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毒品│連續施用麻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11月10日止│7月12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6年偵字第5127號│86年偵字第512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判決日期│87年2月11日│87年2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確定日期│87年2月11日│87年2月11日│├───┴────┼───────────┼───────────┤│所犯法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普通竊盜│連續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日期│87年6月23日│86年7月初某日至86年7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7年偵字第7061號│86年偵字第780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88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判決日期│87年12月31日│89年3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89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確定日期│88年2月13日│89年6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