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裘學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洪文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