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仁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
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納調解
裁判費壹仟元,尚需補繳參仟捌佰伍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