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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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原告 陳見郎
被告 許福源 或其繼承人
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之交易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