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 廖少宏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 黃頌恩 (即 黃安滄 之承受訴訟人)
黃鼎恩 (即黃安滄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黎 (即黃安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黎、黃頌恩、黃鼎恩為被告黃安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安滄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二第174頁至第176頁)在卷可參,嗣經原告於109年7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具狀聲明由周黎、黃頌恩、黃鼎恩承受訴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命周黎、黃頌恩、黃鼎恩為黃安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