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乙○○
丁○○戊○○庚○○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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