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 薛秀齊 相對人 賴清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清珍及 賴清欽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7年4月28日起至117年4月2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案外人(下略) 洪欣輝 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4月28日向洪欣輝借款50萬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88年4月27日,詎前揭債務屆期仍未清償,計尚欠本金50萬元及利息。又洪欣輝已於89年11月17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另賴清欽業於91年12月3日死亡,系爭之不動產雖於99年8月31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賴清珍於同月21日具狀陳述:對於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及成立之借款關係,係因還款方式及利息支付額無法達成共識等語。
四、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賴清珍及賴清欽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又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賴清珍簽訂之本票形式審查,已足認相對人賴清珍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 慈祥 ││297│建│00│07│40.96│1/3││├──┼───┼────┼────┼────┼────────┼─┼──┼──┼──────┼─────────┼──────┤│002│彰化縣│大村鄉│慈祥││297-1│建│00│02│51.74│1/3││├──┼───┼────┼────┼────┼────────┼─┼──┼──┼──────┼─────────┼──────┤│003│彰化縣│大村鄉│慈祥││298│建│00│15│71.08│1/12││├──┼───┼────┼────┼────┼────────┼─┼──┼──┼──────┼─────────┼──────┤│004│彰化縣│大村鄉│慈祥││298-1│建│00│00│02.3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