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四八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叁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O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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