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車身及車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損壞財物
之價值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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