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甲○○
乙○○○住屏東
丙○○○住屏東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叁仟捌佰陸拾
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係其所有,被告等人之被
繼承人即其父 李溪明 固承租前揭地號內之土地共六十六點七二平方公尺,然其實
際使用面積為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