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向伊申請行動電話號碼使用,
伊並依約提出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供被告使用,詎該行動電話號碼自
八十八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共積欠新台幣(下同)五千九百八十八元之電話
費未繳,為此乃依據電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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