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白河醫院
  被 上訴人
  原   告 乙○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丁○○○白河醫院與被上訴人乙○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
一六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壹拾貳
元,折合銀元貳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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