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代 理人 林雅慧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建,面積O.一O九六公頃土地,其
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一、二、三部分面積共O.O三六六公頃歸原告戊○○、
被告丙○○、己○○以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比例共有。編號四部分面積O.O三六五
公頃歸被告丁○○所有。編號五、六部分面積共O.O三六五公頃歸被告甲○○、乙
○○○以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