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小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立
  訴訟代理人  曾麗雪
         王念溪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區○○街一段八二號、八四之二號、八四之三號建物,
屬「新人生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起至
九十年三月止,共新臺幣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之管理費未為繳納,經原告屢次
催索,迄仍未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理由要領: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之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新人生觀」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第一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第三次臨時會會議記錄、
被告前開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費率及收繳管理辦法、積欠管理費之計算式、
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庭,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條
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得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