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二六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絹梅 │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叁萬肆仟捌佰柒拾│0000000│││││行││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