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51號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弼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之2輔佐人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