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8月19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1月19日起及98年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到案以來,均坦承不諱,已深知悔悟,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無再犯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雖尚未確定,然已足認其犯偽造文書等犯行嫌疑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之犯罪集團尚未查獲,若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有可能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繼續再犯或受資助逃亡,是非將被告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尚未確定)或執行,本件羈押之原因自未消滅。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審判、執行,故仍有羈押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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