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6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561號、101年度偵字第1409號、101年度偵字第23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雄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本院卷第4頁)。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1年6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1年7月3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其同居人 洪阿里 收受,另於101年7月4日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之台南市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以為送達,並於同年月1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參照),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0、13頁),惟迄今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公務查詢紀錄表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9-32頁),其上訴既未附具體理由,並經原審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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