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龔村益 即 龔英賓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64元
,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