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二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宏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因細故與乙○○發生爭,竟基於傷害犯意,毆打乙○○,致其受有左耳後瘀傷四X五公分及左膝瘀傷零點七X二點五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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