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原告並應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