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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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黃寶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炎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炎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邱子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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