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88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吳育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315
元,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樂福信用
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金額明細表
各乙份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
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
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5,31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