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懲罰性違約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被告 業儒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