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經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後發現,被告早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另案審理時逃匿,並由本院發布通緝中(96年屏院惠刑樂緝字第271號),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考,顯見被告甲○○業已逃匿,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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