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