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6080號債權人乙○○
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250532之本票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支付命令,惟查,除票號250532本票之未載發票日,揆諸上開說明,該本票自屬無效,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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