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靳淳棠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靳淳棠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