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章景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出庭車馬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觀天下社區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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