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潘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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