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英綾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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