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71號
原   告  羅秋芬
訴訟代理人  蘇燕治
被   告  劉伊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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