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4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魏名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淑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