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信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宗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