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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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58號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106年3月20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
促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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