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羅敔菁 (即 鍾惠之 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羅國榮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 陸萬 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