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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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6號聲請人 張仁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 張仁和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1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前述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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