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 林恒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