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 蘇詩茹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正薪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醫上字第3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醫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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