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敦量選任辯護人魏上青律師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 律師被告 李韋霖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廖國豪 律師被告 陳勁豪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宋永祥 律師 林官誼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891號、110年度偵字第37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乙○○仍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丙○○3人因涉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諭令羈押並予禁見、通信及授受物件,被告甲○○、丙○○則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原因,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暨被告乙○○、甲○○、丙○○均於111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且被告乙○○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至被告乙○○供稱其深感悔悟,請給予自新之機會,以及選任辯護人以本案之證據僅證人部分尚待調查整理,然證人多為敵性證人,且證人調查程序耗費時日;被告甲○○之辯護人以被告甲○○涉案情節非重,且羈押期間可能超越刑期;被告丙○○供稱於本案發生時出手阻止被告乙○○打人,且家人已提出賠償金額供法院擔保,日後開庭會準時到庭,以及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丙○○涉案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涉案情節輕微,羈押期間可能超越刑期,又被告丙○○亦無逃亡、串證之虞,均請求具保停押等詞;惟本院以被告3人等之前揭各該羈押之原因俱仍存在,且非予羈押,顯在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至各該辯護人請求具保之前詞,或涉本案日後審理進行,或係本案事實之認定與量刑等情,俱難謂與是否應予羈押之緣由必然相關,復以被告等人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羈押之情形,均應自111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被告乙○○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菇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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