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鴻斌 法定代理人 張元梅
肖蓮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醫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張譽尹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北救字第1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