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債權人 陳咨均 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