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嚮景選任辯護人張思國律師
王怡茹律師被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林森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687號、106年度偵字第7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嚮景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賴嚮景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以93年度易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01年6月18日以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9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賴嚮景為 阿信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信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妹 賴玉霞 ),陳俊宏則為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願景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兄 陳俊成 )。緣賴嚮景曾透過其亦為實際負責人之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信固公司)向兆豐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金公司)購入對於臺東縣○○里鄉○○段719、721、722、723、723之1、782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臺東 逸軒 飯店之抵押債權,再將該債權分割為1980個單位,將其中50個單位包裝為投資方案,於100年11月間委託陳俊宏經營之願景公司銷售予不特定之投資人,而陳俊宏認該投資案有利可圖,乃另行以願景公司名義向信固公司購買290個單位轉售他人(下稱逸軒飯店債權案),賴嚮景之此部分行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5月31日以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陳俊宏雖同遭起訴,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嗣因賴嚮景未能依約履行其於逸軒飯店債權案之義務,該案投資人要求陳俊宏負責,陳俊宏轉而要求賴嚮景出面善後,渠等為籌措資金清償該案投資人,自102年1月間起至102年10月間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犯意聯絡,賴嚮景、陳俊宏均知悉賴嚮景之財力狀況已然不佳,無力支付逸軒飯店債權案之利息,竟共同謀議以賴嚮景所有而登記於其同居人王 惠美 名下之高雄市○○區○○段344、344之2、344之7、344之9、344之12、344之13、344之14、344之15、344之16、344之17、344之18、344之19、344之20、344之21、351、351之2、352、352之2、352之3、352之4、352之5、352之6、352之7、352之8、352之9、352之11、352之13地號等土地(下稱本案不老段土地),包裝成名為「不老 溫泉 度假村」之溫泉別墅投資開發案(下稱不老溫泉投資案),隱瞞渠等實無興建溫泉度假村之真意,且因不老溫泉度假村僅取得興建菇類栽培場之農業用地作農業容許設施使用同意書,根本無法興建溫泉度假村,而 陽信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陽信建 經)之履約保證責任僅及於本案不老段土地之過戶,所獲得之「投資款」用以抵償債務、給付佣金後,已無餘款可以興建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竟仍以願景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且以保本保息為號召,吸引不特定投資人投資,賴嚮景將得款用於償還對陳俊宏逸軒飯店債權案之債務及其個人對不知情之 蕭春美梁文漢 之借款債務;陳俊宏則因此獲得高額佣金及受償逸軒飯店債權之利益。渠等設計之投資內容為:因阿信公司擬於本案不老段土地興建30棟溫泉度假別墅,現已將上開土地分割為30個單位,將於每單位上興建一棟獨立之溫泉度假別墅,每單位土地以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投資人,用以籌募建築資金,興建期間預計為2年,2年後阿信公司將以原價向投資人買回土地,阿信公司則於2年之興建期間內,每月支付每單位之投資人投資款1%(即3萬5000元)之租金,且上開合約經 陽信建經 提供履約保證,投資人之投資絕對安全無虞等語,再由願景公司同具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的業務員 王宣文賴柏宏周美玲蕭圓 繻等人(未據起訴,另告發偵辦)以上開說詞對外行銷,賴嚮景並於102年3月26日在本案不老段土地旁第一期不老溫泉案舉辦動土典禮時,邀請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前往觀禮,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誤以為「不老溫泉投資案」已開始動工,且「不老溫泉投資案」保本保息,2年之投資報酬率高達24%,而以獨資、與他人合資、將逸軒飯店債權轉投資不老溫泉投資案之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時間,投資如附表一「本院認定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嗣賴嚮景僅能支付2、3期利息後即無力支付不老溫泉投資案之利息,陳俊宏繼而墊付數期利息後亦無力支付,於104年間投資期間陸續屆至,賴嚮景、陳俊宏亦未依約返還本金,亦未能興建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投資人等始知受騙。
二、案經 林紀吟劉昀蓁李許麗瑛喻文芳沈容伊吳寧芬張美桃王慧齡李淑惠柯菊英王金絨 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對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之認定
一、被告賴嚮景及其辯護人稱:
(一)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之供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甲1卷第287頁)。
(二)被告陳俊宏、林紀吟、柯菊英、劉昀蓁、李許麗瑛、 張文彬陳寶銀姚漢琴張黛菈 、喻文芳、沈容伊、吳寧芬、張美桃、王慧齡、李淑惠、 蔡佩芬李月英戴惠貞賴文哲孫美雪羅月窓陳廷琨黃順雄 、賴柏宏、周美玲、 蕭圓繻黃作堅徐淑芬 之供述:不利被告賴嚮景之部分無證據能力。(甲2卷第229頁)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證據能力無意見。(甲2卷第229頁)
二、被告陳俊宏及其辯護人則稱:原對檢察官起訴所引各項證據,證據能力均無意見。(甲1卷第223頁反面),後對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如下:
(一)被告 賴嚮景於 審判外歷來陳述,屬傳聞證據,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甲2卷第91頁反面、甲7卷第141頁)後又稱104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105年1月28日調查筆錄、105年3月7日調查筆錄、105年5月5日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餘無意見(甲7卷第166頁反面)
(二)證人之供述未具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甲7卷第168頁)。
(三)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吸金金額彙整表、賴嚮景、 王惠美 、黃順雄、賴柏宏、周美玲、蕭圓繻等6人詢問光碟各1片、蘋果日報102年5月12日報導、吸收資金統計表無證據能力,其餘無意見(甲7卷第163頁以下)
三、本院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其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而為之陳述,採用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訴訟防禦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固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下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非無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基此,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具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就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同法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同法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規定得為證據,亦即係因其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僅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例外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此類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肯認為具有證據能力,乃本院近年來本於法律審並為終審法院之地位,由刑事庭全體法官,經過嚴謹程序,廣泛收集資料,尋繹立法本旨和學說理論,周延研討,決議作成的見解,藉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無所謂不合憲、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剝奪被告詰問權之問題。」、「至於證據能力與證據的證明力,兩者並不相同,前述規定係在解決陳述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非關陳述內容的證明力,更與『無罪推定原則』無涉,理應詳加區辨,不宜混淆,非可謂法院認前述供述證據,具有『特信性』、『必要性』,例外賦予證據能力,即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65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
(二)被告賴嚮景及其辯護人所稱,被告陳俊宏等不利於被告賴嚮景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係混淆證據能力、證明力之分際,而本案以下所引用證人之證述內容,均經檢察官、法院具結後擔保其可行性,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於偵查中之供述,雖因彼此利害關係不同而有相異之供述,但共同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以被告身分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惟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並無主張不正取供,或供述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事,應認已足擔保該偵查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而具有「特信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等之答辯
一、被告賴嚮景固不否認使用王惠美 玉山 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惠美玉山行帳戶),並可決定款項之動用(甲1卷第35頁反面至36頁)、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信託財產專戶(下稱信託財產專戶)內款項共6710萬5768元,均係購買不老溫泉土地案之資金(甲2卷第4頁正反面),不老溫泉每賣出一單位給予被告陳俊宏68萬元之佣金(甲2卷第6頁),提供阿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給被告陳俊宏使用並交付存摺、印章,供被告陳俊宏匯分期款給投資人(甲2卷第6頁反面),伊決定不老溫泉每單位賣350萬元(甲2卷第145頁正反面)等事實,惟辯稱:
(一)被告賴嚮景於高雄市○○區○○段有兩筆土地,因該時旅遊業蓬勃發展,故而預估小木屋未來出售價格必逾新台幣434萬元,方與投資人約定2年後以434萬元買回,並按月分期付款給付買賣價金,而非銀行法所稱之吸金;再者,本案之廣告文宣中,完全沒有任何載明每月報酬率1%或是每年報酬率12%,以及2年保本等文字說明,然願景公司之業務員為利於推銷而將分期付款之價金稱為每月報酬率1%,此與被告賴嚮景完全無關。
(二)被告賴嚮景已著手進行規劃設計高雄市○○區○○段第一期土地,對於本案高雄市○○區○○段第二期土地取得鄰地設定不動產地役權,並進行坡道工程整理,亦以各投資人名義申請其名下所有之第二期土地之建照,規劃分為第一期、第二期開發為渡假溫泉小木屋區,並持續投入設置共用之溫泉管線及道路等土地開發事宜。
(三)願景公司於101年間缺乏案件而經營不順,被告陳俊宏即願景公司實際負責人因而主動前去找黃順雄及被告賴嚮景開發案源。
(四)被告陳俊宏及其前妻王宣文,與業務員周美玲、賴柏宏、蕭圓繻等人先前均為中信昌公司業務員,經手中信昌吸金案,該件中信昌吸金案與不老溫泉投資案均對投資人稱有每月1%報酬率、售後租回,而將該土地開發買賣包裝為保本投資,顯見被告陳俊宏具有獨立設計保本投資案之能力,對不動產投資並非全然無瞭解。
(五)被告陳俊宏明知本案斯時尚無建照可作新建房屋履約保證,卻告知業務員有履約保證,並教授推銷話術,且於多次說明會及願景公司尾牙中推銷不老溫泉投資案,又邀約投資人參加動土典禮,安排律師作見證,設計提供合購方式或是轉投資等,堪認被告陳俊宏方為主導不老溫泉投資案之人。
1、被告陳俊宏明知高雄市○○區○○段第二期土地尚無建照,故無法作新建房屋履約保證,卻告知業務員本投資案有履約保證至2年後給付350萬元價金。
2、被告陳俊宏告知願景公司業務員如何推銷本投資案。
3、願景公司業務員告知投資人本投資案2年後附買回,並有陽信建經作履約保證、背書,甚至稱款項係匯入專戶,依工期撥款,致投資人認為本案履約保證2年後附買回。
4、願景公司邀請投資人參與願景公司之尾牙,席中並公開介紹本投資案,說明每戶350萬元,且每月利息高於銀行所定利率,並於2年後買回。
5、願景公司召開數次投資說明會推銷本投資案,並於會中說明本案一戶350萬元,每月配息1%,2年還本。
6、願景公司業務員邀請多名投資人參加不老溫泉第一期開發案之動土典禮,卻未敘明該地區並非渠等銷售之第二期區域,其中,更有業務員告知投資人當日動工區域為渠等販售區域。
7、願景公司提供予業務員用於對投資人說明之文宣廣告資料,係經被告陳俊宏修改之文宣資料,且文宣資料中均無保證月息1%報酬率,2年後附買回保本等文稿,又唯一載有報酬率之文宣根本並非本案所使用之廣告文宣。
8、被告陳俊宏委請 莊明翰 律師見證不老溫泉投資案之契約,然莊明翰律師卻未至現場見證簽立契約。
9、願景公司自行設計合購方式,並提供合購契約予投資人,供投資人參與本投資案,業務員等人並有推銷投資人參與合購等情事。
10、願景公司主動提供投資人轉換投資項目方式,供投資人轉投資不老溫泉投資案,投資人並未實際給付投資款。
(六)時任陽信建經總經理之黃順雄斯時實為願景公司之股東,並多次介紹案源予願景公司,並為協助被告陳俊宏處理逸軒債權投資案及該時願景公司經營不善等情而提議由願景公司承銷本投資案,且於本投資案銷售期間公開對外表示陽信建經負責本件履約保證博取投資人信賴,嗣後又有未依約給付投資款即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等情事,足見黃順雄與被告陳俊宏間實為共犯:
1、不老溫泉投資案中,部分投資人係以轉換投資項目投資而未給付投資款,然由黃順雄時任總經理之陽信建經竟仍辦理過戶。
2、時任陽信建經總經理之黃順雄,斯時並為願景公司之股東。
3、陽信建經公司並有多次介紹案源予願景公司,足見黃順雄與被告陳俊宏間有合作關係。
4、黃順雄為協助被告陳俊宏處理逸軒債權案,及願景公司該時經營不善等情,而主動提議可由願景公司銷售本投資案。
5、黃順雄明知本投資案斯時尚無建照,故無法為新建房屋之履約保證,卻公開承諾陽信建經負責本投資案之履約保證,並由陽信建經負責履約保證。
6、願景公司業務員為招攬投資人,而對投資人表示願景公司之金主為陽信以獲取投資人信任。
7、願景公司不僅設計合購方式,並提供轉投資供投資人參與,致實際匯入陽信建經履約專戶之金額常有不足一戶350萬元等情況,而被告陳俊宏之前妻王宣文又實際處理本投資案之金流,堪認被告賴嚮景確實均不知情:
(1)本投資案中,願景公司自行設計提供投資人以他案轉投資參與,致實際匯入陽信建經履約專戶之金額常有不足一戶。
(2)被告陳俊宏之前妻王宣文自行以手寫單據予信固公司助理,並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並有將不老溫泉投資案之投資款挪移處理逸軒債權案,堪認本件不老溫泉投資案之金流均係由王宣文處理。(甲7卷第103至134頁)
8、本投資案之銷售單位數為31單位(已完成移轉登記即過戶),起訴書附表一所揭銷售金額9100萬元,銷售單位數卻僅26單位(計算式:9100萬元÷350萬元=26),二者差異乃因5單位係遭被告陳俊宏侵占土地賣出款項所致。換言之,被告陳俊宏指示此5單位之投資人直接交付價金共1750萬元予伊,而未匯入陽信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專戶。
此外,上開銷售單位數26單位中,實際匯入陽信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專戶之款項僅為6710萬5768元,而非9100萬元,乃因部分投資人以逸軒飯店投資案對被告賴嚮景之債權抵充者共計1068萬5422元,並扣除陽信建經公司履保相關費用20萬8810元後,其餘款項均遭被告陳俊宏侵占所致,亦即被告陳俊宏指示各該投資人交付950萬元之款項予伊,亦未匯入陽信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專戶。綜上,不老開發案之實際銷售價金,遭被告陳俊宏私自領取共計2700萬元(計算式:1750萬元+950萬元),而根本未匯入陽信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專戶。由上可知被告陳俊宏實際經手並控制本投資案之收取銷售價金事宜。被告賴嚮景因未統籌不老開發案之財務事宜,未實際管領銷售價金,嗣後始知上開侵占情事。
9、被告陳俊宏就上開侵占之款項,雖於調詢時辯稱「…賴嚮景以第2期未售出的4棟過戶給我以償還代墊租金及先前積欠的債務…」,又辯稱「…有5個投資單位投資款(約1750萬元),投資人是以現金交給我,但因為賴嚮景要我先行墊支不老溫泉…的利息,所以我向賴嚮景表示,這些錢要拿來支付利息…另有4個投資單位,賴嚮景是給我抵償他對我的逸軒飯店債權,等於這4個單位算是我投資…」、「…獲得賴嚮景的同意後,原本有5戶的投資人錢應該要先匯到陽信建經…我要這5戶投資人將投資款項1750萬元匯到願景公司,部分拿來支付…利息…」 云云 (D卷第47頁、65頁反面、66頁),惟嗣於摘查中辯稱「…賴嚮景才把第二期土地中…5個陸續過戶給我,這5個單位…作價給我後…還欠我1400餘萬元。」云云(E2卷第6頁)。
然細繹其上開陳述,究竟為4個單位或5個單位抵償,抑或抵償租金或債權、抵償金額為何、尚積欠金額若干等節,屢次陳述不一,前後矛盾,自難採信。況縱被告陳俊宏真有代墊利息或租金之情,何以從未與被告賴嚮景核對相關帳目?另被告賴嚮景究竟積欠被告陳俊宏金額、明細如何,亦未見被告陳俊宏提出具體證據或計算式,顯見其所述應屬杜撰,不足採信。
二、被告陳俊宏固坦承為願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招攬、銷售予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共26戶,每戶收取佣金66萬元,並保管被告賴嚮景所交付之銀行存摺印章,先將每月3萬5000元匯入該帳戶後再轉匯買受人(甲1卷第35頁正反面、223頁反面至224頁反面、225頁)等事實,惟辯稱:
(一)被告陳俊宏僅是單純代銷業者,開發商有沒有履約,應與代銷業者無關:
1、不老溫泉投資案係由被告賴嚮景所發起,土地之賣方則為被告賴嚮景之配偶王惠美,即被告賴嚮景同時為地主與開發商角色;土地買賣價款均由投資人匯入陽信建經公司信託專戶後,再由陽信建經公司全部匯入被告賴嚮景指定帳戶,並非流入被告陳俊宏或願景公司名下帳戶。
2、買賣契約書第1條註明買賣標的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高雄市○○區○○段○○○○○○○號),第2條則明訂:「本約土地雙方議訂總價款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事後該買賣標的也已全部移轉予並無王惠美或阿信公司拒絕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情事,從而單就土地買賣契約關係而言,賣方王惠美確實已經履約完畢,並無詐欺之情。
3、至於銷售「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之相關契約文件,實由信固公司所提供,此由102年間信固公司陳小姐寄發Email予願景公司李小姐,檢附不老溫泉會館契約書二式,第一份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另一份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即可證明該二份契約文件並非由願景公司所提供。
4、被告陳俊宏並未參與銷售文宣、契約書之製作。
5、阿信公司即被告賴嚮景早已於101年09月間即已獨自規劃整套開發方案與銷售策略,並以阿信公司名義對外發函說明:「一、本公司即日起對外公佈高雄市○○區○○段…興建第一期22間及第二期30間綠建材溫泉會館渡假村,為讓此一開創新局的開發案能與原有客戶及經銷商分享並共襄盛舉。二、本公司秉持合法…理念,特推出買斷回租的方式…三、…敦請各級職之先進,需於9月30日前重新書寫本公司專員約聘申請書並繳交至管理處以利翌月佣金發放等作業…」足證在高雄市 六龜 區興建度假村出售,整套售後回租之架構乃為被告賴嚮景早在101年09月間就已經研發完成,並規劃聘請「公司專員」、給付其「佣金」以尋求原配合「客戶及經銷商」共襄盛舉,顯然全案操盤者確實為被告賴嚮景,根本不是後來102年才接觸此案之被告陳俊宏。被告陳俊宏僅為信固公司之代銷商角色。
6、至於被告賴嚮景安排律師見證、安排陽信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及安排投資人合購部分,均為正常交易程序,並無任何不當違法之處。
(二)102年當時被告陳俊宏確實相信被告賴嚮景會履約,才幫阿信公司代銷不老溫泉投資案:
1、被告賴嚮景因為對被告陳俊宏有欠款,乃主動提出不老溫泉投資案讓被告陳俊宏代銷, 俾利 被告陳俊宏有機會賺取佣金彌補逸軒債權被告賴嚮景對被告陳俊宏之欠款,等同被告賴嚮景提供工作機會予被告陳俊宏以抵銷部分債務,此事完全合法、正當,並無任何詐騙投資人之成分在裡面。
2、被告賴嚮景自始堅持原本規劃可以履約。
3、被告賴嚮景於其106年08月18日「刑事準備書狀」第2頁,堅稱101年底有意在高雄市六龜區興建渡假小木屋,委託非林有限公司規劃設計、全區圖說均已繪製完成、在101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農業設施許可、高雄市政府於102年01月許可,另依證人黃作堅於106年03月03日、 陳繼國 於106年03月22日在偵查中之證述,被告賴嚮景確實有在進行興建度假小木屋之計畫,且被告賴嚮景認為興建小木屋後再行出售,賣出價格一定在434萬元以上,但怕到時候投資人反悔不賣,所以才會先向投資人約定以434萬元買回,並按月分期付款給付買賣價金,並非銀行法所之吸金。
4、據被告賴嚮景之答辯,可知被告賴嚮景確實有在進行興建渡架小木屋之計晝,則最初阿信公司委任願景公司招攬投資人投資不老溫泉投資案即非詐欺犯罪行為。被告賴嚮景自始確實有意興建渡假小木屋,則被告陳俊宏相信其履約誠意與能力,代其銷售不老溫泉投資案予投資人,即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
5、又請鈞院參酌102年03月24日由被告賴嚮景主導不老溫泉投資案之開工典禮照片,當天冠蓋雲集、高朋滿座,被告賴嚮景以場所主人之姿態穿梭全場,與所有賓客合照,一起以金剷子動土,連同被告陳俊宏在內之人士見此場面均會對整起開發案充滿信心與熱血,深信該案必定可以順利完工;尤其當場尚有政府官員到場,更令人深信不疑被告賴嚮景會履約。
(三)整個過程,被告陳俊宏均相信被告賴嚮景具有資力,絕非明知「賴嚮景財務狀況極差」:
1、透過不動產履約保證以保障不動產買賣交易安全,為目前國內不動產買賣交易之常態,且已經運作超過30年以上,凡是透過仲介公司之買賣案件或是預售屋案件均有此制度,保障買方(確保可以拿到不動產權利),更保障賣方(確保可以拿到價金),此制度根本與賣方有無資力無關。
2、被告賴嚮景 於鈞院 106年05月18日第一次開庭時,多次強調其經營信固公司每年獲利數千萬元,絕對有資力興建完成不老溫泉投資案。
(四)被告陳俊宏收取之佣金,幾乎全部用以給付投資人之租金:
1、每銷售「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一個單位,阿信公司給付60萬元之佣金予願景公司,惟願景公司須給付30萬元予業務人員,陳俊宏僅留30萬元,陳俊宏尚需支付願景公司人事管銷費用與帶客戶到高雄看現場之一切費用,即每單位收取30萬元之佣金尚須扣除各種費用,實收佣金比例著實不高,應屬合理行情。北部房價高,雖然佣金比例1至6%,但總數卻很高;本案佣金比例看似很高,但總數卻很少僅60萬元。實際上,經業界估算,若無法給付30萬元以上之佣金予業務人員,根本也找不到業務人員來銷售此案。
2、實際上,不老溫泉案包含二次交易,第一次350萬元銷售房屋及土地,第二次434萬元買回房屋及土地,故全部交易價額為784萬元(350+434=784)。則阿信公司給付60萬元之佣金予願景公司,尚不到全部交易價額784萬元之8%,核屬正常市場佣金之範圍。
3、102年02月到05月間,願景公司總計銷售「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26單位,被告陳俊宏檯面上收取26*30萬元=780萬元之佣金,惟被告陳俊宏所收取佣金,後來還全部拿出來代墊給付投資人每個月租金,全部計741萬6316元整,並有墊付租金予投資人之匯款單據為證,亦與眾多投資人之證詞相符。
4、質言之,被告陳俊宏尚且願意將個人全部收取之佣金拿出來給付投資人,被告陳俊宏又豈有可能與被告賴嚮景共同詐騙投資人之資金?事後,被告陳俊宏更獨自於104年01月04日與眾多投資人於臺北市○○○路○○○號B1伯朗咖啡廳舉行協調會。相較於被告賴嚮景自始不曾出面與投資人協商,被告陳俊宏願意負責至此,豈有可能自始欺騙投資人之資金?
(五)本案預估投報率每個月1%尚屬合理,陳俊宏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收受存款罪:
目前國內透過公開市場購買股票,年度現金股利殖利率在9%以上者,所在多有。阿信公司承諾每個月1%租金投報率,難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何況六龜地區民宿每晚住宿價格可以達到6000至1萬2000元,當時又開放陸客自由行,客源不虞匱乏,則阿信公司就渡假村僅就例假日而言,至少每個月賣八天,每晚5千元,每個房屋每月可收至少4萬元以上,用以支付每月1%租金即3.5萬元,尚且綽綽有餘,並非與本金顯不相當。
(六)有關被告賴嚮景出售土地之款項統計102年02月起迄102年12月底止,陽信建經扣除手續費後匯給王惠美玉山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被告陳俊宏同意以上款項即為被告賴嚮景出○○○區○○段土地之款項,惟被告賴嚮景謬稱將其中3719萬6363元匯予願景公司云云,絕非事實。經被告陳俊宏核對,意見如106年12月14日刑事答辯(三)狀附表所示,被告賴嚮景稱本投資案款項匯給願景3700萬餘元,但其提供之明細表內有約2000萬是有關債權買回,根本自相矛盾;當初投資人購買動機根本不是本案重點,本案重點是被告賴嚮景未履約將房屋興建完成,而不是投資人相信誰的話術而購買阿信公司推出之不老溫泉投資案,且幾乎全部投資人作證,均指出不知道、沒聽過、不清楚陽信建經履約保證之內容為何。如果事後被告賴嚮景履約將房屋興建完成、並確實買回標的物,投資人豈會群起對被告賴嚮景等人提出告訴?本案真正之關鍵在於被告賴嚮景不履約,事後又不理會投資人,方為投資人提出告訴之主要因素。
參、認定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均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存款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理由
一、被告賴嚮景為阿信公司、百業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俊宏則為願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一)阿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賴玉霞(為被告賴嚮景之妹),百業達聯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業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王惠美,固有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B2卷第100頁、甲2卷第11頁)在卷可考。惟被告賴嚮景為阿信公司、信固公司、百慕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賴嚮景所自承(B1卷第203頁反面、甲1卷第36頁)。又本案土地雖登記王惠美名下,但實際為被告賴嚮景所有,匯入王惠美玉山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亦係被告賴嚮景所支配使用一節,業據被告賴嚮景於本院供述在卷(甲1卷第34頁),核與證人王惠美於偵查中所供相符(C卷第73頁反面),是被告 賴嚮景方 為本案不老溫泉土地之實際出賣人。
(二)願景公司之負責人雖登記為陳俊成(即被告陳俊宏之兄),而有公司基本資料列印單1紙(B2卷第97頁)在卷可憑,惟被告陳俊宏方為願景公司實際負責人,業據被告陳俊宏自承無訛(甲1卷第225頁),復與證人周美玲(甲3卷第120頁反面)、王宣文(甲3卷第158頁)、賴柏宏(甲3卷第184頁反面)、蕭圓繻(甲3卷第218頁反面)於本院證述一致。又被告陳俊宏對願景公司之財務狀況,亦知之甚詳,復據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後證述明確:「(問)所以這個會計的單據可以由妳決定,不需要陳俊宏?(答)大部分都是要給他看過。(問)除了陳俊宏以外,還需要交給誰看嗎?(答)沒有了。(問)公司的大小章是由何人保管?(答)我這裡保管的,一套公司工商登記章,一套銀行章,共兩份。」等語(甲3卷第157頁反面)。
二、本案附買回契約之內容及條件,為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均知悉而同意,被告陳俊宏之妻王宣文甚至代王惠美簽約,足認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對於不老溫泉投資案確有合意無誤
(一)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互相指稱乃對方設計本案附買回契約之條件
1、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供稱:「(問)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的內容是誰設計的?(答)當初是陳俊宏為了處理這個事情,要我答應幫他蓋的這段時間要幫他付租金,我想說我旁邊有土地我就一起蓋,開發案內容是陳俊宏提議的,經過共同商量要怎麼做,這樣客戶才會買,在新建的二年付租金,這二年內要把房子蓋好,二年後要幫他們把房子賣掉,讓他們把買土地的本金拿回去,他們賺這二年的租金。」(C卷第74頁)、「(問)本件每單位350萬元,2年後保證買回,且每月租金為投資款的1%,這租金的條件是由何人決定?(答)陳俊宏,是他依他以前在其他案件行銷的經驗。」(A3卷第105頁)。於本院則供稱:「(問)本案有一個爭點在於不老溫泉度假村的銷售方式與條件是由何人所決定?(答)我決定金額,350萬元是我決定的,一個月的租金多少是由陳俊宏決定,決定要給租金也是陳俊宏決定,因為他們有經驗,我本來的打算是賣出去再一併給利潤,租金的部分是我聽陳俊宏的建議,所以是陳俊宏他們決定的,買回的部分我主張是陳俊宏決定的。」(甲2卷第145頁正反面)等語。
2、被告陳俊宏於本院供稱:「(問)本案有一個爭點在於不老溫泉度假村的銷售方式與條件是由何人所決定?(答)350萬元是賴嚮景決定的,一個月的租金、買回的部分我主張是賴嚮景決定的。」(甲2卷第145頁正反面)。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還在投資興建的過程中,要每個月要給1%的租金?(答)是賴嚮景的設計方案,有一個廣告單我有附上去。」(C卷第69頁反面)、「(問)本件不老溫泉投資案,售後租回,以每月1%投資金額為相金,2年後以原價買回的行銷方式是由何人共同規劃?(答)這是賴嚮景規劃的,是賴嚮景的公司規劃好給我一張傳單,傳單上面寫拎包入住,有附買回,有利息就是租金收入。黃順雄沒有參與,傳單是賴嚮景拿給我的。」(A3卷第5頁反面)、「(問)本件透過願景公司的業務行銷,這些行銷的廣告宣傳是何人或和公司所製作?(答)是賴嚮景提供給我景觀設計的宣傳資料,包含3D、平面圓、附買回的投資內容,他提供電子檔給我,我有加上銷售單位為願景公司,然後我拿去給印刷廠印製。」、「(問)本件不老溫泉投資案的「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租賃契約」,這些資料是由何人製作擬出合約內容的?(答)賴嚮景給我的。」(A3卷第6頁)等語。
(二)惟自下列證據可認定,本案附買回契約之銷售模式,乃出於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之合意
1、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供稱:「(問)非林公司所做的設計是何人交給陳俊宏?(答)我。 王彥斌 交給我,我交給陳俊宏,由願景公司做行銷。」(A3卷第105頁)、「(問)對陳俊宏所言有關佣金部分有何意見?(答)這是陳俊宏要求的,因為陳俊宏說如果佣金金額沒有這麼高無法行銷。」(A3卷第7頁)等語。是就不老溫泉度假村之設計乃被告賴嚮景處理,其亦與被告陳俊宏達成銷售佣金之約定一節,應堪認定。而阿信公司於101年9月5日,以「開創新局,穩建經營」為主旨,阿信公司各地區處經理為對象,寄發(101)阿信國際(管)字第001號函,說明一稱:「本公司即日起對外公佈高雄市○○區○○段,第285-1至285-22及344-1至344-19、344-21至344-25、351、351-1至351-2、352-1至352-11、352-13至352-16等地號共53筆土地(總面積為10688.08平方公尺),與日本一條工務店台灣日榮興業公司合作興建第一期22間及第二期30間綠建材溫泉會館度假村,為讓此一開創新局的開發案能與原有顧客及經銷商分享並共襄盛舉。」、說明五稱:「買斷回租與經營策略之範疇及獎勵辦法,敦請親洽台南管理處」(甲1卷第52頁)等語,亦足認乃被告賴嚮景之阿信公司主導不老溫泉投資案無誤。
2、又自被告陳俊宏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0年時賴嚮景透過黃順雄總經理介紹,之前我有跟賴嚮景購買過逸軒飯店的500萬元債權,101年10月賴嚮景跟我接洽問我有無意願銷售不老溫泉的別墅開發案,說這個賣的錢要拿來還債權,剩下的錢要拿來做住宿小木屋,賴嚮景請我賣的是第二期,第一期賴嚮景說他要自己賣,賴嚮景規劃第二期土地分成30戶,每一戶都會在土地上蓋獨立小木屋,一戶賣350萬元,每個月付35000元租金,付二年24期,二年後阿信公司會以原價350萬元買回,投資人只能賺租金,我賣一戶350萬元可以賺50、60萬元租金,還要分配給我的業務員,業務員拿走一半,廣告費用是我這邊支出。」、「(問)本件賣出幾戶?(答)26戶,總共賣了9100萬元,另外4戶是賴嚮景沒有付租金還有前面逸軒的債權沒有付,賴嚮景用這4戶抵償。」(C卷第70頁)、「(問)受託行銷時知否每單位土地是否價值350萬元?(答)賴嚮景說的350萬元是連同土地及未來蓋好的房子。(問)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定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總價434萬元?(答)因為賴嚮景說賣出去及買回來不可以同一人,意思是開發公司是阿信公司,附買回的主體也是阿信公司,非土地所有權人王惠美。土地買賣契約是投資人為買方,價金350萬元,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賣方為投資人,買方為阿信公司,價金是434萬元。」(A3卷第7頁反面)、「(問)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案行銷,佣金如何計算?(答)不是很確定,印象是50萬元。改稱66萬元。這66萬元是當時賴嚮景自己提出的,按他成本計算依比例提出佣金每單位佣金66萬元。」(A3卷第7頁)、「(問)土地買賣契約見證律師莊明翰誰找的?(答)我找的。」(A3卷第9頁)等語。足認被告陳俊宏於同意銷售不老溫泉投資案時,對於不老溫泉投資案之內容、條件均知之甚詳。
3、證人即願景公司業務員周美玲於本院亦證以:「(問)陳俊宏或是賴嚮景關於願景承銷不老溫泉案,有無給你們看過什麼資料?(答)之前有一個DM。(問)這個DM是何人提供的?(答)願景公司提供的。」(甲3卷第122頁正反面)、「(問)(提示E1卷第95頁正反面、第129-130頁正反面並告以要旨)你有無看過這兩份資料?(答)第130頁我有看過,這個是DM的封面。第129頁的內容我沒有印象。第95頁的正反面我有看過。(問)你所說的DM是否第95頁、第130頁的資料?(答)是。(問)(提示D卷第135至137頁反面並告以要旨)這些宣傳資料,妳有無看過?(答)第135頁反面跟剛剛第130頁一樣,我有看過。第136頁這張我沒有印象,第137頁正反面這個我都有看過。
(問)這些資料都是你剛剛說的DM的內容?(答)除了第136頁這張我沒有印象,其他的都是願景公司的人交給我們的DM內容。」(甲3卷第122頁反面至123頁)。其中E1卷第130頁(同D卷第135頁、D卷第8頁)之文宣,記載由阿信公司策劃行銷、自地自建、工地位置在高雄市六龜區不老溫泉區、風景區建築用地等,D卷第137頁正反面為不老溫泉第二期之總配置圖,共規劃39戶,足認此等為銷售不老溫泉投資案之文宣,確實存在於阿信公司、願景公司之間。
4、證人即願景公司會計、業務員王宣文於本院證以:
(1)「(問)妳有去過幾次不老段土地?(答)確定的話有2次以上。」、「(問)在不老段合作案之前,有曾經去考察過?(答)我們有很認真去看過,還去比較過旁邊的飯店的價格金額,還有他的發展前途,我們都有去認真看過。」、「(問)為何會去考察?(答)因為賴嚮景說有一塊土地,上面要蓋小木屋,那塊土地很不錯,也很漂亮,所以我們想說員工旅遊去南部,就順便去考察。」(甲3卷第176頁)等語。是願景公司為與被告賴嚮景合作不老溫泉投資案,甚至前往現地考察。
(2)王宣文又證稱:「(問)就不老段,願景公司與賴嚮景公司的合作方式為何?(答)我們幫他做銷售的部份,介紹土地跟小木屋要蓋渡假村。(甲3卷第176頁反面)「(問)(請求提示D卷第8至10頁銷售DM並告以要旨)妳是否有看過這份銷售DM?(答)有。(問)第一次是在何時看到的?(答)在我們還沒有做不老溫泉案之前,就是這一份DM來跟我們介紹的。(問)就是在願景公司還沒有跟賴嚮景公司合作之前,就已經有看過這份DM了?(答)是。」(甲3卷第176頁反面至177頁)、「(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一第50頁被證1電子郵件並告以要旨)106年6月30日陳俊宏刑事答辯狀被證1,妳是否有收過這份EMAIL?(答)有。(問)這份EMAIL是何人寄給妳的?(答)信固。(問)妳知道這份EMAIL的附件是什麼嗎?(答)不動產的契約書、租賃契約書。」(甲3卷第177頁正反面),而該電子郵件署名「信固陳」,寄送對象為「願景李小姐」,內容為:「附件為不老段溫泉會館之契約書共二式。第一份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另一份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請詳閱,若有所疑問,請不吝指教告知我」等語(甲1卷第51頁)。核與證人蕭圓繻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提示D卷第8至10頁並告以要旨)妳是否看過DM?(答)第8頁沒有,第8面背面有,第9頁有,第10頁沒有。」(甲3卷第228頁反面)、「問第9頁到第10頁的DM是誰提供給妳的?(答)是賴嚮景的信固,信固提供整份送到我們公司來,送到願景公司。(問)就是為了要銷售不老溫泉案,所以信固公司提供給妳看?(答)對,因為那是專業的買賣房地產的一個建案DM。」(甲3卷第229頁)等語相符。是相關契約、文宣為信固公司傳送至願景公司一節,應堪認定。而信固公司為被告賴嚮景所經營,亦為被告賴嚮景於本院自承在卷(甲1卷第34頁反面),是不老溫泉投資案之相關契約文件,確實與被告賴嚮景有所關連。
(3)王宣文另證稱:「所有的合約大部分都是我在場時簽的。」(甲3卷第163頁反面)、「因為原則上代王惠美這件事情,我想要跟庭上解釋一下,剛開始前面的幾戶,第一次簽約是王惠美親自到台北去簽約的,後來因為客戶的時間不一定,然後王惠美沒有辦法來,所以陽信建經的代書就跟我說必須要有一個人代替王惠美簽這個名,我說那是誰,他就請我代替,我說這樣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嗎,他就給了我一張委託書,說這個委託書就是王惠美委託妳,如果妳簽了之後就一切都是合法程序,所以我才簽了那個委託書,客人簽名時我就會代替王惠美簽名。」(甲3卷第164頁)、「(問)妳曾經代王惠美簽過很多份契約,請問妳有跟王惠美本人確認過她有無授權給妳代簽契約嗎?(答)沒有。(問)據妳剛才所說,是陽信建經的人告訴妳說王惠美請妳幫她簽約?(答)是 陳建仁 代書說王惠美需要一個委託人,就給了我一份王惠美的委託書,我就問他說簽了這個會不會有什麼問題,他說一切都是合法的程序,所以我就簽了。」(甲3卷第180頁反面至181頁)、「(問)所以這些契約書是妳提供的?(答)這些契約書是信固提供的,信固是賴嚮景的公司的助理。每一次我們要簽約時,因為每一個人的地號跟姓名、地址都不一樣,他必須要前面先把這些資料打好,之前都是由賴嚮景的助理打好之後,我告訴他說誰要簽約,他把合約書再EMAIL給我們,我們再從公司列印出來,然後看由誰帶去簽約的主管,再拿了合約書去。」(甲3卷第164頁)「(問)為何有一份是土地買賣契約,又一份是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答)這是一開始簽約時,賴嚮景的公司給我們的就是這樣子簽的。」(甲3卷第165頁反面)、「我們的合約書都是在客戶要買賣跟陽信建經要簽定的之前做好,做好後就從信固那邊會EMAIL過來,上面有客戶的名字、地號、住址都會把它做好,然後就由我或是簽約的主管帶去陽信建經,用牛皮找袋裝好,陽信建經就會簽履約保證,所有東西就是代書在當場做完成。合約書是信固那邊傳過來的。我們這邊所做的討論版本,可能就是要改一下我們公司的地址、統一編號,最下面有一些小部分要更動的地方,比如說要改成願景公司,願景公司的地址、電話,是哪一個業務員。」(甲3卷第179頁正反面)、「制式內容是信固傳給我們的,就是買賣合約書的內容。」(甲3卷第179頁反面)、「(問)妳寫這個文件的內容,依據為何?妳手寫資料中有關於本案的事情,有好案子報告,妳這些資訊是從何得來的?(答)這些資訊是我們開早會時,陳俊宏宣布的。(問)所以內容都是依照陳俊宏所講的嗎?(答)對。(問)DM是何人提供給妳的?(答)DM是阿信的DM,我們有改一下公司的地址跟電話,當時好像是提供圖檔。在聯絡的地方有改成願景公司。」(甲3卷第169頁反面)等語。本案出售土地之名義人為王惠美,係被告賴嚮景之同居人; 王宣文斯 時為被告陳俊宏之配偶,並於願景公司任職,是王宣文能得被告賴嚮景之同意代王惠美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名,除能證明被告賴嚮景對於賣出土地予何人,因製作契約而知之甚詳外,益足證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就本案之犯意聯絡。
(4)另參諸D卷第8頁之文宣,其上記載標的物為「阿信國際溫泉度假村」,租金第1年12%,第2年15%,每月15日租金發放,合計27%,二年收益比約30萬元,律師見證合約、土地產權信託、專業團隊經營及高穩定低風險,每棟度假村區分10個單位(市價約500萬),租賃期限2年,22年期滿可請求買回原購土地價格或再續約2年,每單位36萬起或一次10個單位360萬購買土地房屋價款等文字,並有與投資其他標的如銀行定存、債券型基金、股票、外匯、投資房地產、加盟連鎖店之比較,與本案契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足認不老溫泉投資案契約內容非全承襲阿信公司,而有經過被告賴嚮景、陳俊宏相當程度之修正。被告陳俊宏辯稱僅為代銷公司一詞,即難採信。
5、證人賴柏宏於本院證以:
(1)「(問)(請求提示A3卷第127頁第2個問答並告以要旨)調查官問你『願景公司有無接受阿信國際開發公司委託推銷位於高雄地區之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詳情為何?』,你說『有的,我記得在101年下旬陳俊宏召集所有業務人員,告訴我們阿信公司負責人賴嚮景在高雄市六龜區不老溫泉有土地開發案,邀請所有業務人員一起到高雄現場評估發展可能性,101年底陳俊宏、王宣文、蕭圓繻、 高青山 、周美玲及我本人前往這個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所在地,當天沒有相關建造資料,我們只在現場觀看這個土地就回返,沒有做出相關評估,之後陳俊宏陸續要求賴嚮景提供建造資料、相關模型、房型設計規劃等建案資料,拿到相關資料後,願景公司決定找尋客戶投資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經陳俊宏與賴嚮景討論後,決定此案銷售給客戶的售價是每間別墅含土地350萬元,而阿信公司跟簽訂的是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復買回保證,該合約明定阿信公司每個月應支付客戶1%,就是3萬5千元的利息分兩年期到期時,阿信公司再以本金350萬元買回土地暨建物』請問這個內容是否如此?(答)對。」(甲3卷第187頁反面至188頁)、「(問)1%這是誰決定的?還是大家討論出來的?(答)應該就是說,送來就是決定是用1%,然後我們討論這樣可不可以。」(甲3卷第189頁)、「(問)什麼叫1%可不可行?你們是評估哪方面的可行性?(答)可行性就是,是不是真的能夠給付這個1%,當時我們有看到 阿信賴嚮景 他們公司,因為有其他資產,所以我們覺得阿信國際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甲3卷第189頁反面)、「(問)再跟你確定一下,你知道不老案每個月1%租金的方案,整個是由誰設計的,你知道嗎?(答)當時提案就是這個樣子,所以誰設計的,這個要問陳俊宏。」(甲3卷第201頁反面)等語。
(2)「因為我們在推這個之前,大概有3個月的時間是沒有案子在推的,可是逸軒結束之後,有3個月的時間,那在這3個月當中,讓陳俊宏當然就有南下到台南去找賴嚮景,這是我們當時所知道的。」、「(問)陳俊宏去找賴嚮景做什麼?(答)大概就是討論是不是有什麼案子可以再做,這要問陳俊宏。」(甲3卷第186頁)、「(問)所以這個不老溫泉的投資案,也是這樣由陳俊宏去跟賴嚮景談的,然後再拿回來給你們去推是嗎?(答)對,不是我們所有業務跟著下去討論並沒有,是他帶回來,然後帶著我們才下去看查過這個地方,然後討論看有沒有這個興趣,然後才決定要做這樣子。」(甲3卷第186頁反面)、「(問)合約內容這是誰打的?(答)當時是陳俊宏先生他們南下去討論出來整份合約內容,然後再把文件打好,然後提供給我,由我們來印出來,然後提供給客戶簽。」(甲3卷第193頁)、「(問)請問那你怎麼會有DM、地籍圖可以給買受人看?(答)是陳俊宏提供的,因為我們一定要告訴客戶是哪一塊,所以我們一定會請陳俊宏去跟阿信賴嚮景這邊去請他們提供,包含建照這一類的。」(甲3卷第194頁反面)、「(問)你沒有跟去,你怎麼知道他是跟賴嚮景碰面?(答)他回來告訴我們,他跟他碰面這個事情。(問)所以是回來以後才去轉述給你們?(答)對。(問)那相關細節都是他跟賴嚮景談的,這件事情也是陳俊宏告訴你們的嗎?(答)這是我個人臆測。」(甲3卷第206頁)
(3)「(問)(請求提示D卷第8頁到第10頁銷售DM並告以要旨)證人是否看過此DM?(答)除了這第一面之外,第二面就是他們提供過來的文檔。(問)就是那個第1頁有關那個數字的部分你沒看過?(答)對,因為我們直接收來的電子檔案,就是從後面那個不老溫泉的圖片,因為他們有他們的行銷模式,跟我們不一樣,所以他這份就沒有印給我們。(問)所以DM的第2頁以下有看過?(答)有。(問)第一次是什麼時候看過?(答)就是我們回來決定要做。(問)決定要做之前還之後?(答)決定之後,之後我們才請他們提供。(問)那你知道這份DM是誰設計的嗎?(答)我不知道是誰設計的,應該是賴嚮景這邊設計的。(問)誰提供給你看的?(答)當時是開早會的時候,陳俊宏把它提供給大家的。」(甲3卷第202頁反面至203頁)等語。是本案不老溫泉投資案之契約內容,係由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討論決定,應無疑問。
6、本案見證律師莊明翰為被告陳俊宏所洽得,但律師見證費用為被告賴嚮景所支出:
(1)證人莊明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當時你為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見證過幾份這樣的契約?(答)我的印象中,我跟阿信國際公司並不認識,是我的一個朋友介紹陳俊宏給我認識,他說他有一些契約要見證,所以我才見證這份契約。在我印象中,應該有見證過10幾或20幾份這樣的契約。(問)陳俊宏與阿信國際公司有何關係?(答)陳俊宏說阿信公司要跟別人買土地,需要有律師做買賣契約的見證。(問)是否接洽過阿信國際公司?(答)我是透過陳俊宏去接洽阿信公司,見證部分,阿信公司是託陳俊宏去處理,所以我是沒有接觸到阿信公司,只是接觸到阿信公司的代理人陳俊宏。」(E1卷第52頁正反面)、「(問)是否有接觸過賴嚮景?(答)見證過程中,從來沒有接觸過。」、「(問)當時見證的重點為何?(答)我們是去見證他契約?容是否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至於他們其他的約定,就不是我們能夠介入的。」(E1卷第52頁反面)等語。
(2)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見證人有一個是律師莊明翰,若是他不在場,他要如何見證?(答)我們後來是把這個合約書送去給他見證的。(問)如何見證?你們要請他見證何事?(答)我的理解是,他是第三方的公證人,就是知道這件事情。(問)見證費用是何人支出的?(答)見證費是賴嚮景出的。」(甲3卷第166頁反面)、「(問)所以錢是妳這邊先付,然後你們再跟信固公司的賴嚮景請款嗎?(答)對。」(甲3卷第167頁)等語。足認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於律師見證部分之行為分擔。
7、合購部分為亦為被告賴嚮景以單位計價之設計,而由被告陳俊宏所執行:
(1)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本件不老溫泉案,願景公司有無提供合購的服務?(答)我們是一開始在賴嚮景公司的DM上面就有看到它是單位合購的,我們一開始就有看到10個單位為一戶,後面因為投資人在買房子的時候,他們手上有一點點不足的差額,所以我們才有提供這樣子的想法,想說前公司他們已經有這樣子合購的案子。」(甲3卷第175頁)、「(問)剛剛有提到投資的合購部分,請問投資人合購是否有經過阿信公司的同意?(答)有。(問)阿信公司事先也知道投資人合購?(答)知道。」(甲3卷第178頁正反面)
(2)證人周美玲於本院具結證述:「(問)願景公司有無人跟你說可以找多位投資人一起來合購一個單位?(答)我們要推不老溫泉時,陳俊宏就跟我們說有這樣的案子,我不記得當時陳俊宏還是王宣文有 佈達 說因為一單位350萬元,金額比較大,可以用合購的方式推。」(甲3卷第127頁正反面)、「(問)合購分配表打好之後,有無交給這四位合購人?(答)有,合購的人就是第59頁至第65頁的部分,合購的人會拿到這份合購契約,也會拿到分配表。(問)分配表是你給他們簽合購契約的時候給合購人的?(答)是。」(甲3卷第130頁)
(3)證人賴柏宏於本院證以:「(問)是你們可以接受不足一單位錢,然後你們願景公司再把他湊成350萬元一單位是嗎?(答)對。」(甲3卷第191頁反面至192頁)、「(問)所以合購的這部分的話,主要是由王宣文去處理誰跟誰湊?(答)怎麼湊,可能大家開會來討論,可能因為,就方才說,有些人他也許只能拿出125萬元,那就問有沒有人能拿出其他的225萬元,比方這樣,舉例,所以就是當時我這邊就是我會多,多出來的部分,那再請其他同仁再湊。(問)那你們開會的時候是誰在場?(答)我們就4個業務副總,再加上陳俊宏、王宣文。」(甲3卷第200頁反面)。是由數投資人合購一單位,亦係經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之合意所執行。
8、綜上,不老溫泉投資案之合約內容及招攬方式,係由被告賴嚮景、陳俊宏討論後共同決定而具有犯意聯絡一節,應堪認定。
三、願景公司業務員向投資人所述,及投資人所理解之內容,係以收取資金後一定期間提供高額利息,到期還本方式吸收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
(一)本案願景公司業務員向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內容,包括每塊土地350萬元、保證每月1%以租金為名義之利息、保證期限2年到期還本(買回)、以土地作為擔保等,均係由被告陳俊宏告知上開條件並教授招攬技巧:
1、證人周美玲於本院具結證以:
(1)「……因為當時就是不老溫泉有一個地,是賴嚮景的,要蓋『溫泉VILLA』,陳俊宏就說該土地要給客戶做擔保,就是要蓋『溫泉VILLA』,當初有約定兩年蓋好之後會把本金還給投資人,就這個案子應該就是這樣開始。
」(甲3卷第120頁反面)、「(問)(提示E1卷第153頁第1個問答並告以要旨)於調查局時調查員問你,『願景公司有無接受阿信公司委託推銷位於高雄地區之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你說『有的,在六龜別墅不老溫泉,土地是向 賴董 所有交由阿信公司開發溫泉飯店,願景公司居間招攬投資人投資土地,由阿信公司每月給付利息但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是直接入陽信經建的履約保證專戶,當時該土地分為A區及B區,願景公司是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建設B區的土地,B總共劃分為30塊土地,不論大小每塊土地投資金額都是新台幣350萬元,並保證由阿信公司每個月給付百分之一的利息,投資期間為兩年,投資期滿後即返還本金,但是實際上利息只有給付一年,本金也沒有返還給投資人』,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在這邊說的阿信公司是何人的公司?(答)賴嚮景的公司。」(甲3卷第121頁反面)、「(問)你在調查局所陳述的『在六龜別墅不老溫泉,土地是向賴董所有交由阿信公司開發溫泉飯店,願景公司居間招攬投資人投資土地,由阿信公司每月給付利息但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是直接入陽信經建的履約保證專戶,當時該土地分為A區及B區,願景公司是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建設B區的土地,B總共劃分為30塊土地,不論大小每塊土地投資金額都是新台幣350萬元,並保證由阿信公司每個月給付百分之一的利息,投資期間為兩年,投資期滿後即返還本金...』,都是陳俊宏跟你說的?(答)直接是陳俊宏跟我說的。」(甲3卷第122頁)、「(問)上開提示的資料,除了你說D卷第135頁、E1卷的129頁你沒有印象外,其他的都是你曾經交給你推銷的投資人文件內容?(答)是。(問)你向投資人介紹不老溫泉銷售案的內容,都是根據上開提示的資料內容介紹?(答)是,就是投資兩年還本,每月領息,有土地做擔保。」(甲3卷第123頁)
(2)「(問)(提示E1卷第172頁反面最後1個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在偵查中問你『你向投資人推銷這些產品,產品的說明及推銷技巧是誰負責教授?』你回答『就是陳俊宏』,你的陳述是否實在?(答)是。」(甲3卷第125頁)等語。
2、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說妳銷售給朋友的弟弟,朋友的弟弟是誰?(答)陳廷琨。」(甲3卷第160頁)、「(問)妳當時跟他談的時候,妳是如何介紹這個投資案?(答)我說我們現在在六龜這邊有一個還不錯的項目,它的風景地區蠻好的,前面就是有這個荖濃溪。(問)地點是在哪一個風景區裡面?(答)前面是一個荖濃溪,在六龜的風景區,在不老溫泉旁邊的這塊地,就說地主準備要蓋小木屋來做銷售,做渡假村,要招待陸客及一些團體,做一些深度的旅遊,我去旁邊時有住過,一個晚上要4600元,我就把目前的真實行情告訴他,除了這個小木屋之外,日後地主要經營渡假村會有租金的付出,我只是很簡單的介紹一下。」(甲3卷第160頁反面)、「(問)妳有無跟他提到這個案子期限到了,可以還本?(答)有,我跟他說這兩年到了之後,地主會把這個房子買回來,他百分之百做經營,就不用再跟大家分攤租金。每一個月有3萬5000元的租金所得,就是把這個房子租回去給『阿信』。」(甲3卷第162頁)、「(問)妳在介紹這個案子時有沒有跟他說這個案子獲利穩定,介紹他們投資?(答)我沒有說獲利穩定,我只說一個月可以拿回3萬5000元的租金。租金是租地跟小木屋。」(甲3卷第162頁反面)、「(問)他在簽這個約時,小木屋是否存在了?(答)還沒有。(問)妳有無說到小木屋在幾年內要蓋好?(答)當初說小木屋在3個月就可以完成。我有無跟他講,我不確定,但是我有收到這樣的訊息。」(甲3卷第162頁反面)、「(問)所以小木屋到底有沒有,這也不是重點,反正每個月就付他3萬5000元,是否如此?(答)不是,是因為他說建照馬上就可以下來,馬上就可以直接蓋了。」(甲3卷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問)這個既然是土地買賣契約,為何還要付每個月3萬5000元的租金?(答)就是因為2年之後要把它買回來,所以把這個租金乘上24個月,然後換算成買回的價金。」(甲3卷第167頁反面)、「(問)在第103頁部分,獲利分析『本金350萬,獲利3萬5000元,乘以24個月,等於84萬租金再加上6.8萬紅包,合計90.8萬(約25.9%)』,請問為何要寫獲利分析?(答)因為他投資房子,他當然要知道他賺多少錢。(問)所以當初是以投資獲利為由,去介紹這個投資案嗎?(答)我當初一直都是用賣房子、租金、度假村來告訴他,但是我們賣房子也會有獲利的分析。(問)這25.9%是表示說他的獲利,付出350萬可以拿到90.8萬的獲利,是否如此?(答)對。」(甲3卷第170頁正反面)
3、證人賴柏宏於本院具結證稱:「請客戶買下這塊土地,當這個土地的地主,然後當時賴嚮景這邊的承諾是他們會開發成為度假村,然後上面會興建小木屋,以小木屋的形式做營業,然後做渡假村,然後中間的租金,獲利再提供給地主。」、「(問)請問你們當時這個投資方案,到底投資的標的,要投資什麼東西,具體的東西是什麼?(答)具體的東西就是那塊土地,那個農地。」(甲3卷第185頁反面)、「就是每月以本金的1%作為返還的目標。」(甲3卷第187頁)、「(問)有沒有說這個,如果說經營或者投資有風險的話,這個月就不付?(答)沒有,因為這個當初是阿信國際他這邊承諾要給付的。」、「(問)那這個有關於投資的本金,投資人可否取回?(答)就是到期取回這樣,就2年後然後一併連同最後一期的返還。」、「(問)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所以這個1%是不是就是等於是本金繳出去之後,每個月1%的利息?(答)這樣看起來就是利息這樣,對。」(甲3卷第187頁反面)、「就是我們早會,討論這個案子一定是大家共同在一起問說,我們這樣的模式OK不OK、行不行得通,對,所以這個1%是當時在一起討論的時候就是用1%來做這個每個月獲利的返還。
」(甲3卷第189頁)、「(問)所以這些投資人,就你所知,他們最主要是為了要去買一塊六龜的土地跟小木屋,還是說其實是著眼於這個是有獲利的?(答)著眼於是有獲利的。(問)就一個有獲利的投資方案?(答)是。」(甲3卷第190頁反面)等語。
4、證人蕭圓繻於本院具結證述:「(問)妳是如何向喻文芳這些客戶推銷不老溫泉案,妳用怎樣吸引他們的方式跟他們解說這個投資案?(答)我們一開始是有一個環島旅行的旅遊,那時候是沈容伊、蔡佩芬有去,我們去玩回來以後,就跟其他的朋友分享這個案子。(問)怎麼分享,分享的內容是什麼?(答)分享的內容就是有一塊不老溫泉的土地要蓋小木屋,我們就是跟他買350萬元一戶,然後他會把一個月1%的月配息給我們,到期後會再把這350萬元還給我們。(問)到期是指多久?(答)到期是指兩年。」(甲3卷第219頁正反面)、「(問)公司的誰叫你們要怎樣跟客戶解說、要怎麼賣,妳是聽誰的?(答)最早是由公司的老闆陳俊宏給我們的資料,後來我們就就這個資料跟客戶做解說。」(甲3卷第219頁反面)
(二)投資人決定投資之主因,在於一年12%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與2年到期後之還本,非在於購地或興建溫泉度假村參與經營以回收租金,也因此得以合購方式投入資金,投資人也不在意所購土地為何,且其等投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有下列事證:
1、附表一編號1投資人即證人林紀吟於本院具結證以:
(1)「我在2013年4月7日到陳俊宏家作客,他告訴我有這個不老溫泉的投資案,上面有一個就是不老溫泉的東西圖案給我看,我很有興趣,結果2013年4月20日陳俊宏開車帶著我跟我的朋友去到不老溫泉實地勘查,中間我們經過台南,結果賴嚮景賴先生請我、陳俊宏、我的朋友一起晚餐,然後當天就告訴我說,賴董是這個不老溫泉的地主。」(甲4卷第57頁反面至58頁)、「陳俊宏告訴我不老溫泉的地主是賴嚮景,然後他的公司是在台南,他是當代書,結果我們那一天是住在台南,好像是住在台南,結果我們隔天到了不老溫泉,有經過賴嚮景太太的弟弟家,然後告訴我們說那塊地現在是由賴嚮景的太太弟弟去看管的,結果我們當地不老溫泉的土地那塊地,看了之後,我們就回來台北,過後我就投資不老溫泉案。」(甲4卷第58頁)、「(問)陳俊宏本人有跟妳怎麼口頭介紹這個不老溫泉的案子嗎?(答)有,可是忘了。(問)妳看到的資料上面是有什麼樣的資訊?(答)他說可以投資,投資兩年,地主會把上面蓋Villa,然後地主賴嚮景會把地再買,把我們的投資金額再買回去,然後一個月好像是,我不記得,好像是6%的紅利,然後兩年到期,就我們投資的金額就還給我們,然後地就還給地主。」(甲4卷第59頁)、「(問)所以當初妳聽了這些介紹,妳投資不老溫泉案的目的是要買那個土地和地上的Villa嗎?(答)不可能的,因為不老溫泉在高雄縣,我還是第一次去到不老溫泉那個六龜的地方,我住台北,我是純粹以投資人的角度去投資這一塊東西的,這個項目,因為陳俊宏說地主,陳俊宏他是在開投資公司,所以他說這個案子是不錯的,因為有土地作為擔保,所以我們投資人就把錢放進去,然後就是領紅利,等兩年後地主會贖回,而且也給我們一個附買回的契約書,所以我很相信,我就投了。」、「(問)妳的意思是說妳是確信是兩年後地主會買回,所以妳才投資?(答)因為有律師上面的合約,他有一個附買回的合約書,然後有律師作證,所以我就不疑有他,我就投資了。」(甲4卷第59頁)等語。
(2)證人林紀吟共投資2戶(戶號29、30),共700萬元,此有戶號29、30之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D卷第75至79頁、B1卷第23至27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2份(D卷第85至87頁、B1卷31至34頁)、台北富邦銀行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7日匯款委託書2紙(D卷第102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2份(D卷第82至84頁、B1卷第28至30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復興分行105年1月6日陽信復興字第1050002號函檢送之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下稱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林紀吟獨資購買戶號29、30一情相符。是林紀吟確有投資7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附表一編號2投資人即證人劉昀蓁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周美玲當初告訴妳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投資條件為何?(答)她說一個單位350萬,是一年半18%,等於一個月可以拿1%,換句話說350萬,我一個月可以拿3.5萬的利息。(問)投資期間?(答)18個月,我有點忘了,不知道是18個月還是24個月。(問)到期之後?(答)到期就是本金還我們。」(甲5卷第213頁反面至214頁)、「(問)妳在投資這案子時,妳當時是想要買那房子,還是要拿利息?(答)當然是要拿利息,我才不要那房子。我當初的想法就是錢就是放那邊,有點比銀行定存利息高,如果是450萬,一個月就是可以拿4萬5000元,高很多,那個房子我不會想要的原因,是因為我知道那地方在鳥不生蛋、狗不拉屎的地方,我也不會過去住,我並不認為那是好的投資標的,我如果要投資房子土地,我不會投資那裡,我只是要它的利息而已。」(甲5卷第214頁反面)等語。
(2)「(問)妳總共投資金額是多少?(答)450萬。(甲5卷第214頁)」、「我在102年2月5日我有解約我的定存330萬,我就匯了330萬給周美玲,少了55萬是因為業務員會退佣金7萬給我,又不夠了一些錢,又跟業務調8萬周轉,我不是一筆350萬。」(甲5卷第215頁)等語。並有戶號8、16(出資100萬元,與戴惠貞、 戴春美張黛拉 合購)之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B1卷第41至47頁、61至65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B1卷52至57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67至73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於102年2月5日轉出335萬元(B1卷第59至60頁)、安泰銀行102年8月2日匯出100萬元之匯款單1紙(甲5卷第270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B1卷第48至51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於102年2月5日有335萬元入帳,及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劉昀蓁獨資購買戶號8,並出資100萬元與戴惠貞、戴春美、張黛拉合購戶號16一情相符。是劉昀蓁確有投資4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問)妳是否認識這上面跟妳合購的戴惠貞、戴春美、張黛菈這三人?(答)我認識戴惠貞,戴春美跟張黛菈我不認識。(問)當初這個合購,妳們4個人湊在一起合購這件事情是誰處理?(答)周美玲,人都是周美玲去找的。」(甲5卷第216頁反面)等語。
3、附表一編號3投資人即證人李許麗瑛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妳有無聽過不老溫泉投資案?(答)那時候業務員說是去參加旅遊。(問)業務員是誰?(答)周美玲是沒有出面找我,是她的朋友 鄧振煊 ,因為我跟他買保險認識的,他太太跟他兩個人來邀請我去高雄兩天一夜旅遊,旅費是3000元,在102年3月23日當天要去的時候,是鄧振煊帶我上遊覽車,上遊覽車時我沒有看到他太太,我是看到周美玲在車上。」(甲5卷第75頁反面)、「(問)參加完動土典禮之後的行程為何?(答)差不多就這樣回程,就回台北,一路上就這二個業務員是一樣的座位,他們二個一直跟我說不老溫泉買得有多好,人家去投資一個月有多少的利息,我說『我沒有錢,因為我們是軍人,我先生是軍人,我們房子都是配給,糧也是配給的,薪餉也是配給的,就是正好可以吃飯安家,沒有錢』,他們說『那你們可以用你們的房子去貸款』,當時只是一種交談,我說『房子貸款是我在負債,房子貸款變成我要還』,他們說『時間到了,2年到了,我們就幫妳辦回來,錢就回到妳帳戶,就還清了』,……」(甲5卷第77頁正反面)、「(問)在這整個回程裡面,鄧振煊和周美玲有跟妳講到投資不老溫泉案的內容?(答)是。(問)就妳現在記得的,是要如何投資?(答)他是說350萬一間房子,他說利息是350萬是1%,每個月付給我,就這樣。」(甲5卷第77頁反面)、「(問)是否有提到2年買回,是要如何買回?(答)2年買回就說把本金還給我,房子還給他。」(甲5卷第78頁)、「(問)妳除了投資一個單位350萬之外,妳是否還有投資別的單位?(答)不老溫泉裡面還有一個合購的,他們大概在6月份時,這時候已經有利息,當時利息都很正常,他們又向我推銷,問我要不要,一個單位50萬,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就有一筆款到期30萬。(問)哪一筆款?(答)我自己的一筆定存到期30萬,鄧振煊就說那30萬也好,他一直向我推銷。」(甲5卷第83頁反面至84頁)、「(問)30萬是如何給鄧振煊?(答)我用匯款單匯到周美玲女兒的帳戶裡面。」(甲5卷第84頁正反面)、「(問)鄧振煊跟妳介紹一個單位50萬這次,周美玲是否有一起來?(答)周美玲都知道,她有在場。」(甲5卷第84頁反面)、「(問)妳意思是妳有拿現金25萬給鄧振煊,準備付30萬的投資款,國泰世華銀行裡面有5萬的存款,全部拿給鄧振煊,由他把25萬存到妳的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合成30萬後,再匯給周美玲女兒的帳戶?(答)是,過程是這樣。」(甲5卷第85頁反面)
(2)「(問)鄧振煊跟周美玲跟妳說350萬投資下去,2年就直接原封不動還妳,中間妳還可以拿到利息,這件事情讓妳決定投資?(答)我那時候是相信他會幫我辦好。」、「(問)辦好的意思是否是錢會拿的回來,中間還會有利息?(答)是,周美玲叫我要相信。」(甲5卷第92頁)
(3)「(問)在妳投資的金額,總共是350萬元加30萬元,再加後面的17萬元,後面的17萬元有拿回來,總損失金額是380萬元?(答)是。」(甲5卷第92頁),並有戶號28之土地買賣契約書(B1卷第75至79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B1卷85頁反面至88頁)、戶號26(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姚漢琴、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82至85頁)、台灣銀行102年4月19日匯款申請書轉出350萬元(B1卷第89頁)、國泰世華銀行102年7月17日匯出30萬元之存款憑證單1紙(B1卷第99頁)、戶號28之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B1卷第82至85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於102年2月5日有335萬元入帳,以及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李許麗瑛獨資購買戶號28,並與李淑惠、姚漢琴、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戶號26一情相符。是李許麗瑛確有投資38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4)「(問)周美玲或鄧振煊是否有跟妳解釋過妳買的地是上面哪一塊?(答)都沒有說。」(甲5卷第81頁)、「(問)妳是否知道妳跟人家合購時,是買了哪一塊地號的地?(答)都沒有說。」(甲5卷第87頁正反面)等語。
4、附表一編號4投資人即證人喻文芳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請問蕭圓繻跟妳介紹的內容是什麼?(答)她當初跟我們介紹說有一個投資案非常的好,在高雄有一個不老溫泉,那個地方很有名但是很荒僻,破土的時候我都去過了,我突然間想不起那個地名。」、「蕭圓繻跟我介紹說高雄有一個不老投資案,他們公司有董事長陳俊宏先生,那時候我們所知道的,只聽到陳俊宏先生,這個不老溫泉他們是一種投資,而且是短時間的,在2年之內他希望一個小的溫泉木屋,大概是350萬,他找我好幾次,我都拒絕了,因為我這輩子從來沒有投資過任何。」(甲4卷第408頁)、「(問)一個溫泉木屋350萬,投資下去有什麼收益、好處嗎?(答)從我簽約以後一個月後,我們每個月有拿到1%的利息,比如說100萬就是1%,因為他說在2年之內他們會保護我們投資小木屋的本錢,所以只給我們1%,那個時候我們想說1%的利息很少,不是很多,不是像高利貸,所以我們好幾個同事那個時候就覺得,再加上蕭圓繻她講了很多,還有陽信公司保證,還有陽信銀行做保證,例如說我們現在買一塊土地,跟別人去買房子不一樣,因為買這塊土地,我們只是在短時間內跟他合作,不是像人家說我這個350萬是想要賺他的利息,持續下去,所以當初我們就陷下去了。」(甲4卷第408至409頁)、「2年之後我們一定要把這個木屋還給他,然後他把金額完全給我們,他很怕我們,他講說這個小木屋蓋起來以後非常漂亮,我們2年以後不管是多少錢,我們一定要還他,就是因為這樣。」、「(問)也就是說2年以後一定要保證把土地跟建物都要移轉回公司,然後他把你當初投資本金再還給你們,是這個意思嗎?(答)是。」(甲4卷第409頁)
(2)「(問)妳總共投資400萬,第一筆是200萬跟另外2個人合的第二筆是150萬,第三筆是?(答)第三筆是到最後,最後在我前面2個投資50萬,是因為我們有一個同事,比如說講好今天9點要來簽約,結果那個同事很聰明,發覺不對勁就取消,蕭圓繻就跟他先生開著車到我家,他們都認為我比較有錢,就一直跟我拜託,我跟他說我沒錢,我已經投資那麼多了,我真的沒有錢,我連存摺都給他看,都很熟了,我拿給他看,後來這50萬,我就是用湊的,中小企銀跟台灣銀行湊給他的。」(甲4卷第431至432頁)、「因為他前幾天說 王仁勳 (音譯)明天要跟我簽約50萬,我說很高興大家一起,50萬還好,結果第二天一大早他蕭圓繻就打來了,蕭圓繻就說王仁勳(音譯)不參加了,我現在單子都寫好了,喻老師你可不可以拜託拜託幫我一個忙,他跟他先生一起到我家。」(甲4卷第432頁)等語,並有戶號27、35之土地買賣契約書(B1卷第101至105頁、107至111頁)、戶號27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B1卷117頁反面至118頁)、戶號10(出資50萬元,與 林希哲 、王慧齡合購)、戶號35(出資150萬元,與 黃燕容 、賴柏宏、王慧齡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2卷第179至180頁、B1卷第120至12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4月2日匯款申請書(甲4卷第530頁)匯款350萬元,戶號27之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B1卷第114至117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於102年4月2日有350萬元入帳相符。依上開金額計算,原應為550萬元(350+150+50=550)。惟依證人喻文芳同日之證述稱:「(問)妳這份合約總共是投資多少錢?350萬嗎?(答)這份合約只有我一個是350萬沒錯。(問)是你獨資嗎?(答)不是我一個人投資,是我跟我兩個同學,我是200萬,我小學同學 楊巧麟 跟美國同學 常小麗 各75萬。(問)她們兩個有跟你合股的部份,有另外寫合購契約書嗎?(答)沒有。」(甲4卷第420頁),再依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喻文芳出資200萬元與 潘賽亞 、楊巧麟合購戶號27、出資50萬元與林希哲、王慧齡合購戶號10、出資150萬元與王慧齡、賴柏宏、黃燕容合購戶號35一情,是喻文芳個人投資之金額,應為400萬元(200+150+50=400)無誤。
5、附表一編號5投資人即證人沈容伊於本院具結證以:
(1)「當初是因為蕭圓繻是我姐姐的女兒,自己人,她跟我介紹這個不老溫泉的案子,之前我是有參加願景公司台東逸軒大飯店的不老債權的投資,結果參加他們的尾牙聚餐,她跟我說有這個不老溫泉案。」、「我的記憶中是蕭圓繻有跟我提到說,他們在南部有一個不老溫泉的案子要開發,我說我沒有錢,她就講說妳之前有投資台東逸軒大飯店的債權,可以把錢轉過來,後來就跟我們介紹,大概102年,(回想後回答)對,沒錯,那是尾牙的時候有講,後來有陽信建經公司的黃順雄 黃總 也有上台去介紹不老溫泉這個事情。」(甲4卷第356頁)、「(問)從動土典禮回來後,還有誰向妳繼續介紹不老溫泉投資案?(答)蕭圓繻。(問)她講的內容是什麼?(答)她說「阿姨這個不老溫泉一戶是350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她說「可以合購」,然後她還說「兩年就給你們還本,然後兩年期間24期,每個月給你們1%的租息,也就是所謂的利息」。」(甲4卷第359至360頁)、「他就是兩年到了就直接還我們原來的本金。
」(甲4卷第360頁)、「他們就把契約書拿好了,上面好像都有寫好了那些人的名字,還有王宣文就代蓋章,但當我拿到、看到那個土地契約書時,我心裡就起了疑問,我就問蕭圓繻『我們不是只是投資溫泉別墅嗎?怎麼是土地買賣呢?』,她說『阿姨妳傻瓜,這是給妳土地做擔保的提供保證品,然後還有買賣契約書,上面有附買回契約書,陽信建經做履約保證,所以這是給你們的雙重保障』,我一清二楚。」(甲4卷第364頁)、「(問)在說明會那一次,上台說明的是蕭圓繻跟王宣文嗎?(答)對,沒錯。」、「(問)在願景公司的說明會上,蕭圓繻或王宣文就不老溫泉投資案說明的內容為何?(答)說明的內容就是一戶350萬元,然後兩年還本,兩年期間分24期,每一個月1%的租息付給我們。」(甲4卷第361頁)、「(問)妳是聽過說明會之後決定投資的嗎?(答)是。」(甲4卷第362頁)
(2)「(問)所以說從逸軒飯店投資那邊轉過來,妳自己的部分是62萬5000元,是否如此?(答)是。」(甲4卷第362頁)、「我又補足了62萬2750元。」(甲4卷第363頁)、「(問)妳是總共損失多少錢?(答)160萬元。」(甲4卷第373頁)、「(問)等於剩下來的是97萬7250元,這97萬7250元是從逸軒大飯店的債權轉換過來的,是嗎?(答)是。」(甲4卷第378頁)、「我後來再補現金62萬2750元,加起來就是160萬元。」(甲4卷第379頁)、「(問)請看第152頁匯款單,匯了117萬1633元,是妳匯的嗎?(答)是。(問)這是匯給誰?(答)匯給信託專戶陽信銀行,就是我們要補足的錢,包括柯菊英不夠的錢,還有蔡佩芬的錢通通匯到我的戶頭上,由我一個人做代表,加總起來117萬1633元一起匯到陽信銀行信託專戶,然後再由蕭圓繻處理,都是她一手操作。」(甲4卷第371至372頁)、「沈容伊應該再補現金62萬2750元,蔡佩芬應補現金11萬5550元,柯菊英應補現金43萬3333元,加總起來現金117萬1633元。」(甲4卷第378頁),並有戶號23(合購)之土地買賣契約書(B1卷第133至137頁)、戶號23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B1卷160頁至163頁)、戶號23(出資160萬元,與柯菊英、蔡佩芬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46至149頁)、國泰世華銀行102年4月30日匯款單(B1卷第154頁)匯款117萬1633元,戶號23之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B1卷第139至144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於102年4月30日有117萬1633元入帳相符。又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沈容伊出資160萬元與 蘇佩芬 、柯菊英合購戶號23一情,是沈容伊之投資為97萬7250元之逸軒飯店債權,及62萬2750元之現金,共計16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6、附表一編號6投資人即證人吳寧芬於本院具結證以:
(1)「因為我和蕭圓繻已經認識很久,然後她就在102年3月的時候就跟我講這個案,這個Case,然後一直到3月底,他們好像有去不老那個地方做一個動土,然後回來。」(甲4卷第327至328頁)「(問)…所以蕭圓繻有邀請妳去高雄看不老溫泉的動土典禮嗎?(答)她有問我可不可以去,可是我因為家裡的因素,我不能去,我沒去,所以她回來隔幾天她就拿著照片就Show給我看,有的她有洗出來,有的還在她的相機裡面這樣子,那我看到的是覺得好像工程就是很浩大這樣,因為地很大,然後相關的人也都覺得大,例如說,因為她過去在還沒有有不老案件的時候,她一直告訴我說,蕭圓繻一直跟我講說願景是陽信銀行轉投資的陽信建經的公司,就是願景是陽信建經的轉投資公司,所以我對願景的印象就很好,所以如果願景有提出他們有什麼Case的話,我都會參加這樣子,那所以她給我看了之後,那也就沒有懷疑,再加上我的朋友喻文芳。」(甲4卷第328頁)、「…然後因為他預計蓋的一年半至兩年會蓋好,所以蓋好之後,我們投資人不可以說那個房子我們要,就是那個建物我們要,所以他一定還要再把我們買回去,所以這個合約就是有一個土地及建物,然後還有一個附買回建物土地這樣。」(甲4卷第331頁)、「(問)所以說依蕭圓繻跟妳講的投資的內容,你們投資的目的是買房地,還是是?(答)我們投資的目的只是就是要賺那個一年12%的利息。」(甲4卷第332頁)
(2)「她是因為我一開始的時候,我先投資100萬元用我兒子名字,後來她說又有人要投資一個350萬元不夠。(問)她是蕭圓繻?(答)蕭圓繻說不夠350萬元,看我能不能再投資一些,那我原本是要跟王慧齡,我們兩個人要共同投資50萬元,可是後來我拿25萬元去她公司的時候。
(問)去她?(答)去蕭圓繻他們願景公司的時候,王慧齡說她沒有25萬元,她只有20萬元,所以蕭圓繻要我再去多領5萬元,我又跑去附近的那個,因為那個時候是在長安西路,我又跑去附近的那個世華銀行又領5萬元,湊30萬元現金給她,那時候他們有辦說明會。」(甲4卷第335頁)、「(問)那妳那100萬元的匯款是何時去匯的?(答)我100萬元的匯款是因為之前有投資那個逸軒,逸軒大飯店的62萬5000元,然後蕭圓繻說幫我轉過來就好,然後其他的部分就是我領現金,她先生來我家拿。」(甲4卷第340頁)、「因為她那時候邀我投資不老的時候,我跟她說『我手上是沒有這麼多錢』,她跟我說『那我們那個逸軒那個快到期了』,我說『什麼,哪有快到期,還有幾個月』,她說『那個錢幫妳轉過來如何?』,我說『哪有可以這樣轉?』我心裡面也很懷疑,為何還可以這樣轉,可是後來蕭圓繻就跟我說『他們可以幫我這樣轉』,我說『好,若你們可以轉,那反正利息都一樣,都1%,那不夠的我再領給妳』。」(甲4卷第349至350頁)、「(問)所以妳出了30萬元,王慧齡出20萬元,總共50萬元的投資,是用王慧齡的名義出名就對了?(答)對。」(甲4卷第341頁),並有戶號33( 詹復任 名義出資100萬元,與 林銘輝 、張美桃、 楊字洮 合購)、26(王慧齡名義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李許麗瑛、姚漢琴、張文彬、王金絨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71至173頁、第82至85頁)等在卷可憑。再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詹復任出資100萬元與林銘輝、張美桃、楊字洮合購戶號33、王慧齡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李許麗瑛、姚漢琴、張文彬、王金絨合購戶號26一情相符。是吳寧芬以逸軒飯店債權出資62萬5000元、現金67萬5000元,共計13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問)妳請詹復任去願景公司簽合購契約之前,妳知道跟妳一起合買的是林銘輝、張美桃、楊字洮這幾個人嗎?(答)不知道。」(甲4卷第339頁)等語。
7、附表一編號7投資人即證人張美桃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是誰跟妳介紹不老溫泉渡假村的案子?(答)蕭圓繻。」(甲5卷第188頁)、「(問)妳為何會答應投資不老溫泉此案子?(答)因為蕭圓繻說每個月有1%的回饋。(甲5卷第188頁反面)、(問)(請求提示B2卷第39頁反面最後一個問答並告以要旨)在最後一個問答,妳有講到『蕭圓繻稱他們願景公司背後的靠山是陽信商業銀行所推銷的不老溫泉這項產品,有陽信商業銀行做保證,保證不會倒,土地也會過戶給我,我因為相信她說的話才去進行投資』,妳當時所述是否實在?(答)對,她有講。」(甲5卷第191頁反面至192頁)
(2)「(問)妳拿了多少錢投資此不老溫泉渡假村的案子?(答)之前有投資逸軒飯店還沒到期,蕭圓繻說還有70萬可以提前,30萬是蕭圓繻叫她老公跟我到他們長安西路的公司樓下日盛去提款30萬湊100萬。(甲5卷第188頁反面)、是蕭圓繻推銷,因為我說我沒有錢,她說逸軒那個可以提早先撥下來,我說我沒有錢,蕭圓繻說沒關係,逸軒那個還有70萬,公司給妳的30萬,就湊起來100萬。」(甲5卷第191頁反面),並有戶號33(出資100萬元,與林銘輝、詹復任、楊字洮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71至173頁)等在卷可憑,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張美桃出資100萬元與林銘輝、詹復任、楊字洮合購戶號33相符,是張美桃以逸軒飯店債權出資70萬元、現金30萬元,共計1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問)妳是否知道一個單位是350萬元?(答)知道。(問)妳只出100萬元,妳剩下的250萬元是與別人合購的?(答)對。(問)妳是否知道合購的對象是誰?(答)不知道。(問)合購對象是誰去找的?(答)蕭圓繻找的。」(甲5卷第191頁)等語。
8、附表一編號8投資人柯菊英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惟其投資100萬元之事實,有戶號23(合購)之土地買賣契約書(B1卷第133至137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B1卷160頁至163頁)、(出資100萬元,與柯菊英、蔡佩芬、 沈容依 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46至149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B1卷第139至144頁)等在卷可憑,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柯菊英出資100萬元與沈容伊、蔡佩芬合購戶號23一情相符,是柯菊英確有投資100萬元一節,亦堪認定。
9、附表一編號9投資人即證人王慧齡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請妳按照事情發生的順序講一下妳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的經過?(答)是由蕭圓繻特別帶我們到願景公司 陳董 開說明會,這樣子我們才認識,而且講的是兩年還本,利息多少這樣子,配息。」(甲4卷第83頁反面至84頁)、「(問)每個月會有固定比例的利息?(答)對。」、「因為我是跟三個人合購,我有100萬元,我們一戶是350萬元。」、「(問)所以剛剛妳講的這些兩年還本、每個月固定利息,這些內容是誰告訴妳的?(答)陳董。」、「(問)陳俊宏嗎?(答)陳俊宏。(問)在他的說明會裡面講的是不是?(答)對,還有蕭圓繻特別跟我接觸,因為是金錢,都是她到我家裡來,帶著我到銀行去提出來到他們固定的銀行,現在我不太清楚是哪個銀行。」(甲4卷第84頁正反面)、「蕭圓繻就說動我,讓我們去參加不老溫泉的說明會,那就是第二次,第一次其實已經有5天的在山東跟陳俊宏相處過,第二次的話,就是說這個不老溫泉的投資案,帶我們去聽說明會,然後我也是說這錢是我借來的,她說沒關係,妳就不要那麼多,叫我出一部分。」、「…我的部分是100萬元,另外一份,那些人我都不了解,可是蕭圓繻她會拿了那個簽約書,上面有身分證、影本的圖片,就是說,你們這幾個人就是合購一屋,兩年還本,利息是比例多少,…」(甲4卷第86頁)
(2)「(問)(請求提示B2卷第44頁正面最後1個問答到第44頁反面並告以要旨)跟誰合資妳已經忘記了?妳過去講得比較清楚,妳在市刑大做筆錄的時候妳說『第一次是102年5月10日和林希哲、喻文芳一起投資願景的不老溫泉,我投資50萬元,第二次是102年9月,正確的時間不記得,跟別人投資,包括喻文芳、黃燕容、賴柏宏三人一起投資,我投資30萬元,第三次是102年9月,時間也不記得,是跟李淑惠、李許麗瑛、姚漢琴、張文彬等四個人共同投資,我投資50萬元,那這50萬元部分是我出20萬元,吳寧芬出30萬元共同合資,所以我的部分總共100萬元,然後我都是在台北富邦仁愛分行領錢交給蕭圓繻,交錢的時間就是在102年5月以後」妳過去的陳述是實在的嗎?(答)實在。』(甲4卷第86頁反面至87頁)、「(問)每次都是按照妳投資的金額到富邦仁愛分行領現金交給蕭圓繻是嗎?(答)是。」(甲4卷第87頁)、「(問)所以妳領了現金然後蕭圓繻再帶妳去願景公司指定銀行存入他們指定帳戶,是這個意思嗎?(答)對。」(甲4卷第87頁至88頁)、「(問)第182頁這個匯款是妳去匯的嗎?(答)就是蕭圓繻帶我去國泰世華銀行的。(問)為什麼要匯給林希哲,收款人戶名那個?(答)她都沒有講,她就是帶著我拿了錢,因為那個錢數不算小,我50萬元嘛,她先生開車,帶著我們去存。」(甲4卷第90頁至91頁),並有戶號10(出資50萬元,與林希哲、喻文芳合購)、26(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姚漢琴、李許麗瑛、王金絨、張文彬合購)、35(出資30萬元,與喻文芳、黃燕容、賴柏宏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2卷第179至180頁、B2卷第179至180頁、B1卷第120至123頁)等在卷可憑,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王慧齡出資50萬元與林希哲、喻文芳合購戶號10;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姚漢琴、李許麗瑛、王金絨、張文彬合購戶號26;出資30萬元,與喻文芳、黃燕容、賴柏宏合購戶號35一情相符。
是王慧齡投資金額為100萬元(50+30+20=100),應堪認定。
10、附表一編號10投資人即證人李淑惠於本院具結證以:
(1)「一開始是蕭圓繻跟她先生 李曉華 ,我當時還沒有退休,在中華電信上班,然後他就去,中午休息時間去我們辦公室找我,要投資我那個不老溫泉案。」(甲4卷第103頁)、「當初我是跟他說我沒興趣,那個那麼遠,然後大概過兩、三個月,他又來找我,然後那時候他就拿那個他們的破土動工典禮的照片,還有那個,就是一些彩色的蓋好的,他是那個圖案蓋好的那個溫泉別墅的那個照片,還有那個彩色的DM,還有陽信建經有蓋那個履約保證的那個也是廣告單,也是彩色的給我看。」、「他又跟我說,我同事 彭惠珠 有買兩戶了,然後我就說好,那我就真的打電話問我同事彭惠珠,她說『真的,我真的買了兩戶,因為我兒子也在那邊上班』。」(甲4卷第104頁)、「…蕭圓繻當時跟我說,那個有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還有土地做抵押保證,等於雙重的保證,絕對沒有問題,然後她說,因為後來是合購的,她說就差,因為合購要有一個代表人,然後她說因為我還在公家機關上班,比較有公信力,拜託我出來當代表人這樣子,然後說最後一個差50萬元,所以我是第二次才,她來找我談這樣,所以我只有領了四個半月而已。」(甲4卷第104至105頁)、「…因為合購人,我那時候我通通都不認識。」(甲4卷第107頁)、「(問)蕭圓繻有告訴妳,妳應該拿到多少利息?(答)5000元。」(甲4卷第115頁)、
(2)「…我50萬元也是匯款到願景公司,他說因為我是合購的,他們要合起來再匯到陽信建經。(問)妳是匯到願景公司哪個銀行帳戶?(答)對,好像國泰世華。(問)妳是直接匯一筆50萬元是不是?(答)對,我直接匯一筆50萬元。」(甲4卷第116頁)等語。並有戶號26(出資50萬元,與李許麗瑛、姚漢琴、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82至85頁)、土地買賣契約書(甲4卷第135至147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甲4卷第149至153頁)、國泰世華銀行102年7月22日存款憑證(甲4卷第157頁)存入願景公司50萬元等在卷可憑,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李淑惠出資50萬元,與李許麗瑛、姚漢琴、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戶號26一情相符。是李淑惠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1、附表一編號11投資人即證人王金絨於本院具結證以:
(1)「不老溫泉的投資案是那個周美玲去我家跟我邀的。」、「102年7月份。」(甲5卷第52頁反面)、「…起先是他邀我到那個中信昌那個投資案,也是類似這種的。(問)妳所謂的「他」是誰?(答)鄧振煊。然後我就給他投資,投資到他說三年,我就都有陸續都有回收那個1%的利息,然後到了102年7月份,鄧振煊邀周美玲到我家拿錢。」(甲5卷第53頁)、「(問)若妳投資的話,每月可以拿到1%的利息是不是?(答)對。(問)然後內容到底是投資什麼?(答)就是不老溫泉別墅。」(甲5卷第54頁正反面)、「(問)不能不賣回給阿信公司?(答)對。(問)一定要賣回是不是?(答)對,她說兩年到期。(問)那請問一戶是多少錢?(答)350萬元。」(甲5卷第54頁反面)、「(問)妳都沒看過文件?(答)沒有。」(甲5卷第55頁)、「(問)在妳投資之前,妳除了聽周美玲介紹,妳還有接觸過願景公司的其他任何人嗎?(答)都沒有。」(甲5卷第56頁)、「(問)那請問一下,周美玲在跟妳推銷不老溫泉時,妳知道她是願景公司的什麼人嗎?(答)不知道,她說業務而已。」(甲5卷第57頁反面)
(2)「(問)…周美玲介紹的不老溫泉,妳投資87萬5000元,其中這87萬5000元,有多少錢是原來願景公司投資案到期解約放進去的?(答)28萬元。」(甲5卷第53頁反面)、「現金59萬5000元。」、「(問)然後周美玲再拿12萬5000元?(答)對。」、「(問)這樣跟妳的錢湊成100萬元來投資單位是不是?(答)對。」(甲5卷第54頁)、「(問)所以妳決定投資87萬5000元之後,妳這個錢是如何給周美玲的?(答)我這邊有周美玲跟我拿錢的借據。(問)妳拿現金給她嗎?(答)對,我拿現金給她。」(甲5卷第56頁反面)等語,並有戶號26(出資100萬元,與李淑惠、姚漢琴、王慧齡、李許麗瑛、張文彬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82至85頁)、交付59萬5000元與周美玲之收據1紙(甲5卷第96頁)可憑,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王金絨出資50萬元,與李許麗瑛、姚漢琴、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戶號26一情,要屬不符。但該購買明細記載之總金額為300萬元,短少50萬元,對照合購契約書上之記載,應認王金絨確係出資100萬元無誤。是王金絨確有以逸軒飯店債權出資28萬元,現金出資72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2、附表一編號12投資人即證人彭惠珠於本院具結證以:
(1)「陳俊宏是我兒子公司的老闆。」(甲5卷第114頁)、「(問)是如何認識賴嚮景?(答)我們投資時有見面。(問)是在何時、何地?為何會見到賴嚮景?(答)簽約時在陽信建經公司有見到賴嚮景。」(甲5卷第114頁反面)、「當初他有把土地劃分好多少坪一個單位,他就是會蓋溫泉飯店,每一間是投資350萬,他說給我們的利息比銀行利息還好,兩年後他就把我們買回,350會還給我們,因為他的利息比銀行還好,所以我們就相信投資。(問)上述投資內容是何人告訴妳的?(答)願景公司業務賴柏宏。(甲5卷第114頁反面)」、「(問)在何處跟妳說?(答)參加願景公司年前尾牙的說明會,就先答應我們會投資。(問)該場尾牙是否同時也是投資說明會?(答)是。」(甲5卷第114頁反面)、「(問)妳當時因為覺得利息比銀行好,就初步決定要投資?(答)是。」(甲5卷第115頁)、「(問)去簽約現場有何人在場?(答)陳俊宏跟賴嚮景。(問)土地權人王惠美是否在場?(答)有。」(甲5卷第115頁反面)
(2)「(問)是否記得妳現場簽了哪些約?(答)買了兩戶,一戶350萬。」(甲5卷第116頁)、「(問)動土典禮餐會的現場王宣文在台上是否有講首先投資的幾位投資人,除了有百分之一每月利息的回饋之外,還有其他特別的紅利回饋?(答)她沒有在那邊宣佈,她是在尾牙時告訴我們的。(問)尾牙說的紅利為何?(答)一戶多給我們6萬8的紅利。(問)6萬8的紅利是怎麼給妳?(答)從匯款時候就扣掉了。(甲5卷第120頁反面)、(問)除了這個紅利之外,有無說要招待去越南旅遊?(答)是在動土典禮的餐會時候宣佈的。、我後來叫我同學加入,越南旅遊的旅費省兩萬。」(甲5卷第121頁)、「(問)所以妳匯到陽信建經的錢不是整數700萬,是先扣掉13萬6妳才匯進去?(答)對。、(問)(提示本院卷4第41頁證人 賴柏宏之 陳報狀)請證人彭惠珠敘明所謂匯入690萬與700萬元差額10萬元之原因為何?(答)我已經不記得為何我只匯690萬,不知道10萬元是什麼,賴柏宏寫的是折扣,那就認定是折扣。(問)另外有收到13萬6的金額是什麼性質?(答)在國泰世華可以查到,是過年的紅包,在幾月幾日前面幾個名額買的一戶就送6萬8。」(甲5卷第123頁反面)等語,並有戶號5、6之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E2卷第184至187頁、第188至190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2份(E2卷第171至176頁、178至183頁)、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甲4卷第47頁)等在卷可憑,核與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相符。又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彭惠珠獨資700萬元購買戶號6、7,雖相差10萬元,然該10萬元為先付定金所致(甲5卷第123頁),是彭惠珠確有投資7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3、附表一編號13投資人即證人戴惠貞於本院具結證以:
(1)「我的小姑周美玲她來找我說在六龜有一個建案他要蓋VILLA,然後要我投資,然後我就投資了。」(甲5卷第4頁)、「(問)是周美玲請妳到願景公司簽約的嗎?(答)對。」(甲5卷第7頁)、「(問)周美玲向妳介紹不老溫泉房地案的時候,她是怎麼跟妳講的?(答)就是他們要蓋房子,然後我們投資,…。」(甲5卷第7頁)、「(問)那塊地的什麼人要蓋VILLA?(答)賴什麼,賴董。(問)不老溫泉的賴董要蓋房子,所以呢?(答)所以用土地抵押給我們跟我們借錢。(問)是怎麼借呢?(答)好像是一戶350萬元吧。」(甲5卷第7頁正反面)、「(問)借錢的期限到之後,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嗎?(答)就是我們把土地還給他然後他把錢還給我們。」(甲5卷第7頁反面)、「好像每個月有給利息。」(甲5卷第8頁)、「(問)請妳看一下第65頁,妳有看過這個合購分配表嗎?(答)有。(問)這上面寫的金額是什麼意思妳知道嗎?(答)不知道,忘記了。(問)是不是妳應該每一期拿的利息的時間跟妳應該拿的利息金額,妳投150萬元所以妳一個月可以拿1萬5000元,是妳應該拿的利息嗎?(答)對。」(甲5卷第14頁)、「(問)那促使妳去投資不老溫泉的理由是什麼,妳決定投資的理由是什麼?(答)就可以賺利息。(問)是因為利息高嗎?(答)對。」(甲5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
(2)「(問)跟妳確認一下,妳所投資的金額總共是三戶各350萬元再加一筆合購的150萬元這樣總共是1200萬元嗎?(答)是。」(甲5卷第17頁反面)等語,並有戶號21土
地買賣契約書(D卷第60至61)、戶號16(出資150萬元,與劉昀蓁、戴春美、張黛拉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67至70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戴惠貞獨資購買戶號1、17、21,並合購戶號16一情,是戴惠貞確有投資12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4、附表一編號14投資人即證人賴文哲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你稱認識賴嚮景是因為不老溫泉投資案認識,你認識賴嚮景的原因是因為賴嚮景有參與不老溫泉投資案的說明還是有其他部份跟你有交集嗎?(答)我第一次看到他是簽約的時候,就是我要參加這個投資了,然後簽約時他本人親自到,那時候見到賴嚮景。」(甲5卷第100頁反面)、「我們還有去高雄六龜的時候就已經先見到他了,後來簽約他也到。願景他們有一個不老溫泉開發休閒投資度假村的案子,就找我們下去看地點,在這個活動中間就說明投資的內容,投資多少報酬多少,那時候就看到賴嚮景。」、「(問)願景的哪一位找你去?(答)我的兄長賴柏宏他是願景的員工。」(甲5卷第101頁)「(問)你稱在旅程當中一直有人跟你介紹不老溫泉投資案,是何人跟你介紹?(答)會知道這些案子是王宣文。(問)不是你哥哥賴柏宏?(答)他們會在上面講投資報酬是多少,是他們比較多,我哥哥有大概提說他們現在公司在推這個案子,會有多少報酬,我哥哥他也有介紹,也有跟我們說這個東西,所以才會叫我們一起下去。」(甲5卷第102頁)、「(問)你哥哥所述內容為何?(答)就拿開發的圖,告訴我你是買一個,350萬,每個月1%,兩年他們就會買回,這個案子就會結束,看到這些開發案,看起來就是那個圖形。(問)你哥哥賴柏宏是介紹129頁的文件給你看?(答)對。」(甲5卷第102頁反面)、「(問)所以是動土典禮完畢後的午餐你就決定要投資了?(答)算是。(問)你投資不老溫泉案的理由,除了幫你哥哥增加業績之外,有無受到投資案內容的任何吸引?(答)1%對那時候的利率來說是相當好,一年是12,第一個是這樣,比其他的定存固定收益的利息高很多,有一筆閒置資金始沒用到,放在這裡其實是相對好的,那時候就決定參加,也可以幫幫哥哥。」(甲5卷第104頁反面)
(2)「(問)你總共只有投資350萬?(答)不止,中間還有一個單位是跟別人湊的,這個案子是總共投資是400萬。
(甲5卷第108頁反面)、(問)為何又投資50萬?(答)他找其他人投資,不夠部份叫我湊。(問)當時你是否知道是跟哪些人湊?(答)一男一女,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一樣住在屏東。、因為林希哲不在臺北,我沒有見過他本人,只是我哥哥說他這一戶還少了這個缺口,要求我一起參加。」(甲5卷第109頁),並有戶號7土地買賣契約書(E2卷第164至168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第160至162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E2卷第232至235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戴惠貞獨資購買戶號7,並與林希哲、 陳家琪 合購戶號9一情,是賴文哲確出資4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5、附表一編號15投資人即證人陳廷琨於偵查中具結證以:
(1)「(問)是否有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答)有。(問)向你行銷不老溫泉開發案的業務是誰?(答)王宣文。(問)投資當時王宣文如何向你行銷?(答)1單位350萬元,每投資一單位每月可取1%利息,2年後以350萬元買回,並且有土地權狀及房屋權狀作為保證。」(E2卷第155頁)
(2)「(問)(投資多少金額?(答)350萬元。」、「(問)收取多少利息?(答)總共收8個月,前半段是阿信公司支付,後半段是願景公司支付。」(E2卷第155頁),並有戶號13之土地買賣契約書(E2卷第113至116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第107至112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E2卷第105頁)等在卷可憑,核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陳廷琨獨資購買戶號13一情相符。是陳廷琨確有投資3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6、附表一編號16投資人即證人李月英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所以不老溫泉開發案是哪一位向妳介紹的?(答)是蕭圓繻她帶我到他們公司去認識陳董以後才跟他們去看的。」(甲4卷第166頁)、「(問)妳有參加動土典禮?(答)對。(問)在動土典禮之前妳有去過願景公司嗎?(答)有。(問)妳去願景公司做什麼呢?(答)就去聽他們開會,講他們的經過,所以知道他們說有這個,所以才會去參加他們的這個CASE。」(甲4卷第168頁)「(問)妳去願景公司參加說明會的時候,妳現在是不是記得說明會的時候願景公司的人跟妳提到不老溫泉開發案的內容是什麼?(答)是那個要做溫泉旅館。(問)那塊地要做溫泉旅館,要怎麼投資?(答)一戶要350萬元。」、「(問)然後是買什麼?(答)就買它那個權利。(問)是什麼權利,土地還是建物,還是加在一起?(答)建物那個權利。(問)有包括土地嗎?(答)好像忘記了,那時候不曉得有沒有,我們不懂就不知道有沒有包含土地。(問)買了之後有什麼好處?(答)公司就講說三年給我們還本。」(甲4卷第169頁)、「(問)他講的內容是說三年會還本?(答)對,他說我們要賣也可以不賣也可以,可是我們這個歐巴桑都不知道,所以我們想說三年就還本了,不會妨礙到我們的家計,我們就參加這個。」(甲4卷第170頁)、「(問)妳當時投資不老溫泉妳到底是要買他的土地加上房子上面的溫泉別墅,還是妳只是要投資然後收利息加還本?(答)我們只是想說賺一點錢,就是收利息跟賺一點錢。(問)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妳投資不老溫泉案不是要買土地跟建物,妳是要投資然後收利息,然後時間到了還本是這個意思嗎?(答)對。」(甲4卷第171頁)、「(問)妳買的是哪一塊妳知道嗎?(答)不知道。」(甲4卷第177頁)、「(問)妳投資這個不老溫泉案從頭到尾到現在妳知道妳的土地建物是跟誰買嗎?(答)不知道。(問)妳有沒有看過賣土地給妳的人?(答)從頭到尾都沒有。」(甲4卷第181頁)、「(問)我問妳的是什麼時候決定投資?(答)聽完說明會,看他那個目錄就決定要投資。」、「(問)在陳俊宏邀請妳去參加動土典禮以前,妳有告訴他說妳們有想要投資了嗎?(答)有啊,去公司目錄看好了以後,我們簽了,他才會知道我們要投資,才會帶我們去看那個地方。」(甲4卷第174頁)
(2)「(問)妳是投資多少錢買一個單位?(答)350。(問)350還是300?(答)我拿了現金我只有拿300。」(甲4卷第184頁)、「(問)直接提300萬元出來給蕭圓繻?(答)對。」(甲4卷第185頁)、「(問)為什麼妳投資350萬元的單位,妳只交300萬元給她?(答)我跟她講我的錢不夠,她說她先幫我出50萬元,所以我就拿300給她,50萬元是蕭圓繻出的。」(甲4卷第186頁)此有戶號2之土地買賣契約書(E2卷第125至129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第118至123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E2卷第131至134頁)等在卷可憑,核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林紀吟獨資購買戶號2一情相符。是李月英確投資本案300萬元(50萬元為蕭圓繻所支出)一節,應堪認定。
17、附表一編號17投資人即證人孫美雪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妳是從賴柏宏那邊聽到不老溫泉投資案?(答)是。(問)在何時間?(答)100零幾年,當天是我先生住院,賴柏宏說要到醫院幫我照顧,就我可以抽時間到願景公司去,聽一個律師可以簽什麼東西,就可以投資這個案子來幫他業績,我想是親戚關係,他是叫我幫忙他。(甲5卷第125頁正反面)、(問)是何人跟妳解說不老溫泉案的投資內容?(答)賴柏宏。(問)賴柏宏是如何說?(答)他說這筆來投資這個,將來會蓋房子,另外有日本的投資客蓋好了會買回去,到時候我們也不能保留,一定要還給他們。(問)投資一個單位是多少錢?(答)350萬。(問)會以什麼好處?(答)他說每個月會給我們3萬5的利息。(問)這要投資多久?(答)兩年。」(甲5卷第125頁反面至126頁)、「(問)所以妳投資理由除了幫賴柏宏做業績之外,是覺得每個月3萬5的利息投資回饋不錯,所以投資?(答)是。
」(甲5卷第126頁反面)
(2)「(問)妳是否匯350萬整數過去?(答)沒有,一開始簽約要付訂金5萬,後來匯345萬過去。」(甲5卷第129頁)並有戶號3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221至226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孫美雪獨資購買戶號3一情相符。是孫美雪確有投資本案3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問)賴柏宏有無告訴妳,妳買的那一戶單位是地籍圖騰本上的哪一戶?(答)他只講說都在隔壁,但是當時我也看不懂,所以我也沒什麼問。」(甲5卷第128頁)等語。
18、附表一編號18投資人 陳淑芬 ,經本院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係陳淑芬獨資購買戶號22,再依卷內所附資金流向圖(D卷第44頁)及陽信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A1卷第206頁以下)記載102年3月15日有350萬元匯入,被告賴嚮景亦自承於102年4月8日有349萬1700元(扣除陽信建經手續費)轉帳至王惠美玉山銀行帳戶(甲2卷第157頁),是陳淑芬確有投資3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19、附表一編號19投資人即證人蔡佩芬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問)是否有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答)是。(問)向妳行銷不老溫泉開發案的願景公司業務是誰?(答)蕭圓繻。(問)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是要買土地還是要收取紅利及利息後還本?(答)收取利息還本。(問)投資當時,蕭圓繻如何向妳行銷?(答)他們要蓋度假村,2年後還本,投資期間每月有投資款1%利息。2年後會原價向我買回土地。」(E2卷第93頁正反面)
(2)「(問)妳總共投資多少金額?(答)90萬元。我記得領了3或4次利息。」(E2卷第93頁正反面)並有戶號23(出資160萬元,與柯菊英、沈容伊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46至149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蔡佩芬出資160萬元,與柯菊英、沈容伊合購戶號23,足認蔡佩芬確有投資90萬元。
20、附表一編號20投資人柯菊英,與編號8投資人柯菊英投資100萬元之部分重覆,在此敘明(因起訴書附表一重覆羅列,為利於對照,故仍維持原本之編號)。
21、附表一編號21投資人即證人 楊麗萍 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請妳說明一下妳投資不老溫泉案的經過?(答)當初我的朋友在裡面當業務。(問)哪一位?(答)叫蕭圓繻。(問)在哪裡當業務?(答)在願景公司。」(甲4卷第196頁)、「(問)蕭圓繻是怎麼跟妳解說這個投資案的?(答)她是說有土地當抵押,然後一個單位是350萬元,然後每個月可以有3萬5的利息,兩年後就是有附買回的合約,所以兩年後他們會再原價買回去,再把350萬元給我們。」(甲4卷第197頁)、「(問)妳沒有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或者是履約保證合約嗎?(答)好像沒有,我只剩下權狀而已,我記得她當初跟我說一個單位有60到80坪,我買的時候只剩下60坪的,我只記得這樣,然後不管60坪或是80坪都是350萬元,她跟我說其實那個無所謂,因為到時候退回來都是一樣退350,而且蕭圓繻她說他們有去看地,就是很多會員吧,就是要買的客人他們都有先去看過地,之後還有很多的政府官員都有參加動土典禮,所以他們說很安全,然後他們就是經過評斷之後才加入的。」(甲4卷第198頁)、「(問)妳簽的約裡面有一份是履約保證申請書妳記得嗎,妳剛剛拿出來的?(答)我真的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相信朋友就簽了,我內容都沒看」(甲4卷第203頁)
(2)並有戶號32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甲4卷第237至249)、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甲4卷第251至257頁)、台北富邦銀行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7日匯款委託書2紙(D卷第102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甲4卷第269至273頁反面)、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票號碼Z00000000號、面額350萬元之支票1紙(甲4卷第510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楊麗萍獨資購買戶號32一情相符。是楊麗萍確有投資3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2、附表一編號22投資人即證人林銘輝於本院具結證以:
(1)「她的正名我不知道,蕭小姐說投資這個不老溫泉,她說這要開發成度假溫泉旅遊區,一份是300萬,另外我是1/3,其他那二個是她媒介的,我沒見過。」、、「(問)你在簽約前,是否有去願景公司聽過說明會?(答)有,一次。(問)是誰找你去的?(答)蕭小姐。」(甲7卷第35頁反面)、「(問)你實際出資金額為100萬元?(答)對。」(甲7卷第33頁反面)「(問)你這100萬元是如何交給何人?(答)也是交給蕭小姐,在南京東路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到陽信銀行。(問)直接匯到陽信建經的專戶去嗎?(答)對。」」(甲7卷第33頁反面至34頁)、「(問)是否是要讓你投資賺錢?(答)對。(問)就你現在還記得的,你投資100萬元,你可以得到什麼好處?(答)那時候她說1個月好像有利息1萬5000元,等到開發完成、獲利再來了結,這當中就是這樣。(問)等於1個月會固定拿到1萬5000元?(答)對。」(甲7卷第34頁)、「(問)可以拿多久?(答)她說到這個度假區完成,我記得好像是3年。」(甲7卷第34頁正反面)、「(問)你投資的100萬,到期後會幫你把房子賣掉,該100萬怎麼辦?(答)她就是賣掉分成3等分,再把賣掉的錢還給我們。」(甲7卷第34頁反面)此有戶號33(出資100萬元,與詹復任、張美桃、楊字洮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71至173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林銘輝出資100萬元,與詹復任、張美桃、楊字洮合購戶號33等在卷可憑。是林銘輝確有投資1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問)(提示B1卷第171-173頁並告以要旨)土地及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方林銘輝的簽名及蓋章,在171頁及173頁都有,該簽名跟蓋章是否你本人簽名跟蓋章的?(答)是。(問)你是否認識其他乙方三位張美桃、詹復
任、楊字洮?(答)不認識,連見過面都沒有。」(甲7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
23、附表一編號23投資人楊字洮部分:楊字洮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其投資50萬元之事實,有戶號33(出資100萬元,與詹復任、張美桃、林銘輝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71至173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楊字洮出資100萬元,與詹復任、張美桃、林銘輝合購戶號33等在卷可憑。是楊字洮確有投資1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4、附表一編號24投資人即證人羅月窓於偵查中具結證以:
(1)「(問)是否有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答)有。(問)向妳行銷不老溫泉開發案的業務是誰?(答)賴柏宏。」(E2第154頁反面)、「(問)賴柏宏如何向你行銷?(答)投資350萬元。每月有1%利息,24個月之後會給我350萬元,我匯款350萬元給陽信商業銀行之後,賴柏宏就有提供一份土地權狀給我。」、(問)妳投資是要買資土地還是領紅利還本?(答)領紅利還本。」(E2卷第154頁反面)
(2)並有戶號31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第228至231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羅月窓獨資購買戶號31,是羅月窓?確出資3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5、附表一編號26投資人即證人陳家琪(亦即編號25投資人林希哲之妻)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投資經過,是否都是妳在處理?還是他們也有跟林希哲聯繫?(答)都是跟我聯繫。(問)林希哲只是出名,就是妳以林希哲的名義去投資?(答)是。」(甲5卷第197頁反面至198頁)、「我是102年3月透過賴柏宏向我介紹不老的案子,他還叫我幫他介紹客戶給他,他也告知我林希哲在之前投資一間叫逸軒飯店,本金將要到期,500萬,我就詢問林希哲要不要將逸軒飯店投資的500萬轉到不老溫泉這個案子,他是二個單位,一個單位大概350萬,因為不足200萬,所以我就補了50萬現金給賴柏宏。」(甲5卷第198頁)、「(問)在接洽的過程中,妳就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投資條件,妳所知道、現在還記得的條件為何?(答)一個月12%,一個月發利息是1%,他那時候跟我敘述是這樣。(問)按照投資金額,一個月可以拿回1%,這1%是什麼錢?(答)他是說利息。(問)投資期間是多久?(答)2年。(問)到期之後要如何處理?(答)到期他就會將本金還給我們。」(甲5卷第198頁)
(2)「(問)妳跟林希哲是什麼關係?(答)夫妻。(問)妳是否有投資阿信公司不老溫泉度假村案?(答)有。(問)妳個人是投資多少錢?(答)50萬。(問)林希哲所投資金額是多少?(答)500萬。」(甲5卷第197頁反面),並有戶號9、10之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E2卷第217至220頁、211至215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2份(E2卷第203至206頁、207至210頁)、戶號10(出資250萬元,與喻文芳、王慧齡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2卷第179至180頁)、陽信建經履約保證書2份(甲1卷第267至272頁等在卷可憑,核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林希哲出資250萬元,與喻文芳、王慧齡合購戶號10;林希哲、陳家琪各出資250萬元、50萬元與賴文哲合購戶號9一情相符。是林希哲、陳家琪分別確有投資如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之500萬元、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6、附表一編號27投資人即證人 徐明鏡 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你有無聽過不老溫泉投資案?(答)有。(問)你如何聽過該投資案?(答)那是經由周美玲介紹的。」、「我以前就認識周美玲,她說這是在願景公司的投資案,在高雄六龜的VILLA,好像是溫泉的投資案,我想說有個機會可以賺利息。」、「她是說一個單位是350萬,保證2年買回。」(甲5卷第19頁)、「就是投資VILLA這個案子,應該是說這算是前面要開發的資金,等VILLA蓋起來以後,會再跟我們用原價的投資金額買回。
」、「(問)這段時間給你們的利息是多少?(答)我記得好像是一年16%。」(甲5卷第19頁反面)、「(問)是誰邀請你去說明會?(答)周美玲。」(甲5卷第20頁)、「(問)你是因為周美玲的介紹還是因為聽了說明會之後才決定要投資?(答)是因為周美玲介紹。」(甲5卷第21頁)
(2)「(問)你什麼時候把你這100萬的投資款匯到哪裡去還是交給誰?(答)應該都是交給周美玲小姐全權處理,因為我之前在她手上有別的投資案,然後結束以後錢直接轉過去。」(甲5卷第21頁)、「(問)所以你剛剛講到說那100萬有可能是用其他轉的,是用中信昌露營車轉的還是其他你忘記的投資案?(答)有可能是中信昌轉的。(問)請問中信昌那個投資案,你也是投資了100萬嗎?(答)中信昌的好像不止,是一百多萬。」(甲5卷第24頁反面)並有戶號25(出資100萬元,與陳寶銀、 莊卓素蘭 、張文彬、 林俊安 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4卷第443至457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徐明鏡出資100萬元與陳寶銀、莊卓素蘭、張文彬、林俊安合購一情相符,是徐明鏡確有投資1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7、附表一編號28投資人即證人陳寶銀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周美玲向妳招攬時,如何跟妳解說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案子,所以妳決定妳要投資?(答)她跟我說2年就會回來了。(問)有無跟妳說要付利息的事情?(答)有,一個月可以收到5000元的利息。(問)有無提到這個錢是要投資去高雄六龜的不老溫泉度假村的?(答)有。」(甲5卷第218頁反面)
(2)「(問)妳投資多少錢?(答)50萬。(問)妳是透過誰來投資?(答)周美玲。(問)是周美玲向妳招攬的,是否如此?(答)是。、(問)妳這50萬元,是如何交給誰?(答)我交給周美玲。(甲5卷第218頁反面)、(問)妳跟周美玲是否很熟,如何認識的?(答)是朋友介紹認識的。」(甲5卷第220頁),並有戶號25(出資50萬元,與徐明鏡、莊卓素蘭、張文彬、林俊安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4卷第443至457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陳寶銀出資50萬元與徐明鏡、莊卓素蘭、張文彬、林俊安合購一情相符,是陳寶銀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8、附表一編號29投資人即證人莊卓素蘭於本院具結證以:
(1)「不老溫泉是周美玲女士她叫我們投資的。」(甲5卷第26頁)、「她就說一間350萬,叫我們投資50萬就好了,我沒錢。」、「她說一個月可以拿5000元。」、「(問)50萬可以拿5000元的利息,是不是?(答)是。」(甲5卷第26頁反面)、「(問)有沒有告訴妳,妳的本金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答)沒有。」(甲5卷第26頁反面至27頁)、「(問)有沒有說這個不老溫泉的土地或是房屋是誰蓋的?(答)不知道。」(甲5卷第27頁)、「(問)妳都沒看過,所以周美玲沒有拿任何資料給妳看?(答)沒有,他只是跟我介紹。」(甲5卷第27頁正反面)、「她說沒有錢就比較少,50萬就好,她本來叫我投資一間的錢,我沒有那麼多的錢。」(甲5卷第29頁反面)
(2)「(問)請問妳的50萬是怎麼給周美玲去投資的?(答)我匯給她的,我從銀行匯款到她的戶頭。(問)請問是從哪個銀行?(答)我從世華銀行埔乾分行。」(甲5卷第28頁)並有戶號25(出資50萬元,與陳寶銀、徐明鏡、張文彬、林俊安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4卷第443至457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莊卓素蘭出資50萬元與陳寶銀、徐明鏡、張文彬、林俊安合購一情相符,是莊卓素蘭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29、附表一編號30投資人即證人張文彬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誰邀請你去願景公司的?(答)周美玲。」(甲4卷第210頁)、「(問)你去願景公司是參加什麼活動嗎?(答)因為他們要座談會。(問)說明會是不是?(答)對。」(甲4卷第211頁)、「(問)你去願景公司聽說明會的時候你聽到什麼內容,關於不老溫泉投資案?(答)就是他要開發villa,然後我們投資每個月有傭金可以拿,兩年之後就把本金還給我們。」、「投資就是原本是350萬元一戶,如果金額不夠就可以分割,就是很多人湊一個單位。」、「(問)當時向你們推銷而且說明可以買六龜那邊的土地加上面的villa建物,一戶350萬元是這個意思嗎?(答)是。」、「(問)你說他當初講的內容有包括兩年後就買回把本金還給你們?(答)是。」(甲4卷第212頁)、「(問)那135頁反面這邊開始是一些像照片的圖片到137頁反面,這些你有看過嗎?(答)有。(問)是在什麼時候看過?(答)就是說明會當天。(問)請你看一下137頁這邊有一個很小的地圖,說明會那時候有沒有針對這張地圖有說明,這個地圖是哪裡,然後你們買的是哪一塊?(答)有。」(甲4卷第215頁)、「(問)你聽過說明會之後,周美玲再跟你促銷過一次,那你什麼時候決定要買?(答)她再push之後沒多久我就買了。」(甲4卷第217頁)、、「(問)你在簽這份約的時候周美玲有沒有跟你解說這個約的內容?(答)就是每個月有租金,就是利息,然後兩年到期會再買回這樣子。」(甲4卷第218頁)、「(問)所以你當初投資這個案件的本意是要買高雄不老溫泉的房地,還是只是想要投資收利息然後兩年回本?(答)投資收利息兩年回本。」(甲4卷第225頁)
(2)「(問)這100萬元投資款是怎麼給的?(答)我現金拿給周美玲。(問)是分兩筆50、50還是一整筆100?(答)兩筆50。」(甲4卷第220頁),並有戶號25(出資100萬元,與陳寶銀、莊卓素蘭、徐明鏡、林俊安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4卷第443至457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出資100萬元與陳寶銀、莊卓素蘭、徐明鏡、林俊安合購戶號25一情相符,是張文彬確有投資10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問)請你看一下84頁,你認識跟你一起合買的這些人姚漢琴、李許麗瑛、 王慧琳 、王金絨嗎?(答)通通都不認識。」(甲4卷第218頁)、「(問)所以你也不認識剛剛給你看的編號21的其他投資人徐明鏡、陳寶銀、莊卓素蘭、林俊安是嗎?(答)對,我都不認識他們。」(甲4卷第222至223頁)等語。
30、附表一編號31投資人即證人黃燕容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有無投資過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案子?(答)有。(問)妳投資多少金額?(答)50萬臺幣。(問)妳是經過什麼程序投資『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案子,誰介紹的?(答)我是聽蕭圓繻這位朋友幫我介紹的。」(甲7卷第38頁正反面)、「(問)蕭圓繻是如何跟妳解說『不老溫泉度假村』投資的內容?(答)她就說有這樣的建案,大家去投資,這個建商公司會每個月按月給我們利息。(問)給多少利息?(答)1個月5000元。」(甲7卷第38頁反面)、「我不記得時間,但有一張列表上面寫在2年內會,我有看到本金都回來,還有利息。(問)溫泉度假村有無說多久後會蓋好?(答)也沒有說多久會蓋好,她只說蓋好後,我們的本金就會原金額退還給我們,這是非常安全的,因為有第三方銀行在做履約保證。(問)有無說妳們投資期間到期後,房子如何處理?(答)就過戶給原公司,她給我們錢,我聽到理解的是這樣。」(甲7卷第39頁)、「(問)簽約時是誰在場?(答)蕭圓繻,我的窗口都是蕭圓繻。」(甲7卷第40頁反面),並有戶號35(出資50萬元,與喻文芳、賴柏宏、王慧齡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20至123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黃燕容出資50萬元與與喻文芳、賴柏宏、王慧齡合購戶號35一情相符,是黃燕容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1、附表一編號32投資人即證人姚漢琴於偵查中具結證以:「(問)是否有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答)有。(問)向你行銷不老溫泉開發案業務是誰?(答)周美玲。(問)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是要買土地還是要收取紅利及利息,然後本金回本?(答)是要收取利息,本金還本。(問)投資當時周美玲如何向你行銷?(答)她說投資50萬元,每月有利息5千元,領了幾個月之後就沒有領到利息。有說2年後本金會還給我。(問)投資金額?(答)50萬元。(問)收取多少利息?(答)每月收取5千元利息,收多久忘記了。」(E2卷第83頁反面),並有戶號26(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李許麗瑛、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82至85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姚漢琴出資50萬元與李淑惠、李許麗瑛、王慧齡、王金絨、張文彬合購戶號26一情相符,是黃姚漢琴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2、附表一編號33投資人即證人張黛菈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問)是否有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答)有。(問)向妳行銷不老溫泉開發案業務是誰?(答)周美玲。(問)投資不老溫泉開發案是要買土地還是要收取紅利及利息,然後本金回本?(答)是要收取利息,2年後本金還本。」(E2卷第88頁)、「(問)投資當時周美玲如何向妳行銷?(答)她說不老溫泉那邊有一個很好開發案,有幾%利息,我覺得很好就投資。我投資30萬元,每月領1%利息就是3千元。因為我視力不好,所以這些資料都是周美玲填寫的。」(E2卷第88頁反面)並有戶號16(出資30萬元,與劉昀蓁、戴春美、戴惠貞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67至70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張黛拉出資50萬元與劉昀蓁、戴春美、戴惠貞合購戶號16一情相符,是張黛拉確有投資3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3、附表一編號34投資人即證人戴春美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那周美玲有來跟妳介紹過什麼投資案嗎?(答)她之前就是說有什麼溫泉的投資案。」(甲5卷第64頁反面)、「因為我們就是比較好的朋友,那她就說有一個投資案,那我也不是很清楚。」(甲5卷第65頁)、「那時候當時是有說有利息。(問)每個月都有利息嗎?(答)對。」(甲5卷第65頁反面)、「(問)那妳投資這個錢要投資多久?(答)她那時就是說差不多時間是多久,一年還是兩年的時間,就房子蓋好時,賣出去就會回收這樣子。」(甲5卷第71頁)、「(問)妳當時決定去投資這個是因為周美玲跟妳講的這個方案,它的利率很吸引人嗎?(答)對。」(甲5卷第73頁),並有戶號16(出資70萬元,與劉昀蓁、戴春美、戴惠貞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67至70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張黛拉出資30萬元與劉昀蓁、戴春美、戴惠貞合購戶號16一情相符,是張黛拉確有投資3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4、附表一編號35投資人即證人 孫樹霖 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就你所知,當初你為何會投資此不老溫泉度假村,不老溫泉度假村條件為何?(答)條件是看投資報酬率比較好,利息比較好。(甲5卷第204頁正反面)、他權狀有律師保證,有土地規劃的權狀給你,投資350萬,一個月就是3萬5000元。(甲5卷第204頁反面)、(問)期間是多久?(答)2年。(問)2年到以後,可以如何?(答)就蓋好了,錢就退還給我們。(問)會退350萬給你?(答)對。(問)房子呢?(答)房子他收回去。(問)以上你講的這些條件,是誰跟你講的?(答) 賴文堯 他們簽合約時,在他公司,願景開發事那邊簽合約這樣講的。(問)剛才講的那些條件,是誰跟你講的?(答)賴文堯他是代理辦的,他這樣講的。」(甲5卷第204頁反面至205頁)
(2)「(問)這350萬你是如何付款的?(答)我開我個人的支票交給賴文堯的……(問)這張票350萬,後來是否有兌現?(答)有。」(甲5卷第205頁),並有戶號11之土地買賣契約書(E2卷第197至201至70頁)、土地暨建物買賣契約書(E2卷192至195頁)、孫樹霖彰化縣田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甲5卷第241頁)、且與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孫樹霖出資350萬元一情相符,是孫樹霖確有投資350萬元以購買戶號11一節,應堪認定。
35、附表一編號36投資人即證人潘賽亞於本院具結證以:
(1)「(問)為何會投資此案,是跟誰接洽的?(答)當初是我的朋友喻文芳帶我們去參觀高雄的溫泉度假村,我就去參觀,參觀以後,多少錢我就交給喻文芳全權處理。」(甲5卷第207頁)、「(問)你決定要投資前,你對不老溫泉度假村的案子理解為何,不老溫泉投資條件為何?(答)他說投資會回本,我並不是想買那標的物。(問)你知道投資的過程中,他會給你所謂的利息或租金?(答)當時是有說會給。(問)是否有說要怎麼給?(答)他已經給了8次,後來這細節,我投資75萬全部交給喻文芳去處理。」(甲5卷第207頁正反面)
(2)「(問)你方才說你投資的75萬元是如何交付給誰?(答)我全部交給喻文芳。(甲5卷第207頁反面)、(問)你在過程中,除了喻文芳之外,有無接洽到願景公司或阿信公司的業務員?(答)沒有,我沒有接觸。(甲5卷第208頁)」(甲5卷第208頁反面至209頁)。潘賽亞確有投資75萬元之事實,參見證人喻文芳部分,茲不贅述。
36、附表一編號37投資人即證人楊巧麟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何時投資,為何會投資此案子?(答)忘記了,時間蠻久了,是因為我的同學喻文芳。(問)喻文芳告訴妳什麼?(答)沒有,她就說叫我們投資,我就說好,就這樣。(問)就妳所認知,妳的投資內容為何?(答)我也沒有太問。(問)妳投資多少錢?(答)75萬。(問)妳這75萬元是交給誰?(答)喻文芳,因為我們當時有一個旅遊,帶我們去旅遊,就看到溫泉別墅,她就投資了,就這樣。(甲5卷第210頁正反面)、(問)妳在投資過程中,是否有跟喻文芳以外的阿信公司或願景公司業務員接洽?(答)都沒有,全部交給喻文芳處理。(甲5卷第211頁)、(問)75萬是妳自己決定要投75萬,還是喻文芳告訴妳我們現在缺75萬,要妳湊75萬?(答)不是,我們是自願三個人一起湊。(問)是你們三人同時一起湊出一個共350萬,妳出75萬?(答)是。」(甲5卷第212頁)、「(問)妳是否知道投資時間總共多久?(答)2年。(問)投資完後,上面會蓋好房子,要如何處理?(答)我不知道。」(甲5卷第210頁反面至211頁)、「(問)妳在投資前,是否知道這投資每個月會根據妳投資金額,每個月給妳1%的利息?(答)知道。」(甲5卷第210頁反面)而楊巧麟確有投資75萬元之事實,參見證人喻文芳部分,茲不贅述。
37、附表一編號38投資人即證人林俊安於本院具結證以:「就是那時候在前一個案子逸軒飯店的時候,我就已經有投金額進去了。(問)金額是多少?(答)那時候有一個是50萬,有一個是12萬5000元,可是12萬5000元有退回來給我,可是50萬的他沒有退給我。周美玲就幫我直接轉到不老的這個案子接下去。」(甲6卷第18頁),並有戶號25(出資50萬元,與陳寶銀、莊卓素蘭、張文彬、徐明鏡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甲4卷第443至457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林俊安出資50萬元與陳寶銀、莊卓素蘭、張文彬、徐明鏡合購戶號25一情相符,是林俊安確有投資50萬元一節,應堪認定。
38、附表一編號39投資人即證人賴柏宏於本院證以:「(問)最後編號39,賴柏宏,你自己,120萬元,這120萬元你是如何付款?(答)也是有我自己,這些都是我累積下來的業務的再放回去。(問)聽不懂?(答)這都是我,等於是這麼多案子累積下來的業務傭金再轉回去的,我也是合購者之一。(問)所以你直接拿,你領到的業務獎金,然後放在願景公司,由願景公司再一次把錢匯出去?(答)對,先匯到陽信,陽信再處理。」(甲3卷第208頁正反面),並有戶號35(出資120萬元,與喻文芳、黃燕容、王慧齡合購)之土地暨建物買賣合購契約書(B1卷第120至123頁)、不老溫泉購買明細(D卷第111頁)記載賴柏宏出資120萬元與喻文芳、黃燕容、王慧齡合購戶號35一情相符。
(三)被告陳俊宏非僅係代銷被告賴嚮景之土地,並且持有阿信公司之帳戶以實際進行發放利息之作業, 益徵 與被告賴嚮景就違反銀行法部分有犯意聯絡
1、被告賴嚮景於本院供稱:「(問)你有無提供阿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給陳俊宏使用,存摺、印章都在陳俊宏那邊?(答)有。(問)這些要發出去給投資人的錢從哪裡來?(答)我不知道從哪裡來,是陳俊宏叫我把帳號給他,他好從那邊匯出,就好像是我匯出去的樣子。」(甲2卷第6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問)每月租金是投資款1%,租金誰支付?(答)我支付1、2期,之後我付不出來,就由陳俊宏支付。」、「(問)若陳俊宏的願景公司只負責行銷,為何陳俊宏願意幫你支付租金?(答)因為他說要對投資人負責,後來我們協議,陳俊宏找我去陽信建經協議,然後在陽信建經做增補契約,內容是我要把不老溫泉第一期土地讓給陳俊宏處理,就是要過戶給陳俊宏,陳俊宏負責把所有房子蓋好,我就等於把那塊地給陳俊宏。」(A3卷第105頁)等語。被告陳俊宏則於偵查中供稱:「(問)行銷26單位以後,每單位每月租金35000元誰支應?(答)印象中賴嚮景只支應1或2個月,後面賴嚮景要我代墊,並且把阿信公司的存摺、印章交給我,叫我拿賣房子的佣金去墊款,我好像付了9個月,到103年1月止就沒有再付。」(A3卷第7頁)等語。
2、核與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是否知道每個月3萬5000元是如何給付的?(答)信固公司會把這3萬5000元給到一個帳號裡面,它給了前面幾個月。(問)這筆錢,妳和願景公司都不經手嗎?(答)有經手,阿信公司有一個帳戶在我們這邊,每個月我告訴他說哪幾戶、哪幾戶,他們算完之後要給多少租金,會匯到阿信公司的帳戶裡,我們再轉出去給我們所有的客戶。」(甲3卷第173頁反面)等語,亦屬相符
3、被告賴嚮景僅發放2、3期利息,被告陳俊宏接續發放數期利息,亦據:
(1)證人林紀吟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投資的過程中,剛剛有提到說妳有收取利息,那妳知道利息是誰付的嗎?(答)後面幾期我知道好像是陳俊宏代墊的,但是不知道是幾期,因為他說賴嚮景已經不匯錢出來了,所以就由願景公司代墊。」(甲4卷第78頁)、「總共利息,我剛剛看,我記得是8期,好像是後面3期是願景公司代墊的。」(甲4卷第80頁)等語。
(2)證人劉昀蓁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這450萬元,共拿了多久利息,拿了多少錢?(答)應該11個月,應該說350萬他們有拿11個月,後來100萬是從中間我忘記哪個月開始,一直到隔年1月或12月就沒有。(甲5卷第216頁)、(問)妳是否知道妳的利息是誰給付的?(答)簿子上面匯款進來是寫阿信,前面是阿信,後面是願景公司。」(甲5卷第217頁反面)等語。
(3)證人張美桃於本院之證述:「(問)妳後來是否有把本金或利息拿回來?(答)拿8個月而已。(問)8個月利息嗎?(答)對。(甲5卷第190頁)、(問)妳收到的利息是從願景公司,還是從阿信公司匯過來給妳?(答)我的利息是從願景公司匯過來給我的。」(甲5卷第190頁反面)等語。
(4)證人孫美雪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收到的利息是來自『阿信』還是願景,或是賴柏宏給妳的?(答)前面幾個月是『阿信』,後來幾個月是願景,後來就拖拖拉拉的時候通通是賴柏宏匯的。」(甲5卷第129頁)等語。
(5)證人林銘輝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是否記得你拿到幾期利息?(答)3期。(問)都是匯款到你的帳戶內?(答)對,一個國泰世華的帳戶。(問)你是否記得匯利息給你的是阿信公司,還是願景公司?(答)願景公司,上面有寫。」(甲7卷第35頁反面至36頁)等語。
(6)證人羅月窓於偵查中具結證以:「(問)總共領到多少利息?(答)24期利息都有領到。我不知道是不是後半段是賴柏宏墊款的。第25期之後賴柏宏自己有給我直到106年1月份.。」(E2卷第154頁反面)等語。
(7)證人陳家琪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包括妳和林希哲的投資共550萬,拿回來的利息總共多少?(答)我不知道林希哲拿回來的利息多少,我總共領了17個月。(問)本金是否有拿回來?(答)沒有。(問)匯給妳利息的是阿信公司,還是願景公司?(答)二家公司都有,阿信公司匯3個月,102年7月1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30日,願景公司是102年10月開始匯到104年2月5日。
」(甲5卷第199頁反面)等語。
(8)證人孫樹霖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這案子你從何時開始有收到利息,收到多久?(答)第一期是102年11月1日,收了21個月,最後是104年7月2日。(問)本金350萬元是否有拿回來?(答)沒有。(甲5卷第205頁反面)、(問)匯給你利息的是誰?(答)願景開發。(問)有無阿信公司?(答)沒有,都是願景匯的。」(甲5卷第206頁)等語。
4、若被告陳俊宏僅為單純之代銷業者,以銷售本案後獲得佣金,契約關係即應終結,並無負擔本案利息(租金)之義務,更無由被告賴嚮景處取得阿信公司之帳戶,以替阿信公司發放利息之理。亦足以認定就本案收受存款、發放利息之過程,被告陳俊宏均有參與,自與被告賴嚮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本院認定合於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之理由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是就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須同時具備:
(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2)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3)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本院認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以願景公司名義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不老溫泉投資案,均合於上開三要件,而應以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收受存款」論。以下分述之:
1、以購買土地興建不老溫泉度假村之名義向投資人收取資金,雖有將土地過戶,表面上看似土地買賣之交易,實際上該350萬元並非購買土地之對價,2年到期後即可返還
(1)本案土地確有移轉至投資人,此有高雄市○○區○○段344-1、352-12、344-4、352-15、344-5、344-6、344、344-12、351、352地號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異動索引清單(E4卷第38至57頁)等在卷可參。惟本案高雄市○○鄉○○段地號344、351、352土地,於97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冠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龔恆永 估價師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甲2卷第241至243頁),單價每坪在0.5萬元以下,交易甚少,未來發展潛力普通。而前述本案到庭證述之投資人,均稱並非要購買本案土地甚至經營,該過戶之土地係供作擔保,主要目的係在到期還本並每月取得利息(租金),並非為取得土地進行開發,是本案顯係以投資不老溫泉度假村興建加以包裝之吸收存款型態,合於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之吸收存款之定義。
(2)被告賴嚮景及其辯護人雖以本案為一符合商業實務之附條件買賣,亦即「投資人向王惠美以350萬元購買土地,以24個月後阿信公司以總價434萬元向投資人買回」,只是阿信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之方式,為按月給付3萬5000元,並於第25個月給付350萬元而已等語置辯。惟同一筆土地於2年後以434萬元買回,2年間漲價84萬元,高達24%(84/350=0.24),與前述鑑價報告之內容,顯有歧異,其依據為何?除此之外,阿信公司因此尚須負擔興建小木屋之工程費用,於興建完成後,依工程施作之良窳,,以及後續經營維護之成本,能因此回收之租金收入亦有不同,以後述被告賴嚮景之財力狀況不佳,又將收入之款項挪作清償個人債務之用,又須依約發放每月利息,所餘資金顯然不足,如何能於尚未興建完成前,即能預估興建完成後之價格,進而確保每月之租金收入?以上各情,均未見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提出何證據可參,以解釋阿信公司為何會為如此不尋常交易之原因。是被告賴嚮景辯稱本案為附條件買賣之商業行為一節,要非可採。
2、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招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不以主動招攬或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限,無論被告等係主動、被動向「多數人」、「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均足當之。本案不老溫泉案係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業據:
(1)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在願景公司任職期間,公司是否有銷售過六龜的不老溫泉案?(答)有。(問)其銷售對象是誰?(答)就是一般想要買房子的投資客戶。(問)所以是不特定的民眾?(答)業務開發時沒有特定開發誰。」(甲3卷第159頁)等語。
(2)證人賴柏宏於本院具結證稱:「(問)你們在招攬投資人的時候有沒有限定,就是說只能是限制哪些人,還是說沒有,只要有意願來聽的都可以來?(答)沒有限制。(問)所以是不特定的人是不是?(答)不特定。」(甲3卷第184頁反面至185頁)等語。
(3)徵諸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及其證述,部分雖為願景公司業務員之親友,然並無合資格、條件之限制,足見只要能提出資金,即可成為投資人,自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指不特定多數人之要件。
3、給付顯不相當之利息
(1)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而78年7月17日公布增訂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理由係謂:『…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25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三、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四、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觀其立法理由二、三之說明,該條之立法目的,顯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而製造與違法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解釋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其立法規範之本旨。且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既重在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社會投資大眾利益之維護,其處罰之對象為違法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與刑法重利罪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處罰對象為放款之人,於本質上顯不相同,復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亦有差異。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四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酌其立法用語,要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是該條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顯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而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判決可供參考。
(2)不老溫泉投資案,給付投資人之利息為投資金額之1%,相當於年利率12%。而於102年間之各銀行一至二年期定存利率,幾無可能超過年利率1.5%,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渠等提供8倍以上之利息,自難謂相當。況且該發放之金額來源,若據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言,為小木屋興建完成後出租之收入,然所投資之金額,除用以興建小木屋度假村之工程費用,還必須負擔假若興建完成之管理、維護費用,如何能確保扣除上開支出後,每月必有一單位3萬5000元之收入?是所謂租金,乃變相支付吸收存款之利息而已,而該利息無端高於存款利息8倍之多,自屬顯不相當無疑。
(3)被告陳俊宏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公開市場購買股票,年度現金股利殖利率在9%以上者,所在多有,六龜地區民宿每晚住宿價格可達到6000至1萬2000元,又開放陸客自由行,客源不虞匱乏,本案小木屋度假村就例假日而言,每月至少8天,每晚5000元,月收即4萬元以上,用以支付每月1%租金,綽綽有餘等語。本案依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供,係以投資不動產為名,並藉不動產興建完成後出租之租金給付投資人以吸引投資人投資,與公開股票市場之投資標的,個人之投資能力、進場、出場時機之判斷等均顯有不同,自難互為比擬。而六龜地區每晚住宿價格多少,與陸客自由行後是否選擇至六龜地區觀光消費,取決於所提供之住宿、旅遊品質。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建構之不老溫泉度假村,以何條件足以吸引觀光客以每晚5000元之價格入住?又本案興建完成後,共有至少30間度假村可供出租,每月每間均至少入住8日之計算基礎為何?易言之,以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明知被告賴嚮景之資力狀況及本案所運用之資金,是否果能蓋出足以每晚收取5000元租金之小木屋度假村,實無任何證據可供證明。被告陳俊宏空言所辯,實難憑採。
四、本案被告賴嚮景施用之詐術如下,被告陳俊宏與之亦有犯意聯絡
(一)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聲稱取得之建照為興建菇類栽培場之使用許可,根本無法興建溫泉度假村,且與所有投資人簽約後,仍未取得建築執照
1、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稱:「(問)剛剛有提到小木屋的建照下來,馬上就可以蓋,請問這個訊息是講的?(答)賴嚮景講過,陳俊宏也講過,黃順雄應該也講過,就是這個建照申請,因為賴董在南部人脈關係非常好,所以這個建照大概很快就下來了,當時都已經有看到送審的文件。」(甲3卷第176頁反面)等語。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亦供稱:「(問)第二期有無取得建照?(答)有,投資人投資後取得土地所有權,以各該投資人名義為起造人,有取得建照。」(A3卷第104頁反面)等語。然依證人黃順雄於本院之證述稱:「(問)(提示A3卷第8頁第3個問答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有提到:賴嚮景、陳俊宏到我陽信公司諮詢履約保證內容,針對他們所提內容我告知我公司提供的履約保證內容,有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新建房屋履約保證、租金補貼履約保證...等語,本件最後的委託人為地主王惠美,委託內容只有不動產交易、價金信託,你過去的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甲3卷第93頁反面)、「(問)當時賴嚮景、陳俊宏來陽信諮詢相關履約保證時,你建議的內容為何?(答)我不是建議,我是說明陽信建經可以做哪些服務,我有聽他們兩個人說除了不動產土地買賣以外,這個土地之後要蓋房子,所以我就說明我們除了不動產履約保證、價金信託,關於不動產交割外,就蓋房子的部分,我們也可以擔任新建房屋起造信託,也可以委託我們辦理建築融資,工程進度查核、工程進度撥款以及租金補貼等事項。」(甲3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問)你當時有無向賴嚮景、陳俊宏解釋這些不同的服務項目內容為何?(答)有,但是要辦理剛剛除了不動產交易以外合約的項目,要蓋房子的部分,需要有建照,我們才能承接。(問)所以你有問過賴嚮景或是陳俊宏關於不老溫泉的案子有無建照?(答)沒有,我知道他們沒有建照,因為我有講過其他的服務需要建照,賴嚮景說目前還在申請。」(甲3卷第94頁)、「(問)你是否知道陳俊宏是否知道陽信建經開始為不老溫泉的客戶處理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那時,不老溫泉案有無申請建照?(答)陳俊宏應該知道還沒有建照。(問)你這樣說的理由為何?(答)因為陳俊宏後來有詢問過相關的問題,我曾經介紹過一個在高雄地區的建築師詢問相關建築專業的事情,因為申請建照要建築師。」(甲3卷第94頁正反面)「(問)(提示A3卷第78頁反面倒數第8行至倒數第5行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稱:在賴嚮景、陳俊宏幾乎與全數客戶均簽完約之後,某日陳俊宏向我表示溫泉開發應該是要由賴嚮景負責,但遲未取得建照,陳俊宏向我諮詢申請建照的相關事宜,我記得我有介紹一家位於高雄的建築師事務所給陳俊宏,你過去的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甲3卷第94頁反面)等,是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於與投資人簽約後,仍遲未取得建築執照,應甚為明確。此外,依卷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年3月2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A000000號函可知,阿信公司名義負責人賴玉霞於102年3月4日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惟有諸多不符規定之處:即「(一)現況照片未拍攝建築物興建位置全貌。(二)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核准函;另請檢附建築線如示(定)申請書圖正本。(三)依本局102年3月5日簽會本府水利局意見,本案地號均位屬山坡地,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辦理。並請檢附申請地號之相關照片或基地周邊照片等資料逕向該管單位辦理審核。(四)另本案是否位於河川區域、灌溉排水或一般排水範圍內,請洽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農田水利會及當地區公所查詢。(五)依本局102年3月5日簽會本府農業局意見,本案基於菇類栽培整體利用,不宜以分照提出,應一併申請;另同段285地號如係農業經營所需之農路,仍需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同意。(六)未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齊相關書圖,部分書表文件內容填寫未齊全。」(E4卷第27至28頁)且於6個月內迄今均未補正,此有同局105年11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822400號函(E4卷第30頁)可佐。被告賴嚮景、陳俊宏至遲於102年3月22日即知未取得興建溫泉度假村之建築執照,且逾期亦未補件,竟任由被告陳俊宏繼續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亦足證渠等之不法所有意圖。
2、本案投資人林希哲(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本段均同)、林銘輝(344-23)、陳廷琨(352-11)、徐明鏡(344-10)、孫樹霖(352-9)、彭惠珠(344-18、352-4、344-19、352-5)、戴惠貞(351-1、352-1、344-3、352-14、344-17)、羅月窓(344-16)、李淑惠(344-11)、陳淑芬(344-8)、劉昀蓁(352-6、344-2、352-13)、李月英(351-2、352-2)、楊麗萍(344-22)、喻文芳(344-12、344-24)、林紀吟(344-14、344-15)、李許麗瑛(344-13)、沈容依(344-9)、賴文哲(344-20)、孫美雪(344-17、352-3)所取得之所謂之建築執照,乃風景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容許設施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項目為「菇類栽培場」,用途為「菇類栽培」,必須依核定計畫內容及核准使用面積作農業使用,如有違規使用,將為高雄市區公所廢止容許使用同意書,此有高雄市六龜區公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380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4888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4733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4731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4746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4729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177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175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6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184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6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250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6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176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6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279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381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539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520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390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543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5月14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412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同所104年4月28日高市六區農觀字第10430552200號函暨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施用同意書等(D卷第188-234頁)在卷可憑。
是本案被告賴嚮景聲稱取得之建照內容,與向投資人宣稱之溫泉度假村,根本大相逕庭。
(二)本案履約保證契約內容係由被告賴嚮景親自接洽,被告陳俊宏亦明知履約保證之內容僅及於土地所有權之過戶,不包含買回,但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均故意隱匿此等重要之交易條件,未對投資人詳加說明,使投資人不知有履約保證或誤以為保證至買回為止本案陽信建經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第9條第1項及陽信建經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書第4條分別記載:「保證期限自買賣契約生效時起,至買賣標的依約完成點交並結清所有價金時,或買賣契約合意解除或失效或終止時,或保證關係經終止或失效時止,或因故結清所有價金時,陽信建經同時免除保證責任(但不妨礙陽信建經對專戶價金控管之權利義務)。」(B1卷第29頁)、「保證期限自買賣契約生效時起,至買賣標的依約完成點交並結清所有價金,一方違反買賣契約、履約申請保證書之約定或買賣契約合意解除、失效、終止或保證關係經終止、失效或因故結清所有價金情事之一時,陽信建經同時免除保證責任(但不影響陽信建經對專戶價金控管之權利義務)。」(B1卷第30頁),若依上開契約書內容,確實應知悉履約保證之範圍,僅及於土地之過戶而不包括買回。然:
1、依證人黃順雄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知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均明確知悉本案履約保證之範圍,因建物尚未興建,亦未取得建照,而只能及於土地過戶之事實:
(1)「(問)你這家公司和陽信銀行有何關係?(答)陽信銀行的子公司金陽信資產有轉投資我們公司,願景和信固的案子是由我公司做買賣價金信託及過戶的部分。(E4卷第61頁反面)」、「陽信建經從事最主要是信託業務,願景公司我知道的是仲介銷售公司,不老溫泉案是願景公司銷售的,所以願景公司會帶銷售的客戶來陽信建經簽不老溫泉這個案子的土地買賣契約及我們公司承辦的不動產土地履約保證、價金信託合約。」(甲3卷第92頁)、「(問)陽信建經與願景公司關於不老溫泉的信託業務,都是陽信建經的何人與願景公司公司的何人接洽?(答)願景公司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所以我們連絡應該是我們公司的襄理 徐淑芳 ,跟所有權人王惠美連絡,後來他們有無指定的窗口我不清楚。」(甲3卷第92頁正反面)、「陽信建經是一個專業的接受信託委任公司,我當時是公司總經理,就我的立場我們要多方開發業務,當時知道賴嚮景、陳俊宏要做這個案子,賴嚮景、陳俊宏那時候有問題都會過來請教我,就是說有關於要如何辦理不動產交易,要如何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關於不老溫泉的這些問題他們都會來請教我,他們有無問別人我不知道。就我們的立場給予專業的建議,就目前的市場上,一般都會做履約保證、價金信託,既然要做,因為我們公司本來就有承接這個業務,所以我就推薦由我們公司來承辦不老溫泉的土地信託買賣、價金信託,我是跟賴嚮景推薦。」(甲3卷第92頁反面至93頁)「(問)請你說明後來賴嚮景或是土地所有權人王惠美決定委託陽信建經做的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內容為何?(答)那時候是賴嚮景代表王惠美通知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本案的土地買賣履約保證、價金信託,這個內容就如同我前面剛剛所述負責把土地安全的過戶到買方的手上,買方的錢也安全的轉到賣方的手上,這個是他們委託的內容。」(甲3卷第94頁反面)、「(問)所以跟陽信洽談關於履約保證相關事項的為何人?(答)賴嚮景,因為我們做履保只有買方跟賣方可以委任,這個案件是賣方委任,費用也是賣方出的。」(甲3卷第97頁反面)、「(問)當初決定要用何種方式來進行履約保證,也就是履約保證的項目、內容何人來決定?(答)賴嚮景,他是委託人,他代表王惠美通知我,因為要付費。」(甲3卷第100頁反面)
(2)「(問)(提示E2卷第7頁反面倒數第10行以下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證稱:『...但他們兩人洽談時,陳俊宏有提出如何確保買賣交易安全,所以我提出我們陽信建經有不動產買賣履約保證』你剛才證述向賴嚮景、陳俊宏提出履約保證的細節,是否起因於被告陳俊宏詢問如何確保買賣交易安全所致?(答)因為陳俊宏是仲介,仲介公司一般都會詢問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我回答應該是針對所有權人,告訴他用這個方式可以保障買賣雙方互相的權利義務。」(甲3卷第99頁)、「(問)(提示A3卷第8頁第3個問答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有提到:賴嚮景、陳俊宏到我陽信公司諮詢履約保證內容,針對他們所提內容我告知我公司提供的履約保證內容,有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新建房屋履約保證、租金補貼履約保證...等語,本件最後的委託人為地主王惠美,委託內容只有不動產交易、價金信託,你過去的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甲3卷第93頁反面)、「(問)當時賴嚮景、陳俊宏來陽信諮詢相關履約保證時,你建議的內容為何?(答)我不是建議,我是說明陽信建經可以做哪些服務,我有聽他們兩個人說除了不動產土地買賣以外,這個土地之後要蓋房子,所以我就說明我們除了不動產履約保證、價金信託,關於不動產交割外,就蓋房子的部分,我們也可以擔任新建房屋起造信託,也可以委託我們辦理建築融資,工程進度查核、工程進度撥款以及租金補貼等事項。」(甲3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問)你當時有無向賴嚮景、陳俊宏解釋這些不同的服務項目內容為何?(答)有,但是要辦理剛剛除了不動產交易以外合約的項目,要蓋房子的部分,需要有建照,我們才能承接。(問)所以你有問過賴嚮景或是陳俊宏關於不老溫泉的案子有無建照?(答)沒有,我知道他們沒有建照,因為我有講過其他的服務需要建照,賴嚮景說目前還在申請。」(甲3卷第94頁)、「(問)你是否知道陳俊宏是否知道陽信建經開始為不老溫泉的客戶處理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那時,不老溫泉案有無申請建照?(答)陳俊宏應該知道還沒有建照。(問)你這樣說的理由為何?(答)因為陳俊宏後來有詢問過相關的問題,我曾經介紹過一個在高雄地區的建築師詢問相關建築專業的事情,因為申請建照要建築師。」(甲3卷第94頁正反面)「(問)(提示A3卷第78頁反面倒數第8行至倒數第5行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稱:在賴嚮景、陳俊宏幾乎與全數客戶均簽完約之後,某日陳俊宏向我表示溫泉開發應該是要由賴嚮景負責,但遲未取得建照,陳俊宏向我諮詢申請建照的相關事宜,我記得我有介紹一家位於高雄的建築師事務所給陳俊宏,你過去的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甲3卷第94頁反面)等語。
2、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供稱:「(問)你與陳俊宏所商議2年原價買回,每月支付租金為投資款的1%,是否都有經過陽信公司履約保證?(答)我與陳俊宏在黃順雄陽信建經八德路3段辦公室內商討有關履約保證內容,原本包括2年原價買回及支付資金1%,但是有人說因為只有土地,房屋還沒蓋成,所以無法做履約保證,因此履約保證只有保證土地移轉及價金交付,沒有保證支付資金及2年原價買回。陳俊宏都知道這些過程,因為都是他規劃的。」(A3卷第105頁反面)、「(問)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案的履約保證,只保證前端土地買賣價金的交付與土地的移轉,是否知情?(答)知道,我原先認為履約保證包含土地移轉及後續附買回,但是陽信建經說因為房屋還沒有蓋,無法做附買回履約保證,所以只有做前端的保證,這是在陽信建經辦公室談的,有時候黃順雄不在,但陳俊宏都會在,這是在開始銷售之前的事。」(A3卷第7頁反面至8頁)等語。被告陳俊宏於偵查中亦供稱:「(問)本件找陽信公司為履約保證是何人洽詢的?(答)是賴嚮景洽詢陽信公司。我當時向賴嚮景提出我的保障在哪裡,因為賴嚮景要附買回,賴嚮景就說找陽信建經。」(A3卷第7頁反面)、「(問)行銷之前你知道本件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只保證土地移轉,不保證買回嗎?(答)我不知道。」(A3卷第8頁)、「(問)本件願景公司的行銷,你是如何向周美玲、蕭圓繻、賴柏宏及王宣文說明本件履約保證?容?(答)就是陽信建經做履約保證就是土地及房屋的履約保證,有講到附買回,但是沒有包含在履約保證裡面。(問)有無向周美玲、蕭圓繻、賴柏宏、王宣文說明陽信建經履約保證?容包含附買回?(答)沒有。只有講阿信公司會附買回。」(A3卷第8頁反面)依上開證人黃順雄之證述及被告賴嚮景之供述可知,被告陳俊宏對於本案履約保證之範圍,於銷售前即已知悉。
3、證人黃順雄於本院固證以:「(問)你個人或是陽信建經的任何人,有無曾經將不動產交易履約保證的內容說明給來陽信建經的客戶聽?(答)我們這個案子承辦的時候,我們就有把履約保證、價金信託這兩份合約的影本交付給賴嚮景,告知賴嚮景他委託的內容,並請賴嚮景把範本交給買賣雙方,請他們事先看過。為了要避免有時候雙方沒有看,所以我們在買賣的同時,我們都會要求我們公司的同仁於簽約時要再次說明履約保證、價金信託的內容。」、「(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客戶來簽約的時候,都會再講一遍簽約的內容為何?(答)是。我們說明的是土地買賣履約保證、價金信託的內容。」、「(問)你是否記得你們公司同仁有曾經負責與王惠美交易的土地買賣對方說明上開履約保證的內容有哪些人?(答)我記得是徐淑芳、陳建仁代書,有無其他人參與我不知道。」(甲3卷第95頁)而證人徐淑芳亦於偵查中證稱:「(問)陽信建經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是否都在陽信建經公司?簽的?(答)部分是願景公司的業務跟陳建仁代書去買方約定地方簽約的,其他大部分是在陽信公司簽約。」(E2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問)如果在陽信建經公司簽約,是否有明確告買方履約保證範圍只有價金交付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答)在簽訂前會明確告知投資人即買方,如果買方交付價金進入指定的信託帳戶,我會通知賣方代書去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權狀完成後會請買賣雙方簽收,買方。就交付權狀,賣方就是我扣掉代書費、履約保證費用、匯款費用,再把餘額交付給賣方。(問)有無告知履約保證範圍不包含2年後售後買回?(答)因為我不知道有2年後售後買回的事情,所以就我履約保證內容說明只有講到不動產移轉登記及價金交付的事情。」、「(問)如果在陽信建經簽立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案的履約保證申請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時,願景公司的業務會陪同嗎?(答)會,該客戶的業務會陪同。」(E2卷第38頁正反面)等語。亦即陽信建經會將履約保證內容及範圍明確告知投資人。
4、然證人即代書陳建仁於偵查中具結稱:「我沒擔任特約代書,我是陽信建經個案委任的代書。不老溫泉開發案我有參與。」、「(問)陽信建經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是否都在陽信建經公司?簽的?(答)部分不是,是願景公司的業務跟客戶約好之後我去該約定地簽約。(問)知否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案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範圍只有不動產移轉及價金交付,而不包括2年後售後買回部分?(答)我很模糊,因為定義只委任我做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訂,至於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範圍並沒有委任我見證。(問)你受委託業務並不包括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範圍?(答)是。」(E2卷第37頁反面)等語。是代書陳建仁並未向投資人說明本案履約保證之內容。
5、而願景公司之業務員則分別證以:
(1)證人王宣文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如何跟林紀吟或陳廷琨講說履約保證的內容?(答)在我們大家買房子時的認知都是這樣子。我是跟他說我們買房子350萬的款項是直接匯到第三方保證單位,即陽信建經公司,由它來做履約保證,其履約保證的意思是錢在這個案子上面專款專用,會保證讓他拿到權狀,等於是第三方的保證,只有講到這樣子。」(甲3卷第168頁)、「我不知道我有沒有這樣子說,但我絕對不會這樣子說,因為履約保證內容我雖然沒有完全百分之百的認知,但是我知道履約保證只保證這個錢到陽信建經之後,客人可以拿到權狀,是這個部分的保證。」(甲3卷第168頁反面)、「(問)妳向買受人說妳的履約保證內容,是誰告訴妳的?(答)有一次開早會,大家有提了一下履約保證的內容到底是為何,開早會大概就是陳俊宏說的,但是因為都沒有介紹的很完整,像我們在買房子,我們的認知履約保證就是價金的部分,保障客戶錢的安全。」(甲3卷第168頁反面)等語。
(2)證人周美玲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陳俊宏有無跟你或是其他業務不老溫泉的買賣是由陽信經建來做履約保證?(答)有。」(甲3卷第124頁)、「(問)就你現在的記憶所及,你所聽過的履約保證內容,是在願景公司聽到的,還是去陽信經建簽約現場聽到的?(答)在願景公司聽到的。(問)你帶客戶去陽信經建簽約現場,有無聽到任何人向投資人說明履約保證的內容?(答)沒有。」(甲3卷第124頁)、「(問)就你所知,陽信經建履約保證的內容為何?(答)就是土地的過戶及蓋VILLA的這部分。」(甲3卷第124頁反面)、「(問)你介紹不老溫泉土地給投資人,講到陽信經建的履約保證時,你是如何跟投資人說?(答)我就是跟投資人說因為這個投資案是由陽信經建做履約保證,所以是一個非常安全的投資,但是我沒有講詳細的履約保證內容。」(甲3卷第124頁反面至125頁)、「(問)你剛才所說你介紹的這些投資人,有無任何人問過你陽信經建所做的履約保證內容為何?(答)沒有人問過我。」(甲3卷第125頁)等語。
(3)證人賴柏宏於本院證以:「(問)那這個履約保證的保證內容是什麼?(答)就是針對他的款項的部分,做履約保證,也就是我們錢都是先入,客戶的錢會先存入陽信指定的帳戶,然後等到阿信這邊把王惠美土地過戶到投資人名下之後錢才會轉過去。」(甲3卷第193頁反面)、「(問)那投資人知不知道這份履約保證不包含本金兩年後保證還回來這件事?(答)不知道。(問)請問一下,在簽這個履約保證以及買賣契約的時候,有沒有人在解說這個履約保證的契約呢?(答)應該是在遊說客戶投資之前,我們會說明一次,陽信建經他會做一個履約保證人,他會確定這整個合約內容會被履行這樣,但並沒有詳細說是只有針對價金。」(甲3卷第193頁反面)、「(問)在簽約的時候,這個部分,在場的人有沒有向彭惠珠解說過履約保證的契約內容呢?(答)沒有。」(甲3卷第195頁)等語。
(4)證人蕭圓繻於本院證以:「(問)那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保證什麼,有再跟客戶解說嗎?(答)沒有。(問)妳是如何跟買受人說明履約保證的內容?(答)我的認知是由建經公司做履保是安全的,然後會履約保證。(問)履約保證的範圍到什麼程度?(答)當時我們的認知是他會幫我們做全部的履約保證,全部就是到期會附買回。」(甲3卷第220頁反面至221頁)、「(問)妳跟買受人說明的這個到期會附買回的這些履約保證的內容是誰告訴妳的?(答)公司陳俊宏。」(甲3卷第221頁)
(5)是同樣為願景公司之業務員,就本案履約保證之範圍,竟出現上開不同3個版本,即保證至土地過戶、房屋興建完成、或附買回為止。
6、投資人因願景公司業務員之招攬,除完全不知本案有履約保證外,就知悉有履約保證者,大多理解為保證至附買回為止
(1)不知有履約保證或不知履約保證之具體內容者:
A、證人林紀吟於本院具結證以:「他有保證是陽信建經來做履約保證以及附買回的合約,我才簽這個項目的。」(甲4卷第65頁)、「就我的認知應該是,履約保證是連附買回的合約也履約保證,因為我們的錢直接匯到陽信建經的帳號,那我們想說他會看管這個帳號,所以兩年後也是由他履約保證,可以讓我們把錢再拿回來,結果不是這樣子。」(甲4卷第65頁)、「(問)那妳在102年4月25日去簽約的當時,有沒有陽信建經的任何人來向妳解說關於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內容?(答)沒有。」(甲4卷第70頁)等語。
B、證人陳廷琨於偵查中具結證以:「(問)王宣文有無向你提到有關陽信建經履約保證事情?(答)沒有。有說銀行在擔保應該不會出問題。」(E2卷第155頁)等語。
C、證人孫美雪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是否有聽過履約保證一事?(答)我那時都不知道。」(甲5卷第126頁)等語。
D、證人蔡佩芬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問)投資當時蕭圓繻有無提到履約保證事情?(答)有,她說該投資有陽信建經履約保證。(問)投資當時是否知悉投資陽信建經履約保證只保證前階段,移轉交割及價金交付,不包含2年後附買回保證?(答)不知道。」(E2卷第93頁反面)等語。
E、證人楊麗萍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自己主觀上面妳所瞭解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內容是保證什麼?(答)我真的不曉得,但是蕭圓繻有跟我強調說因為透過陽信建經所以這個就是很有保障,但是什麼原因我不知道,就是感覺陽信建經好像很厲害。」(甲4卷第204頁)等語。
F、證人羅月窓?於偵查中具結證以:「(問)有無告訴妳有關履約保證事情?(答)沒有,因為有土地權狀我就比較放心。」(E2卷第154頁反面)等語。
G、證人戴春美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那妳有聽過履約保證嗎?(答)沒有。(問)她從來都沒講到履約保證?(答)對。」(甲5卷第71頁)等語。
H、證人孫樹霖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在過程中,有無聽到履約保證這個事情?(答)沒有。」(甲5卷第205頁)等語。
I、證人楊巧麟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於投資過程中,有無聽過履約保證這件事?(答)不知道。」(甲5卷第210頁反面至211頁)等語。
(2)認按工程進度一期一期付款者:證人吳寧芬於本院具結證以:「(問)蕭圓繻跟妳介紹不老溫泉案,她除了給妳看,邀請妳去動土典禮,然後又給妳看動土典禮的照片之外,她還有跟妳講什麼內容,這是要投資什麼?(答)她就說因為那個土地是要開發的,然後就是開發的,就是要蓋一間一間的Villa,那我們的資金是進去讓地主去開發,所以這個錢是放到信託,就是在履約保證的信託裡面。」、「陽信建經的信託帳戶,然後看他的動工情況就一批一批的把錢撥出來,就是動到哪裡,就是錢撥到哪裡,撥到哪一期、哪一期這樣。(問)妳是說信託帳戶的錢就會依?(答)依他的工程進度來撥出錢。(甲4卷第331頁)、「(問)請問蕭圓繻所講的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內容為何?(答)就是開發,土地在開發的時候他的工期到哪個階段,信託就會撥什麼錢進來,這個就是履約的意義。」(甲4卷第347頁)等語。
(3)認為履約保證至附買回(本金返還)為止者:
A、證人劉昀蓁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到期之後,不老溫泉度假村蓋好的屋子要怎麼辦?(答)她說她有附買回,我們有簽一個附買回的合約,她一定會買回來,而且當時還有一個陽信建經的保證,保證如果阿信沒有買回來,銀行也會出來賠。」(甲5卷第213頁反面至214頁)、「(問)妳剛講陽信建經的保證範圍,保證到如果到時候阿信公司拒絕買回,陽信建經公司要出來保證,保證的範圍有到這地方,而不只及於土地過戶,這件事情是誰告訴妳的?(答)周美玲,周美玲傳達就是叫我們不用擔心,反正陽信建經450萬不還我,銀行就會出來還這筆錢,履約保證的用意就是這樣。(甲5卷第215頁反面)、(問)妳方才有提到周美玲有跟妳說這一件如果後來阿信沒有買回的話,陽信也會賠,是指陽信建經,還是陽信銀行?(答)陽信建經,但是她也有跟我說陽信建經最大金主就是陽信銀行,就不用怕,陽信建經背後是陽信銀行,當然陽信銀行也會出來就對了。」(甲5卷第217頁)等語。
B、證人喻文芳於本院具結證以:「(問)請問蕭圓繻所說的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他說你們今天付的錢,背後有銀行幫你們墊背,絕對沒有問題,絕對不會倒,也絕對不會出任何事情,再加上我們願景公司,蕭圓繻講的都是正面的。」(甲4卷第413頁)、「(問)妳了解的履約保證內容有沒有包括要保證2年後買回呢?(答)因為當初我們認為,就是上當的這些投資人,我們都認為就是說他們會把我們交的錢放在陽信公司當墊背,然後給我們的利息,應該也是由銀行給我們的,應該是沒有問題,我們那個時候誤解是這樣。」(甲4卷第414頁)、「(問)除此之外,陽信的履約保證還有保證什麼事情呢?除了保證你們錢會放在銀行,保證拿的到利息,保證這個交易不會倒,保證2年買回,還有保證什麼內容呢?就妳理解的或者是妳聽到的?(答)大概最吸引我們的就是保證我們2年以後可以把錢還給我們。」(甲4卷第415頁)等語。
C、證人沈容伊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黃順雄有提到陽信建經作履約保證是嗎?(答)是。(問)黃順雄有無講到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沒有,在聚餐上都沒有講這些。」(甲4卷第358頁)、「(問)在簽約現場,有無人提到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是什麼內容?(答)都沒有。」(甲4卷第364頁)、「(問)所以在簽這個約的事前或事後,有無任何人跟你們提到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就是履約保證兩年後給我們還本,還有每個月會給我們1%的利息。(問)是保證這些內容而已?(答)對,就是價金保證。(問)這是妳聽到的,還是是妳了解的內容?(答)是我聽到和了解的。(問)妳聽誰跟妳講說履約保證?(答)蕭圓繻。」(甲4卷第365頁)、「(問)履約保證申請書的契約內容在簽約之前、簽約當時或簽約之後,有無任何人跟妳解釋過內容?(答)沒有。」(甲4卷第366頁)、「(問)第141頁履約保證書,妳有無看過?(答)我只有看上面履約保證的價金350萬元,其他內容我都沒看。」(甲4卷第368頁)等語。
D、證人張美桃於本院具結證述:「(問)當初蕭圓繻告訴妳的,除了每個月1%以外,她有跟妳強調這一件是由陽信銀行做保證?(答)對。(問)她有強調願景公司的背後是陽信銀行做靠山?(答)對。」(甲5卷第191頁反面至192頁)、「(問)妳方才提到妳有簽履約保證書,就妳認知,履約保證的內容為何?(答)就是他的土地,說一塊地要登記我的名下,如果有賣出去,再把100萬還給我們。(甲5卷第190頁)、(問)是蕭圓繻跟妳說簽了此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後,陽信建經會還給妳100萬元?(答)對。」(甲5卷第191頁反面)等語。
E、證人王慧齡於本院具結證述:「(問)那剛剛妳還有講到說,在說明會的時候,願景公司的陳俊宏有告訴妳說陽信公司和願景公司合夥做這個建案?(答)是。(問)所以是陳俊宏在場,在說明會的時候告訴全部的人嗎?(答)是。」(甲4卷第96頁)、「(問)…我問的是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妳所了解的內容是什麼?(答)兩年還本、每個月配息就這樣。(問)是保證這個內容?(答)對。」(甲4卷第94頁反面)、「(問)陳俊宏、王宣文、蕭圓繻,哪一位有跟妳講過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事情?(答)陳俊宏、王宣文、蕭圓繻都有提到,因為說明會他們都在場」(甲4卷第100至101頁)等語。
F、證人李淑惠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所以妳在陽信建經簽約的時候,蕭圓繻、李曉華或者是陽信建經的人有沒有向妳解釋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沒有。」、「(問)蕭圓繻所跟妳講的陽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她就是說保證兩年以後到期會把本金還給我們這樣子。(問)保證買回嗎?(答)對,保證買回,她說如果妳看到蓋起來很漂亮,不賣還給他也不行,所以要簽那個附買回那個契約書,就是一定要賣回。」(甲4卷第110頁)等語。
G、證人王金絨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是保證到什麼內容?(答)兩年之後錢拿回來。
(問)保證買回,拿回投資款?(答)對。」(甲5卷第60頁)、「(問)那周美玲在說陽信建經履約保證這個內容,也是她7月份,102年7月份到妳家說的嗎?(答)對。」(甲5卷第60頁反面)等語。
H、證人彭惠珠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她說的履約保證內容為何?(答)350萬會拿到土地權狀。(問)意思是妳支付350萬後,陽信建經保證妳會拿到土地跟建物所有權狀,這樣就結束了?(答)是,我們的意思以為他會履約到將來兩年後會保證還款。(問)妳為何會以為是履約保證內容一到兩年?(答)就是沒有看清楚內容,太信任。(問)有無任何人跟妳提過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保證兩年買回,然後350萬返還?(答)沒有,是我自己誤會了。」(甲5卷第118頁正反面)等語。
I、證人戴惠貞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在簽約當時或是在簽約之前,當妳聽到的履約保證所以妳理解的內容是什麼,妳當時認為它的履約保證是保證到什麼程度?(答)我認為是保證到錢拿回來。」(甲5卷第11頁)等語。
J、證人賴文哲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依你的理解,他們的履約保證是保證到什麼內容?(答)就好像不動產買賣一樣,會把我整個履約到到期,至少我的產權要受到保障。(問)到到期的意思是指到兩年後?(答)兩年後本要回來的保證。(甲5卷第103頁)、(問)履約保證的內容在現場有無任何人說明給你聽?(答)沒有,那時候把文件簽一簽我就要回去上班了。」(甲5卷第107頁正反面)等語。
K、證人徐明鏡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我的問題是說周美玲或者是願景公司的其他人,有沒有跟你解釋過或者是你有沒有在願景公司說明會上面聽誰說明過,關於履約保證的內容是什麼?(答)周美玲有說過。」、「(問)你現在記憶中,你所了解關於不老溫泉的履約保證,他是保證到什麼內容?(答)印象裡面是說保證利息跟原金買回。」(甲5卷第24頁)等語。
L、證人張文彬於本院具結證以:「(問)那你現在心裡所瞭解的履約保證是保證什麼東西?(答)我想是不是跟土地有關係。(問)是說保證土地會過戶呢,還是說保證買回呢,還是保證什麼,你現在有印象嗎?(答)那應該是兩年到保證買回。」(甲4卷第214頁)、「(問)所以陽信建經的履約保證是保證兩年到保證買回,這件事情是周美玲講的嗎?(答)是,但是她只是口述,我沒看到文件。」(甲4卷第215頁)等語。
7、是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均明知本案履約保證之範圍僅及於土地過戶,卻未對投資人詳加說明,使投資人不知有履約保證或誤以為保證至買回為止,以加強投資人對於本金必得取回之信心,是有故意隱匿重要交易條件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被告賴嚮景於接洽履約保證時,財務狀況已然不佳,不老溫泉投資案所收受之價金,係要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和支付被告陳俊宏之佣金,根本無力再興建不老溫泉度假村,被告賴嚮景更無興建不老溫泉度假村之真意
1、證人黃順雄於本院雖具結證以:「(問)保證當時你是否知道賴嚮景的財務狀況為何?(答)應該是很好,因為這塊土地完全沒有融資,就我們經驗來說,財務狀況不佳的人不動產都會辦理借款,而且就之前的經驗,以賴嚮景與金陽信資產交易時,只能現金交易,與賴嚮景交易過好幾次,每次都是數千萬,所以賴嚮景的財務狀況應該是沒有問題。」(甲3卷第98頁)、「(問)你是否認為賴嚮景財力狀況不佳,才建議辦理履約保證的服務?(答)不是。」(甲3卷第98頁正反面)等語。另證人王宣文於本院亦具結證以:「(問)妳是否知道要合作的當時,賴嚮景的財力狀況如何?(答)賴嚮景是黃順雄介紹給我認識的,因為我也在金融界,所以債權要用現金買賣,我很清楚,所以他20幾年來做的土地債權,做的非常多,都是以現金交易,在我認定上賴嚮景是很有實力的,聽說他手上的土地有非常多,所以當時我一直覺得說他是一個很好的合作對象。」(甲3卷第176頁反面)。再證人蕭圓繻則證以:「(問)妳的意思是妳認為賴嚮景的財力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自己才也投資?(答)是沒有問題的,我自己也投,對。」(甲3卷第228頁反面)等語。是被告賴嚮景看似並無財務困難,確能依約興建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
2、惟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之興建,起因為用以清償被告陳俊宏於逸軒飯店案之債權一節,業據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供稱:「(問)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是否請願景公司代為銷售?(答)陳俊宏在前案也有跟我買逸軒飯店的債權,陳俊宏為了他客戶的債權,遊說我把這個開發案給他銷售,拿到的錢他賺到佣金,我也可以把債權買回來。」(C卷第74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在剛才所提到的王惠美帳戶中總計收到6710萬5768元,被告將其中3719萬6363元匯給願景公司原因為何?(答)這個買賣起因是陳俊宏幫我賣逸軒飯店的債權,而且這些債權因為在臺南市調處認為這是吸金案,所以就停了,陳俊宏急著對投資買逸軒飯店債權的人要有交代,所以他就拿我正在處理不老溫泉的建案所收到的錢來賣抵他逸軒的債權。」(甲2卷第145頁)等語。
3、又被告賴嚮景於支付2、3期利息(租金)後,即無法依約支付,亦為被告賴嚮景於偵查、審理中自承在卷:「(問)行銷26單位以後,每單位每月租金35000元誰支應?(答)我支付了2、3個月我就沒有辦法支應,所以請陳俊宏支付。」(A3卷第7頁)、「(問)不老溫泉別墅開發案後來開發到什麼程度?(答)開路也有申請建照,我是用買土地的人名義申請建照,後來我付了二個月租金,之後我付不起租金,陳俊宏叫我把第一期登記給賴玉霞的土地登記給願景公司去處理。」(C卷第74頁)、「(問)既然你租金只能支付1、2期,表示你之前已經可以預期到無法支付租金?(答)我原本支付租金的來源我自有打算,我原本也規劃能夠支付投資人24期的資金,且可以順利把第二期房屋蓋好出售,後來因為我先前逸軒飯店的不良債權出售給陳俊宏以外的其他對象,我必須支付款項向他們買回,所以我在該案經法院調解必須每月支付100萬元去買回,……」(A3卷第105頁)、「(問)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每單位350萬元,佣金每單位66萬元,又要支付每月每單位3萬5千元的租金,有無計算總共要付出多少成本?(答)當初在想是因為土地本來就是我自己的,登記在王惠美名下,我認為每單位只要200餘萬元就可以蓋起來,建坪只有10幾坪,我認為可以蓋起來。」(A3卷第7頁)、「(問)你的錢都匯出去要用什麼錢蓋房子?(答)我當時有在經營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要用這家公司的獲利來蓋房子。(問)信固公司一年的獲利有多少?(答)有幾千萬元。(問)最後為何沒有蓋成?(答)信固公司因為是以開發土地為主要的營收,當時有跟陳俊宏商量是否可以用本案標的旁邊一千四百坪的土地來讓他處理一起去蓋,之前該筆土地曾經被假扣押,但是後來又撤銷假扣押,只是最後還是沒有蓋成,但土地還在。(問)為什麼不蓋在原來的土地上?(答)因為陳俊宏認為我沒有錢去蓋,因為他很急,所以就叫我提供旁邊那塊土地讓他去處理,兩塊土地一起蓋,但到目前為止都還沒動工。」(甲1卷第34頁反面)等語。被告賴嚮景雖聲稱可以每單位200餘萬元興建,且信固公司年獲利數千萬元,然並未提出任何事證可佐,自難憑採。
4、被告賴嚮景雖將無法依約興建之原因,歸咎於被告陳俊宏,實則:
(1)被告賴嚮景於本案因投資人給付之所得,除部分係以逸軒債權抵償,並未實際收到資金外,匯入陽信建經帳戶金額共達6281萬4578元,此有陽信銀行106年9月12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69926325號函附其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第43頁)可佐(詳附表二)。經陽信建經扣除手續費後,匯入被告賴嚮景所使用之王惠美之玉山銀行帳戶款項為6710萬5768元,復有王惠美玉山銀行交易明細(D卷第45頁)(詳附表三)在卷可憑。其中款項之流向說明如下:
A、自102年2月23日起至同年6月17日止,匯至百業達公司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金額為3949萬3562元(詳附表四),此有王惠美玉山銀行交易明細(D卷第45頁)、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9月2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15298號函檢附之百業達公司交易明細(甲2卷第81至86頁)。自百業達公司上開帳戶匯入願景公司或其指定帳戶,金額則為3741萬1676元(詳附表四)。
B、另有高達1989萬7368元、1186萬8581元之款項匯至蕭春美、梁文漢之帳戶,此有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9月2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04117號函附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甲2卷第70至80頁,詳附表五)、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027268號函附蕭春美帳戶之交易明細(甲2卷第150至151頁)、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2月4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113319號函附蕭春美帳戶之交易明細(甲2卷第191至192頁)、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7年10月4日雄存字第1075004595號函附梁文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甲6卷第114至126頁)可佐(詳附表五)。
C、其於不老溫泉投資案收入減去上開支出,已無任何資金用來興建30戶不老溫泉度假村(6710萬5768元-3741萬1676元-1989萬7368元-1186萬8581元=-207萬1857元),且尚不包含僅給付3期利息,尚有21期利息共1911萬元(26戶*3萬5000元*21=1911萬元)尚未支付。換言之,在無其他款項匯入之前提下,以被告賴嚮景上開使用方式,根本無款項可供興建本案之不老溫泉度假村。
(2)匯款予蕭春美、梁文漢之原因,先據被告賴嚮景供稱:「(問)你匯款給蕭春美的錢102年2月23日780萬元,3月25日100萬元,4月8日100萬元,4月26日150萬元,5月10日349萬170元,5月20日70萬元,5月29日200萬元,這些錢是什麼錢?(答)就是這筆土地股東的錢,是我跟她買土地的價款,我跟她總共買土地3000萬元,沒有契約書,那時候是是用股東借貸投資的,我的土地是信託給她。」、「(問)你於102年3月25日從王惠美的帳戶匯款306萬元給梁文漢,這是什麼錢?(答)這是蕭春美跟梁文漢借的錢,蕭春美請我直接還給梁文漢。」(甲2卷第145頁)等語。惟證人蕭春美於本院證以:「(問)(提示本院2卷第232頁並告以要旨)這是不老段的價金流向明細,其中第一筆戴惠貞購買的款項349萬元中,有780萬元匯入蕭春美的帳戶,你有無收到這筆款項?(答)我有收到。(問)這個是何人匯款給你的?(答)這個是信固公司會計跟我連絡說要匯款780萬元給我,因為每筆匯進來給我都是賴嚮景之前欠我的款項。」(甲3卷第102頁反面至103頁)、「(問)(提示同上卷第六筆陳廷琨買賣款項)陳廷琨有匯款150萬元,這個是否為信固的會計匯款給你的?(答)是,我有收到,這個都是賴嚮景給我的還款,至於是何人匯款給我的我要回去再查。(問)102年2月23日匯入780萬元、102年3月1日匯入150萬元、100萬元、102年4月8日匯入100萬元、102年4月26日匯入150萬元、102年5月10日匯入691700元、102年5月20日匯入70萬元、102年5月24日匯入313565元、102年5月29日匯入0000000元、102年12月26日匯入592000元,這幾筆款項你是否都有收到?(答)我有收到。(問)也都是賴嚮景還他個人向你借貸的款項?(答)是。」(甲3卷第103頁正反面)、「(問)剛剛有提到賴嚮景還你780萬元等多筆款項,你是否知道賴嚮景的錢是如何來的?(答)我知道,就是不老段的土地成交的錢還給我的。」(甲3卷第105頁反面)。又蕭春美再以第三人身分到庭供稱,被告賴嚮景自101年9月4日至102年2月7日起,分4筆向其借款共2187萬4827元,現已還清(甲6卷第131至132頁),並有所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甲6卷第138至139頁)在卷可憑。而被告梁文漢係經由蕭春美介紹借款予被告賴嚮景,由被告賴嚮景直接償還予梁文漢,復經第三人蕭春美、梁文漢到庭陳述明確,被告賴嚮景亦當庭表示無意見(甲6卷第132至133頁),並有蕭春美、梁文漢庭呈與賴嚮景之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甲6卷第136至171頁、甲6卷第173至202頁)、是梁文漢於102年3月22日收受被告賴嚮景清償之306萬元,102年4月8日306萬元,102年6月7日200萬元、102年11月12日372萬8031元、2萬550元,共計1186萬8581元,此亦有由王惠美為匯款人,匯入梁文漢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匯款回條各1紙(甲6卷第174、177頁),以及蕭春美匯入梁文漢上開中信商銀帳戶之匯款回條1紙、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匯款回條2紙(甲6卷第182、193頁)在卷可憑。是被告賴嚮景以不老溫泉投資案所得款項給付蕭春美、梁文漢者,乃清償其個人債務,與不老溫泉度假村之興建,毫無關連,蕭春美、梁文漢更非投資之股東。
5、被告賴嚮景自始無興建度假村之真意阿信公司雖有委託非林有限公司(下稱非林公司)對不老溫泉度假村進行規劃設計,惟該設計內容係規劃為22戶(A2卷第73頁以下),與本案銷售之30戶有所不同,依上開阿信公司101年9月15日函(甲1卷第52頁),可知規劃22戶乃第一期工程,非本案之第二期。再證人即非林公司實際負責人黃作堅於本院具結證以:「「(問)王先生跟你連絡的時候,他是代表賴嚮景的公司?(答)是。(問)是哪一個公司?(答)我忘記了。(問)你如何知道王先生代表賴嚮景的公司?(答)因為他拿賴嚮景公司的簡介還有一些開發案的書面給我看。」(甲3卷第114頁反面至115頁)、「(問)你跟賴嚮景的公司關於不老溫泉基地的規劃設計案有無簽約?(答)我跟 王大衛 說要簽約,王大衛說他要跟賴嚮景討論,我知道最後一次我跟賴嚮景是在旗山那邊見面,我要求要簽約,結果賴嚮景就不見了,王大衛就往生,最後都沒有簽約,我也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人。」(甲3卷第115頁反面)、「(問)王大衛或是賴嚮景有無告訴你他們想要如何規劃關於不老溫泉的基地?(答)他們二人多多少少都會有提出意見,比如說我做出來的配置他們有意見,因為我跟王大衛講定的是工程款的百分比為設計費,所以圖面沒有完整的時候,事實上也看不出來應該要付多少錢,所以我就急著說在繼續下去的圖面就是很實際了,就應該馬上要簽約我才要動。」、「(問)你跟王大衛、賴嚮景討論關於不老溫泉基地的設計大約進行多久時間?(答)應該前前後後有四、五個月,從何時開始我忘記了。」、「(問)(提示A2卷第73-117頁並告以要旨)這些圖是否為賴嚮景公司關於不老溫泉畫的設計圖?(答)是。」(甲3卷第116頁)、「(問)在第74頁這邊上面有一個大的說明為22戶圖說,底下有分別的圖名為兩戶兩戶的植栽配置圖,當時王大衛或賴嚮景請你在這個基地規劃22戶?(答)我忘記幾戶是怎麼來的,因為如果用基地、需求來分配,可以在這個基地可以分成22戶。」、「(問)你有無聽賴嚮景或是王大衛說你規劃的土地事實上是要分成30戶來出售?(答)沒有,我沒有聽過30這個數字,我當時規劃出來就是22戶。」(甲3卷第116頁反面)、「(問)(提示A2卷第113頁並告以要旨)這個圖是否是你畫的?(答)中間這張是我畫的。(問)最左邊那邊是否為26戶,與你所畫的不同,總共是否為22戶?(答)是22戶。」(甲3卷第119頁反面)「(問)(提示本院卷2第279頁信固公司匯款簽收單並告以要旨)收款人簽名的那位 吳勤 ,你是否認識?(答)我不認識。(問)你是否認識其上戶名所載 吳建緯 ?(答)我不認識。(問)其上不老段六龜區285地號3圖設計費第一期款,這部分的費用你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3D是另外的設計圖,不是我的」(甲3卷第118頁正反面)、「(問)(提示A3卷第73頁反面第6個問答、B2卷第113、115頁並告以要旨)你於偵查中時,檢察官問你請你看地籍圖,請你確認你設計的設計圖,你說你設計的圖是第115頁地號285-1至285-23,是否屬實?(答)是。(問)你剛才作證時稱你設計的是不老溫泉對面的基地,是否就是如第115頁的地號?(答)是,第113頁這塊我有幫他簡單做一些圖面,就是我剛才說不老溫泉後面那塊基地我也有幫賴嚮景、王大衛畫過一、兩個圖面。(問)(提示A3卷第73頁反面第4個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說那個地方是否可以蓋溫泉,是否要做地目變更,你回答『就我所知地目是林,你所畫的的那基地,你去看的時候已經完全部剷平,但是附近還有一塊地是林,樹木都還在,原本他們要設計度假村,裡面是獨立的小屋』,你過去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甲3卷第119頁)、「(問)(提示A2卷第64-65頁並告以要旨)將你所畫的平面圖,使用在這份文宣上面,事先有無跟你說?(答)沒有事先跟我說,我是在偵查中檢察官給我看的文宣時,我才嚇一跳。
」(甲3卷第119頁反面)等語。是被告賴嚮景未與證人黃作堅簽約,甚且連設計費都未支付,即將其規劃第一期22戶之設計,挪用至第二期30戶之用,其財力短絀至此,難認就不老溫泉投資案有何興建之真意。
6、綜上,被告賴嚮景將所有之不老段土地作為興建本案不老溫泉度假村並委託願景公司銷售,起因是積欠被告陳俊宏逸軒飯店債權款項,欲以本案募得之資金,償還積欠被告陳俊宏逸軒飯店債權之債務。被告賴嚮景又自承僅支付2、3期資金即無力再依約給付投資人,實則被告賴嚮景早已向蕭春美、梁文漢借款高達2796萬5846元(1609萬7265元+1186萬8581元),因此於本案募得之款項,即用以清償其個人借款,甚且被告賴嚮景連第一期設計費亦無法支付,竟挪用其設計招攬第二期(即不老溫泉投資案);而被告賴嚮景至審理迄今,均未提出其用以續行興建之資金來源,亦未與本案投資人達成和解清償本金,足認被告賴嚮景本無資金足夠興建本案溫泉度假村,僅係以此詐術作為收受存款之方法而已。
(四)被告賴嚮景舉辦動土典禮,使投資人相信確有開發不老溫泉一事,但動土區域與本案銷售區域並不相同,但投資人不知其事
1、本案由被告賴嚮景舉辦之動土典禮,係為促銷或使已投資之投資人確信真有開發不老溫泉度假村一事,業據證人彭惠珠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在動土典禮時是否有人上台講話。(答)黃總經理有上台講,說會負責把溫泉蓋好。(問)除了黃順雄有上台講話之外,還有何人上台講話?(答)願景公司的陳俊宏、王宣文都有上台,高雄市政府的官員也有上台。」(甲5卷第119頁反面)、「(問)動土典禮完畢之後,是否在旁有一個餐會?(答)是。(問)在餐會時有無任何人上台講話,告訴妳們不老溫泉投資內容為何?(答)有,王宣文。(問)王宣文所述內容為何?(答)就是投資的流程,有講怎麼樣買溫泉飯店的流程。(問)有講到350萬元一戶,一個月百分之一的利息,兩年之後保證買回,本金返還?(答)是。」(甲5卷第120頁反面)。而被告賴嚮景於偵查中供稱:「(問)102年3月26日開工典禮是第一期開工還是第二期開工?(答)第一期,不是本件不老溫泉投資人買的標的。」(A3卷第104頁反面)、「(問)(第一期開工與本件不老溫泉開發投資人標的無關,為何投資人要去參加?(答)因為要鑽井要有動土典禮,我有告知陳俊宏,陳俊宏說可以找投資人參觀,所以陳俊宏就邀集投資人去參觀。(問)現場有讓投資人知道這是第一期不是所投資的第二期嗎?(答)有。現場的人應該都知道,因為投資人知道自己買的土地在哪裡,有些人是已經投資,但有些人還沒有投資。」(A3卷第105頁反面至106頁)。再依證人黃順雄於本院具結之證述:「(問)那天動土典禮的時候,上台講話說明不老溫泉開發案的為何人?(答)賴嚮景。」(甲3卷第96頁反面)及證人賴柏宏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有參加過動土典禮?(答)有。(問)你還記得當時有誰在動土典禮當天上台講話嗎?(答)上台講話是賴嚮景,還有當地的縣議員,當時是縣議員,還有就是他那個村的村代表。」(甲3卷第198頁),並有現場照片6張(B2卷第116至118頁)在卷可憑。可知被告賴嚮景確有於動土典禮上致詞,其明知動土區域與被告陳俊宏銷售之第二期土地並不相同,仍要被告陳俊宏邀集願景公司即本案之投資人前往現場觀禮,被告陳俊宏與王宣文尚有藉此動土典禮推銷本案之行為。
2、本案願景公司業務員之說法雖為:
(1)證人周美玲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有無告訴投資人他們買的是B區,但是動土的是A區』你回答『有,投資人知道陳俊宏告訴我們A區都已經賣掉了,A、B區的距離不是很遠』你過去的陳述是否實在?(答)是。(問)你剛才在庭上勾選的那些由你介紹的投資人,每位你都有說明他們買的是B區,但是動土的是A區?(答)沒有每個都說明。(問)(提示起訴書附表)請你指出哪些,你有跟他說明他們買的是B區,但是動土的是A區?(答)我不記得,因為沒有全部說明,我只記得對少數的投資人講過。」(甲3卷第125頁正反面)、「(問)你對這些少數投資人講說他們買的是B區,但動土的是A區,這部分你是如何去說服這些投資人投資?(答)我現在想起來了,為什麼會這樣說,因為當天有去參加動土典禮的人,有在講說這塊是A,我們買的是B。」(甲3卷第125頁反面)等語。
(2)證人蕭圓繻於本院具結證以:「(問)(提示B2卷第116至118頁並告以要旨)那是否是動土典禮當天的現場照片?(答)是。(問)依照照片的提示,妳可以想起來當天動土典禮在場的有哪些人?(答)有賴嚮景夫婦、願景公司的員工,還有當時有特別介紹是當地的官員,包括高雄觀光局的,還有美濃,應該是什麼地方性的官員。」(甲3卷第222頁)、「(問)到場的投資人或買受人是誰邀請去的?(答)我有邀請我的朋友跟親戚,我的親戚是沈容伊,我的業務是蔡佩芬,我的朋友是林毓添,還有喻文芳跟她的朋友。」(甲3卷第223頁)、「(問)(提示E1卷第177頁並告以要旨)那次有問妳說102年3月24日動土典禮,動土的地區是A區,妳回答是,但是你們銷售的是B區,妳說對,再跟妳確認妳那時候分講清楚的動土典禮的是A區,然後你們銷售給客戶的是B區?(答)對。」(甲3卷第230頁)顯示業務員對於動土區域非投資人所買受區域,應有相當之認識。
3、然投資人對此卻全然不知:
(1)證人喻文芳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妳為何會去參加動土典禮?(答)也是剛好蕭圓繻他推銷的,…」、「(問)妳看動土典禮的時候,妳看到什麼?(答)我看到他們真的是很熱鬧,就好像我在電視看到的,看到那種盛大,一模一樣,因為那是一個很荒涼的地方,居然他破土典禮把那個土地用的非常漂亮、平平的,然後又有金鏟子、又有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破土一模一樣,然後還有陳俊宏董事長有去,因為我跟他坐同桌,還跟他太太、父母親同桌,但是他的父母親都沒有買。」(甲4卷第416頁)、「(問)請問動土典禮的時候有沒有跟你們介紹,你們要買的地是哪一塊地?(答)完全沒有。」、「(問)妳沒回答我的問題,我是說動土典禮那一天,有沒有人在現場講說現在動土的這一塊土地,就是未來不老溫泉的基地,就是要賣給你們的地?(答)有。」(甲4卷第417頁)、「(問)你們從動土典禮回來之後,你就簽約買了不老溫泉的投資案嗎?(答)是的。」(甲4卷第418頁)等語。
(2)證人沈容伊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在動土典禮上,妳知道他們就是預計動土的是哪一塊地嗎?(答)都不知道,根本都不曉得。」、「(問)妳去動土典禮時,有無人跟妳解說、說明現在動土的這塊地就是你們將來要買的地?(答)沒有說將來要買的地,只是說在這塊地上他們要蓋不老溫泉別墅。」(甲4卷第359頁)等語。
(3)證人王金絨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周美玲有告訴妳說,妳買的土地是不(5)老溫泉六龜段的哪一塊土地嗎?(答)也沒有。」(甲5卷第62頁反面)等語。
(4)證人戴惠貞於本院具結證以:「(問)動土典禮是誰邀請妳去的?(答)周美玲。」(甲5卷第15頁反面)、「(問)動土典禮的時候有沒有在場的任何人指給妳或是其他投資人看你們未來要投資的土地在哪裡?(答)有。(問)在哪裡?(答)在現場。(問)就是現場整好地的那一塊是不是?(答)對。」(甲5卷第16頁正反面)等語。
(5)證人賴文哲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參加的是動土儀式?(答)是。(甲5卷第101頁反面)、(問)現場有無人跟你說明,你未來要買的土地是那一塊?是他們動土的那一塊嗎?(答)沒有,他們在行前有一個類似買房子的平面示意圖,但是不是在現場那一塊其實看不出來。(問)現場有無人告訴你,未來要投資的地是那一塊?(答)沒有,我們想動土那一個就是應該是我們要投的那一塊。」(甲5卷第101頁反面至102頁)等語。
(6)證人徐明鏡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有去過不老溫泉的動土典禮嗎?(答)有,現場我去過一次。(問)誰邀請你去的?(答)也是周美玲。」(甲5卷第21頁)、「(問)動土典禮的現場有沒有告訴你們,哪一塊地是你們要投資的那一塊地?(答)沒有明確說哪一個區塊,就是一整片整好的那一塊。」(甲5卷第21頁)等語。
(7)證人張文彬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去不老溫泉的基地看過嗎?(答)看過。(問)什麼時候去的?(答)忘記了。(問)是動土前還是動土後?(答)動土前就去看過了。(問)是誰邀請你去看的?(答)願景公司,我們去住了兩天一夜。(問)願景公司的誰邀請你去看?(答)周美玲。」(甲4卷第223頁)、「(問)有包括被告陳俊宏在現場跟你們解說不老溫泉的基地現況嗎?(答)有。」(甲4卷第224頁)、「(問)你後來買的土地是哪一塊你知道嗎?(答)我不知道。」(甲4卷第216頁)等語。
(8)證人戴春美於本院證以:「(問)妳有去參加過不老溫泉的動土典禮嗎?(答)她那天去應該算是動土吧,就是我們那一台遊覽車去那時候」(甲5卷第72頁反面)。
「(問)那妳有去看過土地嗎?(答)那時是有跟他們去。(問)那到現場介紹那個地的內容是什麼?(答)他只是說以後要蓋溫泉是在那個地方。」(甲5卷第66頁反面)、「(問)妳去看的那塊地是已經整地整好了,是平平的地,還是全部都是草,都還沒有整理的地?(答)那時候有在整理了。」、「(問)所以周美玲或是現場的陳俊宏有無告訴你們,你們買的是那一塊整理好的地?(答)有。」(甲5卷第67頁)等語。
4、是本案投資人至動土典禮之現場,但並不知悉所動土之區域與渠等購買之土地不同,誤以為渠等所購買之土地已經動工,自足以影響本案投資人之投資判斷。
(五)被告賴嚮景雖辯稱,其有實際投入資金開發,並提出相關支出明細及原始憑證(甲2卷第273至316頁)為憑。惟其於答辯狀即供稱:「被告賴嚮景已著手進行規劃設計高雄市○○區○○段第一期土地,對於系爭高雄市○○區○○段第二期土地取得鄰地設定不動產地役權,並進行坡道工程整理,亦以各投資人名義申請其名下所有之第二期土地之建照,規劃分為第一期、第二期開發為渡假溫泉小木屋區,並持續投入設置共用之溫泉管線及道路等土地開發事宜。」(甲7卷第104頁反面至105頁正反面)是其所提出之支出明細及原始憑證,除103年12月1日支出之坡道工程5萬元,有提出103年12月1日估價單、103年12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2卷第315至316頁),以及40萬元之和解金、2萬5000元之紅利分配外,均為不老溫泉投資案第一期工程,與本案並無關連。而和解金、紅利分配,均與是否動工亦無關連。再上開估價單左上角以手寫註明「不老二期坡道工程」等字樣,惟係何人製作之估價單,無從判斷,又估價之金額為9萬6012元,又以與估價單筆跡顯不相當之字跡,手寫註明「PS動工 阿信會 先請領5萬,請會計開帳戶謝謝!」兩者金額又不一致;而前揭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記載之收款人為「 施懿展 」,匯款人則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估價單間之關係為何,亦無從判斷。退而言之,縱使可認係如被告賴嚮景所述為不老段二期之坡道工程,其僅支付5萬元即無力再興建,更可證被告賴嚮景財力困窘之程度,其據此辯稱確有興建不老溫泉案第二期工程之意,顯非可採。
五、被告陳俊宏確實知悉被告賴嚮景之財務狀況,亦可認定與被告賴嚮景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一)被告賴嚮景於本院供稱:「我是純粹賣土地,當初要幫買土地的人蓋房子但沒蓋成,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沒有蓋成,我所有的資金大部分轉給陳俊宏,小部份一千多萬轉給共同投資土地的股東,因為這是陳俊宏去找來得客戶,而且因為買賣土地的前期他有找人來買我飯店的債權,這些債權被認定是銀行法,所以就停了,飯店就不能再處理,當初陳俊宏有來買四千多萬的債權,人家急著要跟他拿回去,所以他叫我賣土地來還他錢。」(甲1卷第33頁反面)、「(問)信固公司一年的獲利有多少?(答)有幾千萬元。(問)最後為何沒有蓋成?(答)信固公司因為是以開發土地為主要的營收,當時有跟陳俊宏商量是否可以用本案標的旁邊一千四百坪的土地來讓他處理一起去蓋,之前該筆土地曾經被假扣押,但是後來又撤銷假扣押,只是最後還是沒有蓋成,但土地還在。(問)為什麼不蓋在原來的土地上?(答)因為陳俊宏認為我沒有錢去蓋,因為他很急,所以就叫我提供旁邊那塊土地讓他去處理,兩塊土地一起蓋,但到目前為止都還沒動工。」(甲1卷第33頁反面)等語。
(二)被告陳俊宏於本院則供稱:「我看到賴嚮景的財務狀況不差,他的辦公室用買的,出門開好車,土地這麼多,臺東又有飯店在經營,我不覺得他狀況差。起訴書記載賴嚮景要籌措資金還債務這個不是事實,當時是賴嚮景把整個開發內容廣告宣傳單拿給我看,說他已經要開始開發,然後他也拿了一張申請的建造文件表示他已經送申請了,他說現在這個土地賣出去收進來的錢連蓋房子的錢一起收進來,他把房子蓋好後要經營度假村,要花兩年的時間經營度假村的收入把這些房子再買回來變成自己的,當時在度假村旁邊的民宿一天可以有一萬二的房價收入,他說分二十五期給這些買房子的人把房子買回來,一個月給三萬五,我想賴嚮景一個月當中只要有三天租出去就可以支付這些錢,當時有開放陸客自由行,賴嚮景收了這些錢後一再保證會把房子蓋起來,所以我就幫他去作不動產銷售,我就是當一個仲介幫他賣這些土地加未來的房子,……」(甲1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問)一個單位的單價350萬元的話,佣金60萬元,在業界是合理的嗎?(答)當時賴嚮景的說法是他賣350萬,未來他買回來以後一戶可以賣到500萬,買回來可以賣到500萬是因為他經營起來了,這個金額對他來講他收回來付佣金60萬,又蓋房子,他說蓋房子只要100萬,所以一戶賣500萬還有賺。不動產銷售有分兩塊,一個是住家辦公大樓,一種就是這種民宿類的,民宿類的銷售案在網路上是20~30%的佣金。」(甲1卷第36頁反面)等語。
(三)自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之供述可知,除由被告賴嚮景或陳俊宏主動,兩人供述有所歧異外,對於渠等以銷售不老溫泉投資案,被告賴嚮景用以償還於逸軒飯店債權案由被告陳俊宏所招攬之投資人,或被告陳俊宏自己投資部分之款項一節,被告等所供尚屬一致。而被告陳俊宏為被告賴嚮景代銷逸軒飯店債權,因該案有違反銀行法嫌疑遭搜索甚至起訴,被告賴嚮景因此無法負擔逸軒飯店債權案之利息,必須以出售不老溫泉投資案土地之資金來清償,足認被告賴嚮景於斯時已無資力處理逸軒飯店債權案。被告陳俊宏明知其事,為實現其逸軒飯店債權及獲取高額佣金,不顧被告賴嚮景已陷於無資力,且投資人所支付之款項,扣除佣金、利息後,已難興建承諾投資人之度假村之客觀事實,竟仍向投資人表示不老溫泉投資案可能興建完成之投資條件,使投資人陷於錯誤,因而給付金錢或同意將原逸軒飯店之債權轉投資本案而造成損害,另參酌前述本案事證,是被告陳俊宏與被告賴嚮景就不老溫泉投資案,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要屬無訛。
六、綜上,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所違反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賴嚮景、陳俊宏行為係自102年2月22日起至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之4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刑度由1000元(銀元)提高為50萬元(新臺幣),並增訂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符合上述條件之詐欺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論罪科刑,比較後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較有利,是就被告等所犯詐欺取財之行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論處。
(三)另被告2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雖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開始施行,惟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要件不符(詳如下述及附表一所示),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既未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論罪: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作為構成要件。就該等條文之構成要件文義以觀,雖無如刑法詐欺罪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仍應回歸刑法第12條第1項所揭示之故意犯處罰原則,即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前揭非法吸金罪所定之客觀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就應負此罪責。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複次作為的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所侵害者,雖以社會(公)法益為主,但非僅此而已,尚兼及個人(私)法益,應歸類於經濟犯罪類型,一有作為,罪即成立,屬舉動犯(行為犯),又為抽象危險犯,不同於銀行法第125條之2以下規範型態,並不處罰未遂犯,無非為維持金融秩序目的而設的行政刑法,迥然有別於傳統普通刑法詐欺罪之單純侵害個人(私)法益、財產犯罪類型、結果犯,有未遂犯處罰規定。然即便如此,非法吸金罪的構成要件中,並不排除行為人在行為之初,或進行至一定程度時,利用詐術方法吸金,誆使特定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交付款項(無論以存款或投資為名),故非法吸金罪和詐欺罪二者間,即可能具有某些交集情形存在,細說之,縱有部分相同或重疊,但猶有部分相異,於法律評價上,當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才不致有漏未評價的缺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意旨、同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第一案決議結果參照)。又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法令,辦理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
(二)被告陳俊宏對外係以願景公司名義吸收資金,且為願景公司實際負責人,其與被告賴嚮景共同施用詐術以取得財物(即如附表一所示實際出資部分)或得以抵償債務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如附表一所示以債權讓與方式出資部分),並且非法辦理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均未逾1億元(詳如下述及附表一所示),核被告陳俊宏、賴嚮景2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之負責人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三)被告2人所犯違反銀行法部分,起訴法條固漏未記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惟起訴犯罪事實已敘及被告陳俊宏為願景公司實際負責人,並以該公司名義從事本案違反銀行法犯行,但此部分不涉及變更起訴法條;又就附表一所示「以債權讓與方式出資部分」,公訴意旨亦認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亦有未洽,惟此部分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此部分法定刑相同,且主要事實爭點亦相同,故均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三、共犯:被告陳俊宏、被告賴嚮景與願景公司之業務員王宣文、賴柏宏、周美玲、蕭圓繻等人間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之負責人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賴嚮景、王宣文、賴柏宏、周美玲、蕭圓繻雖非願景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而無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之身分,然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俊宏共同從事投資招攬吸收資金等業務,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於王宣文等人本院依職權告發部分,詳如下述)。且依照被告賴嚮景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被告賴嚮景實際上亦係處於主導支配全局之地位,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四、罪數:
(一)銀行法第12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刑罰,係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為吸取存款之犯罪行為為對象,其刑罰本身即含有犯罪行為繼續之特質,在行為人吸金結束前,一切付息、吸金等收受存款營業行為,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參看)。是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從事本案非銀行而辦理準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論以一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之負責人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一罪。
(二)被告賴嚮景、陳俊宏以願景公司從事詐欺取財、非法吸金,所為除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並分別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五、被告賴嚮景累犯加重部分:被告賴嚮景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4年7月14日以93年度易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01年6月18日以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9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12月24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量刑
(一)爰審酌被告賴嚮景於逸軒飯店債權案經違反銀行法遭偵查後,仍不知警惕,為吸收資金以償還逸軒飯店債權與個人債務,竟以興建不老溫泉度假村、按時返還本金為幌,吸收資金並按時給付1年12之顯不相當利息,誘使如附表一之投資人交付資金或同意以逸軒飯店債權轉投資,造成被害人高額損失,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犯後猶飾詞矯飾,推諉卸責,未與被害人商談和解,如證人林紀吟於本院證稱:「(問)至今阿信公司或者賴嚮景有跟妳協商和解方案嗎?(答)沒有。」(甲4卷第80頁)等語。已談和解者僅一人亦全未給付,即證人賴文哲於本院之證述「當初賴嚮景說他有困難,法官就同意他延期支付,還讓他過年,過完年之後還讓他分期,到開始要支付當天。一毛錢都沒給,到現在也都沒有給。」(甲5卷第111頁)等語,並有106年1月13日和解筆錄(甲5卷第135至138頁)可佐,及其前有多項偽造文書、銀行法判決有罪之前案記錄,高中畢業、以經營房地產為業,子女皆已成年,無長輩待扶養(甲7卷第101頁反面)等一切情狀,認不宜輕縱,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再審酌被告陳俊宏明知被告賴嚮景財力狀況不佳,已無力支付逸軒飯店債權之利息,竟為獲取個人私利,仍與被告賴嚮景共同策劃不老溫泉投資案,並實際雇用願景公司業務員王宣文、賴柏宏、周美玲、蕭圓繻等人,以發放高額佣金吸引業務員對外向不特定人以吸收存款,破壞國家金融秩序,造成投資人鉅額損失,惡性非輕,惟曾代墊部分利息,犯後積極處理投資人賠償問題,此有願景公司103年12月11日會議通知(B2卷第120頁)、104年1月4日會議紀錄(B2卷第121至127頁)、106年5月24日會議紀錄(甲3卷第214頁)可佐,高職畢業之學歷、現無業、現有重症之母待照顧(甲7卷第101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銀行法第136條之1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關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作為「沒收標的」之「犯罪所得」因係以「剝奪行為人不法利得」之角度出發,而非基於「整體金融秩序危害程度」之立場,故與前述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作為「加重處罰要件」之「犯罪所得」不同。具體言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之認定,應係指行為人直接因犯罪而來之所有財產增值型態,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債權或物權、資金運用、使用利益、成本費用之節省、報酬或對價,均屬「犯罪所得」。在銀行法非法吸金罪之場合,吸金者自出資者獲得之資金,乃直接產自非法吸金罪之財產利益,即使吸金者依約應予返還,但吸金者亦已獲得靈活運用該資金之不法利得。換言之只要吸金者對該資金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即屬應沒收之犯罪所得。而行為人取得犯罪所得後,倘將該犯罪所得移轉給其他共同正犯或共犯受領,則該犯罪所得之事實上支配、處分權既已移轉給該共同正犯或共犯,自應就該共同正犯或共犯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亦即,以事實上取得對犯罪所得支配處分權之共同正犯或共犯,為宣告沒收之利得人。
(三)經查,被告賴嚮景自承王惠美帳戶為其所管理使用(甲1卷第35頁反面至36頁),該帳戶僅作為不老溫泉案使用(甲2卷第4頁反面),總收款6710萬5768元(甲2卷第5頁),且陽信銀行復興分行之信託財產專戶,均係本案投資不老溫泉度假村之款項(甲2卷第4頁正反面)等語。本案除附表一編號15、18、19、20共4戶,為被告賴嚮景、陳俊宏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所移轉,並無任何投資人實際價金之交付,業據證人蕭春美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綦詳(甲3卷第101頁反面至102頁),與被告陳俊宏於另案審理中證稱:「(問)本件賣出幾戶?(答)26戶,總共賣了9100萬元,另外4戶是賴嚮景沒有付租金還有前面逸軒的債權沒有付,賴嚮景用這4戶抵償。」(C卷第69頁反面至70頁)、「這四個單位我沒有實際支付金額,而是用之前的債權沖抵,等於是阿信公司抵給我的,……」(甲1卷第225頁)等語相符。但本院計算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編號20之柯菊英100萬元與編號8柯菊英重複計算,編號3李許麗瑛之投資金額為380萬元(起訴書記載400萬元),編號4喻文芳之投資金額為400萬元(起訴書記載350萬元),編號11王金絨之投資金額100萬元(起訴書記載50萬元),編號13戴惠貞之投資金額為1200萬元(起訴書記載1300萬元),以上總計為-1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另加上以逸軒飯店債權轉投資之金額,被告賴嚮景因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應包含取得之財物及免除逸軒飯店債權之利益,即為8980萬元(9100萬-120萬元=8980萬元)。但上開8980萬元,因部分移轉至被告陳俊宏處作為佣金及買回逸軒飯店債權,應扣除被告陳俊宏因此獲得之犯罪所得,方為被告賴嚮景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惟用以支付投資人利息部分,係屬犯罪之成本,不予扣除。
(四)被告陳俊宏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2687萬7104元
1、依被告陳俊宏於107年3月20日陳報替被告賴嚮景代償蕭春美,由陽信建經轉交之450萬元支票影本(甲3卷第213頁),該支票發票日為102年9月27日,經核陽信建經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於102年10月3日有存入450萬元之記錄,應為被告陳俊宏之支票存入。該帳戶後續於102年11月5日匯出258萬3500元、102年11月8日匯出129萬4750元、102年12月19日匯出59萬4750元至王惠美帳戶,金額合計447萬3000元,對應被告賴嚮景價金流向明細表之王惠美匯出記錄即編號22、23及25,可知該450萬應係用於被告賴嚮景償還向蕭春美之借款無誤,應自被告陳俊宏沒收數扣除。
2、被告賴嚮景於106年12月4日之刑事答辯狀附表,就王惠美玉山銀行帳戶收取投資人所匯入之款項後,匯至願景公司指定之帳戶部分,檢附附表1-1至附表1-59之匯款單據為證(甲2卷第154至189頁),自可憑採。依被告陳俊宏於上開107年1月24日之刑事陳報狀(甲2卷第222至224頁)記載,就上開被告賴嚮景匯至願景公司指定帳戶部分,分成三個用途,包括業務員佣金、逸軒債權買回、及客戶租金。被告陳俊宏自承 陳昱學林蘇貞戴國澄 之帳戶為其所使用(甲2卷第195頁反面、第224頁),是被告陳俊宏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經百業達公司帳戶轉匯至願景公司之債權買回數共2160萬5604元(詳附表六),及被告陳俊宏佣金數977萬1500元(如附表七,匯入陳昱學、林蘇貞及戴國澄之帳戶加總),金額合計3137萬7104元,另扣除替被告賴嚮景代償蕭春美之450萬元,被告陳俊宏沒收數應為2687萬7104元。被告陳俊宏另辯稱其代墊阿信公司應支付投資人之租金,並非將犯罪所得返還投資人,自不得主張扣除。
(五)是被告賴嚮景所應沒收之金額為6292萬2896元(8980萬元-2687萬7104元=6292萬2896元)。作為犯罪成本之陽信建經手續費,每350萬元收取8300元或5300元不等(亦即實際匯至王惠美玉山銀行帳戶為349萬1700元或349萬4700元),不應扣除,併此敘明。
(六)以上被告賴嚮景、陳俊宏已分配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依職權告發部分:
一、經查,願景公司業務員王宣文、賴柏宏、蕭圓繻、周美玲除如上所述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推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並因此投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外,並於成交一戶時領有佣金,業據證人王宣文於本院證以:「(問)妳是否任職於願景公司?(答)是。(問)妳在願景公司做什麼事情?(答)會計。」(甲3卷第156頁反面)、「(問)妳在這裡面做會計經理,妳的工作內容為何?(答)大概所有公司進出的帳款都是經由我的手處理的。(問)現金、銀行帳戶匯款,都是由妳處理的嗎?(答)是。」、「(問)妳擔任願景公司的會計,製作會計相關單據後需要交給誰閱覽或簽名蓋章嗎?(答)基本上陳俊宏有空時他會看,因為他常常不在,那就是我決定。(問)所以這個會計的單據可以由妳決定,不需要陳俊宏?(答)大部分都是要給他看過。(問)除了陳俊宏以外,還需要交給誰看嗎?(答)沒有了。」(甲3卷第157頁)、「(問)介紹成交一戶,得到多少業務獎金?(答)30萬。(問)該業務獎金是如何給妳的?(答)賴嚮景的公司會匯款給我。(問)是匯到妳的帳戶,還是匯到願景公司的帳戶?(答)基本上大部分都是匯到個人帳戶,把LIST開給對方,他們審完之後,就會按照上面的帳號去匯款。」(甲3卷第172頁反面)、「(問)林紀吟那2個單位是陳俊宏那邊收的?(答)對。」(甲3卷第173頁)等語;及證人蕭圓繻於本院證以:「(問)妳介紹成交一戶的話可以得到多少業務獎金?(答)我們整個全部加起來是30萬元,全部是包含所有業務團隊,有的並不是我直接客戶。(問)每一戶得30萬元,然後自己再去分就對了?(答)對,依照職等。」(甲3卷第222頁)、證人周美玲於本院證以:「(問)你介紹一個投資人購買一塊地,願景公司給你多少佣金或是獎金?(答)30萬。(問)如何交付這30萬元的佣金?(答)有領現金,也有存入戶頭。(問)存入哪一個戶頭?(答) 蔡思婷 我女兒的國泰世華戶頭,哪一個分行我忘記了。(問)你的佣金是何時給你的?(答)完成簽約之後就領。」(甲3卷第126頁反面)及被告陳俊宏於偵查中供稱:
「(問)本件行銷佣金66萬元如何與業務分配?(答)我與業務一人一半,我實得33萬元。」(A3卷第9頁)等語,並有被告陳俊宏107年1月24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匯款流向一覽表(甲2卷第222至224頁),記載匯入周美玲、賴柏宏、蕭圓繻指定之帳戶可憑(詳附表七)。
二、是願景公司業務員王宣文、賴柏宏、蕭圓繻、周美玲均知悉願景公司係以投資不老溫泉度假村為名吸收存款,約定每月給付顯不相當之利息,2年到期並可還本,為賺取每戶30萬元之高額佣金,積極向投資人招攬,與本案被告賴嚮景、陳俊宏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而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惟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予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安箴、黃琬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犯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36條之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卷宗代號對照表┌──┬─────────────────────────┐│代號│案號│├──┼─────────────────────────┤│A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1509號卷1│├──┼─────────────────────────┤│A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1509號卷2│├──┼─────────────────────────┤│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1509號卷3│├──┼─────────────────────────┤│A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268號(卷一)│├──┼─────────────────────────┤│A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268號(卷二)│├──┼─────────────────────────┤│B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發查字第4795號卷1│├──┼─────────────────────────┤│B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發查字第4795號卷2│├──┼─────────────────────────┤│B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發查字第4329號│├──┼─────────────────────────┤│C│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65號卷│├──┼─────────────────────────┤│D│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卷│├──┼─────────────────────────┤│E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87號卷1│├──┼─────────────────────────┤│E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87號卷2│├──┼─────────────────────────┤│E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150號卷│├──┼─────────────────────────┤│E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509號卷│├──┼─────────────────────────┤│F│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712號卷│├──┼─────────────────────────┤│G│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查扣字第243號卷│├──┼─────────────────────────┤│甲1│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一│├──┼─────────────────────────┤│甲2│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二│├──┼─────────────────────────┤│甲3│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三│├──┼─────────────────────────┤│甲4│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四│├──┼─────────────────────────┤│甲5│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五│├──┼─────────────────────────┤│甲6│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六│├──┼─────────────────────────┤│甲7│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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