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甲○○
丑○○寅○○癸○○辛○○壬○○兼右六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巳○○
卯○○被告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雅端 被告乙○○
午○○丁○○辰○○戊○○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61號更正土地持分事件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更正土地持分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玫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