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圳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圳良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圳良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後附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圳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0.31│96.10.3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63號│字第91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99年度交上更一字│││實││1534號│第193號│││審├──────┼─────────┼──────────┼──────────┤││判決日期│97.10.07│100.02.2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99年度交上更一字│││決││1534號│第193號│││├──────┼─────────┼──────────┼──────────┤││判決│97.10.07│100.03.15││││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520號│執字第1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