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24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華碩U6E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扣案之華碩U6E型筆記型電腦1台,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用以連結網路上網張貼猥褻照片影像,已據被告供明在卷,為被告供犯散布猥褻影像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被告供稱其原用以儲存裸照之mp3,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惟未扣案,且被告陳稱已損壞而予丟棄,不能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