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44號上訴人 張華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白禮維 律師 李浤誠 律師 張宸瑜 律師被上訴人 張華琦
陳美智 張東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 諶亦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所涉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01號恐嚇取財刑事案件之判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案。茲上開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 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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