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邱榮鼎 ( 邱壽枝 之承受訴訟人)
邱妮逸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昶學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昶燁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榮漢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惠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如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媚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劉素羣 ( 李金裕 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原 (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 李景珅 (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 徐雲水 ( 徐德祿 之承受訴訟人) 徐紳霈 (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鳳 (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 謝阿森 ( 邱阿河 之承受訴訟人) 邱宏俊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邱宏明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芬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張璇娥 ( 游余屘妹 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金 ( 張良生 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萬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松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阮呂 張茶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櫻潔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浤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原告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張璇娥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 阮呂張茶 、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邱壽枝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三第4頁至第14頁);本件原告李金裕於104年
8月23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李金裕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5頁至第17頁);本件原告徐德祿於102年12月1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8頁至第22頁);本件原告邱阿河於102年7月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27頁至第31頁);本件原告游余屘妹死亡後,其中繼承人 游振良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游振良於104年8月23日死亡,查張璇娥為游振良之繼承人,即亦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張良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阮呂張茶、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00頁至第105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