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邱榮鼎邱壽枝 之承受訴訟人)
邱妮逸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昶學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昶燁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榮漢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惠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如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媚 (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 劉素羣李金裕 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原 (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 李景珅 (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 徐雲水徐德祿 之承受訴訟人) 徐紳霈 (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鳳 (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 謝阿森邱阿河 之承受訴訟人) 邱宏俊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邱宏明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芬 (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 張璇娥游余屘妹 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金張良生 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萬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松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阮呂 張茶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櫻潔 (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浤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承受訴訟人;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原告李金裕之承受訴訟人;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承受訴訟人;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承受訴訟人;張璇娥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 阮呂張茶 、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邱壽枝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邱榮鼎、邱妮逸、邱昶學、邱昶燁、邱榮漢、邱秋惠、邱秋如、邱秋媚為原告邱壽枝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三第4頁至第14頁);本件原告李金裕於104年
8月23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素羣、李宗原、李景珅為李金裕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5頁至第17頁);本件原告徐德祿於102年12月1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雲水、徐紳霈、徐秀鳳為原告徐德祿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8頁至第22頁);本件原告邱阿河於102年7月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謝阿森、邱宏俊、邱宏明、謝麗芬為原告邱阿河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27頁至第31頁);本件原告游余屘妹死亡後,其中繼承人 游振良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游振良於104年8月23日死亡,查張璇娥為游振良之繼承人,即亦為原告游余屘妹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張良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永金、張永萬、張永松、阮呂張茶、張櫻潔為原告張良生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00頁至第105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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