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 曾光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江月華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呂江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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