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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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田選任辯護人陳詠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078號、1288號、3570號、3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田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106年7月1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繼於106年7月26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年9月25日屆滿,而本院於106年
9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鮑慧忠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